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争议的解决44争议调解44.1争议的提出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或任何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在监理人的协调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向争议调解小组提交书面请求要求解决,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 在根据第44.3款的规定解决争议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指示继续认真施工。 44.2争议调解小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后84天内,根据本款规定,通过相互协商成立争议调解小组,双方应与争议调解小组签订协议。 争议调解小组由3(或5)名具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式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也可由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由行业合同纠纷调解组织聘请,并经双方认可。 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不得与合同双方有利害关系。 争议调解小组的费用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摊。 44.3争议的审查(1)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席投诉人应首先向争议调解小组提交详细的投诉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首席投诉人还应向被投诉人提交上述报告的副本。 (2)争议中的被告在收到主要原告的申诉报告副本后28天内,还应向争议调解小组提交答辩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 被告还应向主要被告提交其报告的副本。 (3)在收到双方报告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小组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询问争议的详细情况;必要时,争议调解小组可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端调解小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并提出由所有专家签字的评估意见,提交给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时抄送监理人。 (5)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小组的评估意见,监理人应根据争议调解小组的评估意见拟定争议解决协议,由争议双方签署,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按此执行。 (6)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小组的评估意见,要求仲裁,任何一方可在收到上述评估意见后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对方,并抄送监理人。 如果双方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提出仲裁意向,争议调解小组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双方均应遵守。 45友好解决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一方根据第44.3 (6)款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直接解决争议,也可提交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寻求友好解决。 如果在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42天内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其提交仲裁。 46仲裁或诉讼46.1仲裁(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的同时,共同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2)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争端,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端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根据监理人对争议作出的决定,暂时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应做的工作。 46.2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未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风险和保险47工程风险47.1发包人的风险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对下列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害承担风险责任。 (1)发包人负责因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能预见、避免和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害,但承包人延误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害,但承包人延误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和损害。 47.2承包人的风险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对下列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害承担风险责任 (1)承包商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因承包商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3)承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和损害。 47.3风险责任转移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承包人根据上述第47.2款承担的风险责任应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保修期前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损害除外)。 47.4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如果第47.1 (3)和(4)款中的风险发生在合同签订后,给项目造成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害,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后,可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赔偿48.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办理工程保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保险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协商确定。 (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保险,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造成的施工设备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范围为:①工程(包括材料和施工设备)和施工设备在承包人进场至签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损失和损坏。 ②在保修期内,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因保修期前的原因发生丢失和损坏。 ③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的保修责任。 48.2损失和损害的赔偿(1)在工程开工至竣工移交期间,如果任何未保险的赔偿或从保险部门获得的赔偿不能弥补修复工程损失和损害的费用,发包人或承包人应根据第47.1款或第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费用,包括修复风险损害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害的全部费用。 (2)如果所涉及的工程风险包括第47.1款和第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根据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害的全部费用。 (3)承包人的设备(包括其租赁的施工设备)发生损失或损坏时,如果承包人获得的保险金不能弥补该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承包人应承担除第47.1款所列风险以外的所有所需费用。 (4)工程移交给发包人后,除在保修期前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在保修期内发现的损失或损坏外,发包人应承担任何风险造成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损失和损坏修复的全部费用。 49人员工伤事故49.1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1)承包人应对所有受雇执行本合同的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的工伤事故负责。 承包商可以要求其分包商承担其员工的工伤事故责任,但雇主只要求承包商承担工伤事故责任。 (2)业主应对现场机构雇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监理人员)负责。但是,如果由于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工作的雇主人员死亡或受伤,承包人应对工伤事故负责。 49.2工伤事故的赔偿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第49.1款的约定,按各自的责任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进行赔偿。 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当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49.3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商应为其雇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承包商可要求分包商为其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该保险并不免除承包商在第49.2款中规定的责任。 50人身和财产损失50.1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因下列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任何部分占用土地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不按合同要求工作必然会给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 (3)因发包人责任造成的发包人、承包人及其管辖范围内的第三方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赔偿、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0.2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负责赔偿因承包人的责任而在其管辖范围内造成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方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赔偿、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0.3雇主和承包商的共同责任。在承包人管辖范围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承包人雇佣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涉及承包人部分责任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合理分摊赔偿费用。 50.4第三方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为施工场地及其邻近区域内的第三方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投保第三方责任险,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保险并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对其管辖区和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金、诉讼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51各项保险的要求51.1保险凭证和条件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复印件,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51.2保险单条件的变更承包人需要变更保险单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未按规定办理保险的补救措施如果承包人在收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发包人可以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4遵守保险单中规定的条件。雇主和承包商都应遵守保险单中规定的条件。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应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1.竣工及保修52竣工验收52.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附竣工资料)。 (1)除经监理人同意纳入保修期的收尾工程外,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工程和相关工作项目均已完成。 (2)根据第52.2款的规定,已准备好符合合同要求的竣工资料。 (3)根据监理的要求,编制了保修期内实施的最终工程清单、未修补缺陷工程清单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52.2竣工资料竣工资料(一式六份)应包括:(1)项目实施概况及大事记。 (2)竣工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永久性工程的竣工图 (4)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收尾工程清单。 (5)未完成缺陷修复清单 (6)施工期观测数据 (7)各种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包括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监理人指示应补充的其他竣工资料应包括在竣工报告中。 52.3工程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根据第52.1款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监理人经审核发现工程仍存在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竣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工程缺陷的修补和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内容和要求,同时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退还承包人。 承包商应在满足竣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 (2)监理人经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工作项目和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报告后28天内将其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 (3)监理人经审核后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交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56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并签发给承包人。 (4)监理人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实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在移交证书中注明。 52.4单位工程验收单位工程竣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3款所列的部分单位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符合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规定。 该单位的验收结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应按第52.3款的规定签发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52.5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需要提前使用未完工工程时,可以接受已完工的部分工程。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52.1至52.3款执行,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应签发临时移交证书。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注明该部分工程已验收的项目或部位,还应列出承包商应修复的未完成部分。 52.6施工期的运行(1)当已按第52.4款和第52.5款验收合格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发包人应审查其局部建筑物在施工运行荷载下的安全性,只有证明能确保安全时,方可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2)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53.2 (2)款的规定处理。 (3)当因施工期间操作造成的缺陷和损坏难以修复而增加费用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由发包人分担的合理费用。 57发包人未及时接收合同(1)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应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 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发出的正式竣工验收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当正式竣工验收发现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有责任按照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费用。 (2)发包人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申请报告后未及时验收,或验收后未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受工程)的,自承包人签发竣工申请报告的次日起56天后,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53工程保修53.1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载明的全部工程竣工之日起算,保修期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由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未投入正常使用的,保修期从全部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