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1。航运经纪人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司推荐了《统一杂货租船合同》(1922年和1976年修订),其中包括“f.i.o”选项(该权利用于未经批准格式的贸易)。代号是“金康”。2.地点和日期。所有人的营业地(第1条)4。承租人/营业地(第1条)。船舶名称(第1条)6。总注册吨位/注册吨位(第1条)7。货物吨位(约)(第1条)。当前趋势(第一条)9。预计装货日期(约)(第1条)10。装货港位置(第1条)11。卸货港位置(第1条)12。货物(注明数量并约定船东同时注明“部分货物”(第1条)13。运费率(也说明货物是已交付还是已装运)(第1条)14。运费的支付(说明货币名称和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银行账号)(第4条)1。装卸费用(说明选择(a)条还是(b)条);同时注明该船是否没有装卸设备。16.装卸时间(如约定的装货时间)。
输入(a)或(b);例如,根据装卸总时间,插入()(第6条)(a)装货时间(b)卸货时间()装卸总时间17。托运人(写明名称和地址)(第6条)1。滞期费(装卸)(第7条)19。解构日期(第10条)20。经纪人佣金及向谁收取(第二部分第10条1。第3栏所列下列船舶的所有人和第4栏所指的承租人特此协议如下:蒸汽机船或内燃机船船名见第6栏,总/净注册吨位见第7栏,载货能力约为吨,现状见第9栏,本租船合同项下的大概装货时间见第9栏。
上述船舶应驶往第10栏所列的装货港或地点,或附近船舶能安全到达并始终漂浮的地点,并将装载第12栏所列货物,满载(如约定为船到舱面货物,风险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应提供所有垫子和/或木材作为客舱衬垫和所需的隔板。
如果需要,船主可以在船上使用任何垫料木材)。承租人保证装运货物。
装船后,船舶应驶往签发提单时指定的第11栏所列的卸货港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到达并始终漂浮的附近地点,并按第13栏规定的交货数量或第13栏规定的装货数量,按第13栏规定的费率支付运费后交货。2.船东责任条款:船东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责任限于因货物的不当或疏忽积载(由托运人/租船人或其装卸工或雇员完成积载除外),或船东或管理人本人未采取适当措施使船舶在各方面适航并确保适当的人员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或船东或其管理人本身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而造成的灭失、损坏或延迟。
由于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即使是由于船长、船员或其他船舶所有人雇用的船上或岸上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没有本条规定的,船舶所有人应对其行为负责)或船舶在装货、开航时或其他任何时候的不适航造成的,船舶所有人也不承担责任。由于其他货物的接触或泄漏、气味或挥发,或由于其他货物的易燃或易爆性质或包装不当而造成的损坏,即使事实上是由于不适当的积载或疏忽,也不应视为结果。
3.弃权条款:船舶有权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停靠任何港口。它可以在有或没有引航员的情况下航行,在任何情况下牵引和/或救援其他船只,也可以绕道行驶以拯救生命和/或财产。4.运费的支付。运费应在交货时以现金支付,以第14栏规定的方式,按付款日或几天的平均汇率支付,无任何折扣。
如果船长或船东要求,收货人有义务在接受货物时支付运费。如有要求,承租人应以现金支付船舶在装货港的常规费用,并以最高汇率另加2%支付保险费和其他费用。
装卸费用一个泊位术语货物应被带到船边,以便船能用自己的吊钩吊起货物。承租人应安排岸上和驳船装货所需的人员并承担其费用。
船只在船上运送货物。如果用岸吊装船,货物要送到舱,船东只交平舱费。
如果任何单件和/或仓库货物重量超过2吨,承租人应负责装货、积载和卸货,并承担所有风险和费用。收货人应在船钩可及范围内的船边提取货物,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
船东不负责装卸费、积载费和压舱费。租船人或其代理人负责将货物交付到船舱,积载和/或配载,以及将货物从船舱取出和卸下。船东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
经承租人要求并允许,出租人提供绞车和动力,船员担任绞车司机;否则,承租人应安排陆上绞车/起重机(如有)。(如果船上没有装卸设备,本段不适用,并记录在第1栏中)。根据协议选择(a)或(b ),并填写第1栏。
6.装卸时间a .装卸时间分别计算。如果天气允许,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连续小时内装货,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经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时间。b .装卸的计算时间。如果天气允许,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总连续小时内装卸,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经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时间。
装卸开始时间。如果在中午之前提交准备就绪通知,装卸时间将从下午1: 00开始;如果通知是在下午办公时间提交的,装卸时间将从下一个工作日的上午6: 00开始。在装货港,通知应提交给第17栏中指定的托运人。
装货和卸货前实际使用的时间算作装货和卸货时间。等待泊位所损失的时间算作装卸时间。
选择协议(a)或(b)并填写第16栏。7.滞期费允许货物在装货港和卸货港总共有连续十天的滞期费。滞期费根据第1栏中规定的每日费率计算。如果滞期费少于一天,滞期费将按比例计算并按日支付。
留置权条款由于未支付的运费、滞期费和滞留费,船东可能对货物有留置权。承租人应负责在装货港发生的空运费和滞期费(包括滞留损失)。
承租人还应负责在卸货港发生的运费和滞期费(包括滞期费损失),但仅限于船东不能通过行使货物留置权获得的金额。9.提单船长根据收到的运费率签发提单不妨碍本租船合同。
如果提单的总运费低于租船合同的总运费,其差额应在签发提单时以现金支付给船长。10.终止条款如果船舶未能在第19栏规定的日期或之前做好装船准备(无论是否停泊),租船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如果需要,这一选择应在船舶预计到达装货港前至少4小时做出。因一般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船舶延误的,应当尽快通知承租人。
商定的解决方案除外
如果船只在预定装船日期后延迟超过十天,租船人有权终止本合同。11.共同海损应按1974年纽约安特卫普规则理算。
即使共同海损费用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雇员的过失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船舶所有人仍应支付货物份额(见第二条)。12.对经证实的不履行租船合同的损失的赔偿,赔偿额不得超过估计的运费金额。
13.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船东应在装卸港指定自己的代理人或代理人。14.经纪人佣金经纪人佣金应根据已收取的运费,按第20栏规定的费率支付给第20栏所指的当事人。
不履行合同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经纪人支付至少1/3的估算和空舱费所确定的佣金,作为经纪人花费的费用和工作的补偿。如有多次航行,赔偿金额由双方商定。
1.一般罢工条款:由于罢工或停工而使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履行受阻或延误所造成的后果,租船人和船东不承担责任。当船舶准备从最后一个港口启航时,或在前往装货港的途中,或在到达香港后,如果全部或部分货物的装运受到罢工或停工的影响,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可要求承租人声明同意在没有罢工或停工的情况下计算装卸时间。如果承办人未能在24小时内做出书面声明(必要时通过电报),船东有权终止合同。
如果部分货物已经装船,船东必须运输货物(运费只按装船数量支付),但他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提取其他货物。当船舶到达卸货港或港外时或之后,如果卸货受到罢工或停工的影响,4小时内不能解决问题,收货人可以选择使船舶等到罢工或停工结束,并在规定的装卸时间期满后支付一半的滞期费,或指示船舶驶往没有因罢工或停工而延误的危险的安全港口。
该指示应在船长或船东通知承租人罢工或停止卸货后4小时内发出。当货物在此港交货时,本租船合同和提单中的所有条款将适用,当船在原港卸货时将收取相同的运费。然而,当到替代港口的距离超过100海里时,在替代港口交付的货物的运费将按比例增加。
16.战争风险
(1)在本条款中,“战争险”包括任何封锁,或任何行动、破坏、海盗行为,以及任何实际或预期的战争、敌对行为、军事内战、内乱或被任何政府、交战国或组织宣布为封锁的革命。
(2)如果在船舶开始装货前的任何时候,发现合同的履行将使船舶或其船长、船员或货物在航程的任何阶段面临战争的危险,船舶所有人有权以信函或电报通知承租人解除本合同。
(3)如船舶、船长、船员或货物在航程的任何阶段或在任何港口被发现有战争危险,则不能要求船长装货或继续装货或航行或签发提单。当部分或全部货物已经装运时,船长在行使本条所赋予的权利时,可以选择在装货港卸货或借船航行。
在后一种情况下,船舶有权为其所有人的利益运输其他货物,并因此驶往任何其他港口并在该港口装卸其他货物,无论该港口是靠近还是远离原港口,也无论该港口是否可以偏离或超出相反方向的惯常航线。根据船长带部分货物的航程,在任何情况下,运费都应根据交付货物的数量支付。
(四)如果船长发现,在按照第三条规定装运部分或全部货物时,或者在船舶离开装货港或最后一个装货港(如果有多个装货港)后,如果船舶继续履行合同,船舶、船长和船员或货物将有危险,他应当在租船人指定的卸货港附近的安全港口卸货,或者已经开始卸货的,应当完成卸货。如果船舶所有人在向承租人发出电报要求指定另一港口后4小时内没有收到承租人的指示,船舶所有人有权在他自由决定的任何安全港口卸货。
这种卸货应被视为对运输合同的适当履行。如果货物在这样的港口卸下,船舶所有人有权收取运费,如同货物是在提单中规定的港口或船舶将被命令驶往的港口卸下一样。
()(a)船舶可自由服从任何政府、内战、敌对行动或军事行动中的交战国或任何组织,或代表或声称代表任何政府或交战国或任何此类组织或经其授权的任何个人或团体发出的关于装货、离港、到达、航线、登陆、暂停、目的地、区域、水域、卸货、交货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任何指示或建议(包括是否应由于或遵守任何此类指示或建议而导致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不应被视为违约)。
(b)如果船舶由于服从任何此类指示或建议而未能驶往提单中规定的港口或根据提单船舶可能被指示的港口,船舶可驶往任何指定或建议的港口,或船舶所有人自行决定的任何安全港口,并在那里卸下货物。此种卸货应被视为运输合同的适当履行,船舶所有人有权收取运费,如同货物是在提单规定的港口卸下或船舶可能被指示根据提单驶往。
(6)在装货港卸货,或驶往或在本合同第10条和(b)条规定的任何港口卸货;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包括保险费)应由租船人或船东支付,根据上述条款,船东可因应收金额而对货物有留置权。17.一般冻结条款a,装货港
(1)当船舶准备从最后一个港口开航时,或在航程中的任何时候,或船舶到达时,因冰冻而不能进入装货港,或船舶到达后结冰,船长可能因怕船舶结冰而决定不装运货物离港,本租船合同即告无效。
(2)如果在装货过程中,船长因担心船舶被冻住而认为离港更为有利,他可以带着所装货物离港,并可以为了船东的利益将船舶驶往任何其他港口,以便将所装货物带往任何其他港口,包括卸货港。根据本租船合同已装运的货物的任何部分应由船东自费转移到目的港,但运费仍应支付。此运费按已交付货物支付(如果是一次付清运费,则按比例支付),其他所有情况按租船合同支付。
(3)如果有一个以上的装货港,其中一个或几个因冰冻而关闭,船长或船东可选择不冻港装载部分货物,并按
第(1)款规定,承租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同意在其他地方用货物装满不冻港时,应宣布租船合同无效。
(4)这一冻结条款不适用于春季。卸货港
(1)如果船舶因冰冻不能到达卸货港(春季除外),收货人可以选择等到船舶恢复航行并支付滞期费,或者指示船舶驶往一个可以立即进港并安全卸货而没有因冰冻而搁浅风险的安全港口。该指示应当在船长或者所有人通知承租人该船不能到达目的港后46小时内发出。
(二)在卸货期间,如果船长担心船舶会冻住,认为离港更有利,可以
决定将船上货物运出港口,驶往最近的可以进港并安全卸货的港口。
(3)在该港口交货时,应适用提单中的所有条件,船舶应收取与在原港口卸货时相同的运费,但如果到替代港口的距离超过1000海里,在替代港口交货的运费应按比例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