出租方:(简称甲方)地址:电话:
承租人:(简称乙方)地址:电话:
为发展经济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利用率,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条款如下:
1.甲方将位于号的房屋(房间或房间)出租。深圳市中心的路(村)街(广场),建筑面积2,供乙方使用。
甲方将位于第号住宅楼在深圳市中心。建筑面积为2,该(房间或房间)出租给乙方使用。
2.租赁期限始于1999年月日,止于1999年月日。
3.乙方每月(季度)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的租金,并于每月(季度)第一天内付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当事人缴纳;水电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由甲方交付..
6.乙方必须根据合同支付租金。拖欠租金的,每天收取租金金额20%的滞纳金;若拖欠租金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如因故意或过失损坏租赁房屋及配套设备,乙方应负责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8.甲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人代为维修,维修费用折算成租金;甲方拖延维修或未进行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内,如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相关事宜可按相关法律处理。
X.租赁期间,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终止合同。甲方如欲收回该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其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如要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
1.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按时将房屋归还甲方。如需续租,应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逾期不续租的,甲方可直接向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制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
三。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四。这份合同可以由公证处公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签字盖章)
于年月日在深圳签署。
经办单位:(签章)
经办人:
日期年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