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
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
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责:
身份证号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xx”品牌知名度,满足消费者对家居生活的需求,不断拓宽xx木门的营销渠道,确保xx木门销售的规范化和专业化,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推出“xx木门特许经营计划”。
第二条由于乙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经营者,并有与甲方共同开发市场的愿望,故接纳其为xx木门特许经营计划的会员。
第三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章合同目的
第一条签订本合同的目的是在乙方加入甲方推出的xx木门特许经营计划后,保障乙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和提高品牌管理水平.
第二条本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乙方可以代表甲方或以甲方的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
第三条本合同不授予乙方约束甲方或其直属分支机构的任何权利。
第三章保证条款
第一条甲方保证其是有权签署本合同的法人组织。
第二条乙方保证其xx特许经营的营业执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包括续期)有效、真实并符合甲方的要求,可以从事xx木门系列产品的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章合同效力、有效区域和特许经营范围
第一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经双方协商,可以重新签订或者续签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条甲方授予乙方xx木门产品的特许经营权,属于统一经营。
特许经营费和商业权利
第一条鉴于甲方对乙方的业务支持,甲方将免除乙方的特许使用费。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的特许经营保证金。
第三条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甲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保证金。双方合同终止后十二个月,且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违约责任,甲方将特许经营保证金全额返还乙方。
第四条甲方授权乙方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使用“xx木门”商号。商号的使用应遵守当地工商和税务法规,乙方对一切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乙方权利
第一条: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享有xx木门的特许经营权。
第二条:乙方享受甲方特许结算价格作为采购基准价。若甲方在业务过程中调整产品价格,甲方应以乙方订单签署生效日期为准,并根据调价执行日期确认是否执行调整后的价格标准。
第三条:乙方开店所需样品,甲方按出厂价的30%一次性收取样品款。此样品数量限00元/营业平方米(按出厂价计算)。之后,甲方将按采购基准价收取货款。
第四条:乙方享有甲方提供业务指导、培训及相关技术支持的权利。
第五条:乙方有权根据双方约定,对甲方产品内在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索赔。
第六条:乙方有权获得相关销售奖励。
第七章乙方的义务
第一条:乙方承诺承担“xx”品牌维护和推广的义务和责任,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和声誉。它应该统一在六个方面,即:
统一形象识别;统一的服务规范;统一宣传口径;
统一的价格策略;统一促销活动;统一的分销渠道。
第二条:乙方必须在店铺内提供足够面积和数量的专门陈列来销售“xx木门”产品,并保证进入甲方指定的建材超市.
第三条:乙方的店铺环境和商品陈列必须有利于展示其品牌形象,乙方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按照甲方统一的客户服务标准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满意的服务。
第四条:乙方保证定期更换店内陈列的样品,以便新产品及时投放市场,不断增加商品品种,扩大销售。
第五条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保密,并协助甲方打造品牌。
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条乙方应按时填写甲方要求的相关业务表格,并及时反馈给甲方,作为甲方市场分析和经营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乙方承诺不以“xx”品牌的名义销售其他厂商的产品,不擅自生产或假冒甲方的产品。
第八条乙方必须保证执行甲方规定的“区域市场统一定价”和“销售折扣标准”,执行甲方统一策划的市场推广活动.
第九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制定的《商品订单管理办法》订购商品,并以现金结算。
第十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经营区域内开展集团销售业务,原则上不得超出其有效经营区域开展跨区域业务。如需开展跨区域集团销售业务,需向集团公司木门业务部报备项目,经木门业务部备案批准后方可开展集团销售业务。
第十一条乙方的经营必须遵守当地的工商法律法规,未经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有义务拆除与xx相关的标志,停止与xx相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甲方的权利
第一条: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对乙方的业务进行考核和管理,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第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证销售额不低于10000元,在乙方开店三个月后,每月保证销售额不低于10000元。甲方将定期对乙方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若乙方连续三个月未完成保底销售回款指标且未给出甲方认可的理由,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营资格。
第三条甲方有权核定商品的市场价格。
第四条甲方有权参与讨论并指导乙方制定和实施营销计划。
第五条乙方经营严重亏损的;或因重大债务无法正常经营;或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与业务相关的证件;或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并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甲方保留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第六条对于第三方首次申请备案或经评估乙方无法经营的集团项目,甲方有权授权第三方在乙方有效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章甲方的义务
第一条为维护乙方的经营权益,向乙方出具特许经营授权书,在乙方已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区域内,不另设特许经销商。
第二条应向乙方提供业务运作所需的信息和必要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三条协助和督促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市场开发和销售,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向乙方提供包装完整的合格产品。对存在内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免费维修更换,对因乙方责任造成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有偿维修更换。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指导商品陈列,确保有利于展示品牌形象和乙方销售。
第六条:甲方应定期对乙方业务人员进行产品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根据不同的特许经营授权,甲方应向乙方有偿提供必要的安装服务工具、导购员和服务技术人员服装、部分销售辅助工具和一定的广告支持。
第八条:甲方定期组织乙方业务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竞赛和推广活动,对于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乙方业务人员,甲方有权直接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十章合同终止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如双方不续签,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条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无论如何,双方必须在期限内结算。
第三条本合同任何一方自行或被强制宣告破产的,本合同在结清账目后自动终止。
第四条乙方未按规定足额支付保证金,或未按本合同约定接受甲方监督或阻碍甲方检查的,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五条甲乙双方擅自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本合同自动失效,双方均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义务和业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被迫终止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八条乙方如按承诺履行本合同,在合同期满时有优先续约权。
样板推荐合同、样板销售合同、家电销售合同、煤炭销售合同、房地产销售合同、批发商合同、图书销售合同、产品代理协议、中英文销售合同、底层销售合同章XI所有权
第一条:所有标明“xx”或与“xx”相关的标志均属于甲方的产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注册任何与甲方有关的标志,也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标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交易。
第二条:乙方违反本章第一条的规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保证金,并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一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以前签订的所有合同一律作废。以上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经双方认可后生效。
第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xx木门专卖店经营规则》,《xx木门专卖店经营规则》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裁决。
附录: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可视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在乙方履行完第五章第二条的规定后自动生效.
附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附后)
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附后)。
甲方:xx集团有限公司乙方:
公司印章:公司印章:
签字代表:签字代表:
日期:日期:
本合同签订地点:
相关附件一: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相关附件二:
甲方营业执照粘贴处
甲方营业执照粘贴处
xx木门特许经营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xx木门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最大化xx木门特许经营计划会员的经济效益,不断扩大xx木门的市场份额和市场覆盖面,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xx木门特许经营制度是根据我国家装建材流通行业的经营现状和xx集团有限公司的需求而规划的,加盟商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探索具有xx特色的特许经营模式。
第三条xx木门特许经营制度应符合xx木门特许经营合同的要求,本细则是对xx木门特许经营合同未尽事宜的具体补充。本细则未尽事宜,按xx集团木门业务部相关营销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特许经营市场细分和特许经营分类
第一条市场细分
一级市场——直辖市、省会城市、地市级重点城市。
二级市场-地级市
三级市场——一般是地级市和县级市。
第二条特许经营的分类
总特许——特许人(xx集团)直接或间接将“xx木门”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在指定区域享有xx木门的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特许人(xx集团)直接将“xx木门”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不仅在指定经营区域内享有xx木门的特许经营权,还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代表特许人(xx集团)享有授予特许申请人的一般特许经营权。
第三章特许经营费的收取标准和商号使用原则
第一条特许经营费的种类
特许经营费、特许经营费和特许经营保证金。
第二条特许经营收费标准
1.特许加盟费和特许使用费:免费。
2.特许保证金:
一级市场:委托加盟:1万元。
一般特许权:人民币1万元
二级市场:一般加盟:3万元。
三级市场:一般加盟:10000-30000元。
第三条商号使用原则
1.加盟商可以用xx木门。
2.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后,被特许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特许人授予的商号,否则,特许人将全额扣除被特许人的特许保证金,并根据特许经营合同追究被特许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特许经营形式的确立原则
第一条设立总特许经营权的原则
1.被特许人有明确的长期经营目标、经营目标和经营机制。
2.被特许人财务状况良好,融资能力良好,人力资源配置充足,并按标准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保证金。
3.被特许人有独立的经营场所,一、二级市场店铺总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单店店铺面积不低于0平方米;三级市场店铺总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4.加盟商进入特许人指定的建材超市。
被特许人的年销售额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销售目标。
第二条设立委托特许经营权的原则
1.被特许人有明确的长期经营目标、经营目标和经营机制。
2.被特许人财务状况良好,融资能力良好,人力资源配置充足,并按标准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保证金。
3.被特许人有总面积10平方米以上、单店面积不低于0平方米的独立经营场所。
4.加盟商进入特许人指定的建材超市。
被特许人必须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的其他城市以参股、控股或独资的形式发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般加盟商(二级加盟商)。
6.加盟商必须确保完成年销售回款目标,年销售回款不低于200万元(不含加盟二级加盟商的销售回款)。
第五章特许经营市场体系布局原则
第一条一级市场原则上应设立一般特许经营者。如果一级市场所在的省级市场没有其他加盟商,可以建立委托加盟商,进行全省深度开发和管理。
第二条二级市场应设立一般加盟商(市辖区相距20公里以上的,可在每个市辖区设立一般加盟商)
第三条三级市场应设立综合特许经销商。
第四条特许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向其他区域市场开展销售业务。如果客观上与其他被特许人及特许人的经营公司存在业务交叉,应适用特许人现行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六章特许经营体系的组织和管理
第一条xx木门加盟体系由xx集团木门事业部进行规划和市场布局,负责加盟合作关系的建立。
第二条xx集团木门事业部下设的区域特许经营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建立,同时负责对被特许人日常经营的支持、服务、培训和监督,并对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延续或终止提出建议。
第三条xx木门委托加盟商负责所辖区域内总特许合作关系的建立,以及对所辖区域内总加盟商日常经营的支持、服务、培训和监督,并对总特许合作关系的延续或终止提出建议。区域特许部负责协助受委托的加盟商对一般加盟商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xx集团木门业务部负责监督本操作规程和特许经营合同的实施,决定特许经营合作的延期或终止。
第五条xx集团木门业务部向建立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被特许人授予统一的“xx木门”商号和特许经营授权书,合作关系终止时收回。
第七章特许经营系统的价格和结算管理
第一条被特许人原则上必须执行特许人规定的“统一区域市场价格”和“销售折扣标准”。对于特殊区域市场,经特许人同意,市场价格可以在规定的市场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但幅度不超过10%。
第二条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店内样品和残损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第三条被特许人必须遵守特许人的价格管理规定,否则特许人将视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特许保证金,直至终止合作关系。
第四条xx集团金河门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与加盟商结算货款,货款以现金结算。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则是xx木门特许经营体系建设和运营的纲领性文件,是特许经营体系正常运行的制度保障。
第二条xx木门特许经营合同是本细则的法律依据。
第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xx集团木门业务部所有。特许经营者可以对本规则的条款和内容提出补充和修改的建议。建议被采纳后,这些规则可以修改和实施。
加盟商:xx集团有限公司加盟商:
公司印章:公司印章:
签字代表:签字代表:
日期:日期:
(签署这些规则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