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_ _ _ _ _ _ _合同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以下简称甲方)将于_ _ _ _ _ _ _ _ _ _ _ _(以下简称乙方)移交地质钻探及土工试验项目第二条工程范围:详图说明。
第三条合同总价:工程总价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万元(合同附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支付方式:
1.本项目无预付款,不根据物价指数增减率进行调整。所有项目完成后,提交检测报告,经本部门一科考核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如需分批完成,需预付已完成部分的80%)。
2.乙方按照上述付款方式,书面申请鉴定估价,甲方核实后付款。乙方在收取工程款时使用的印章应与本合同所附印章一致。
三。所有工程完工并正式验收后,除特殊原因外,应在七天内签发结算验收证书,并按规定程序支付尾款。
四、评估和估价应按时办理,不得申请弃权或延期。
5.如果施工期间价格发生变化,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应根据附在说明中的价格指数增减率进行调整。
6.变更设计的程序,按照《政府所属机构修缮工程施工验收程序》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如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项目需经甲方完成法定程序后才能评估,新增项目按约定单价前甲方提出单价的80%计价。
第五条项目期限:
1.开工期:乙方应在中标后五天内正式开工。
二。竣工期限:自开工之日起50个日历天内完成所有工程。遇有障碍或设计变更,无法完全施工时,按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作业规定办理
3.因故延误:如因自然或人为灾害需要延长竣工日期,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核实延期天数。
四。乙方应在项目开始、停止、恢复和结束的当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若以甲方认可的结果作为计算工期的依据,乙方不报,甲方认可后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5.乙方同意遵守甲方批准的相关时限事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也不得要求赔偿损失或停工结算。第六条工程变更:甲方有权随时变更计划,增减工程数量(工程变更设计时,按本政府有关规定办理),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对于数量的增减,双方应参照本合同中的订单价格计算增减。如果是新项目,双方可商定一个合理的单价,但在商定新项目的单价之前,不得停止工作。
如果新增项目包含合同已有的单价,单价可根据材料指数增减率调整的工程费用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如果甲方改变计划,乙方必须丢弃部分已完成的工程或已经存在的合格材料。经甲方核实验收后,参照本合同中的订单价格、合同签订时的材料价格或新提出的订单价格,并根据价格指数的增减率调整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但已进场的材料仅限于实际施工进度并经检验合格,因保管不当影响质量的部分不予统计。第七条:工程图纸:本工程的所有图纸和施工说明以及本合同的相关附件等。,在开标记录的补充条款、具体条款、技术规范、合同图纸、详细工程表、通用条款或通用规范的顺序上具有优先权。
第八条工程监理:甲方指定的负责工程的工程部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并对乙方进行指导,如甲方工程部发现乙方工人技术差或不听从指挥,可通知乙方随时更换。
如工程马虎、材料低劣、不符合要求,可通知乙方拆除重做,损失及所需工期由乙方负责。第九条现场管理:乙方应指派具有两年以上工程经验的技术人员或代表常驻现场,监督施工,负责工人的管理,严格约束工人遵守纪律。如有任何争议或违法行为,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如发生工人伤亡或其他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未经甲方工程部同意,乙方指定的负责人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如甲方认为乙方指定的负责人不称职,可通知乙方更换。第十条工作场所设备:乙方应为工人提供完善的住宿、医疗和卫生设备,以及材料和工具的仓库。
第十一条材料和机械: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材料和机械均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检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查不合格者应立即退场。如果本工程中应由甲方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因故不能按时供应,可酌情延长工期。但是,如果一次超过90天,如果甲方未能实时供应设备和材料,整个或部分项目将停工,参见投标须知第九部分。
(5)
(六)办理的规定。第十二条加班:工程期间,如甲方认为因工程进度落后需要增加工人数量或夜班工作,乙方应立即照办,不得推诿或拒绝,也不得要求涨价。
但是,当甲方需要乙方加班,且乙方必须在夜间工作时, 除了_ _ _ _ _ _ _ _ _ _ _以外,如果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将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合作施工:甲方委托其他承包商处理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其他工程和临时设施时,乙方应与其他承包商合作,使其能够处理其工作。如果工作不能协调,造成错误或延误工期,或其他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但受害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天内尽快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召集双方协商解决。如经甲方多次协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甲方将做出裁决,并在其考核验收基金中扣留,待上述争议解决后返还。
第十四条
1.维护交通:施工期间,乙方不得阻碍交通。如因施工需要暂停交通,必须有适当的临时交通路线和公共安全设备,并在开始施工前必须获得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
二、借用人行道在六个月内未动工,或停工六个月,应将借用人行道恢复原状。第十五条环境清洁和维护:
1.施工范围内开挖的所有弃土和完工后剩余的砖块、砂石等废弃物,应根据废弃物清理法和城市建筑管理规则等规定尽快清理。,乙方应负责任何延迟清算的罚款。
二、因本工程施工而损坏或堆积在施工场地周围排水沟内的废土、砂石,应随时修复和清理。如有延误,不予维修和清理,造成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隐患,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现场清理和环境质量维护,应符合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安全措施第十六条:
1.承包商应按照《劳动安全卫生法》、其实施细则以及建筑安全和卫生设施标准执行。
2.施工期间,乙方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标牌设置规则》和我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标志,以确保安全。
三、建筑施工现场,除基础周围使用封闭的钢板或金属板、木板、胶合板、铝板等材料设置围栏外,脚手架部分应加设铁丝网,并用帆布围护,以防止材料飞落或坠落,并应设置行人安全走廊和消防设备。
四。为了施工现场附近人民的生命、身体和财产安全,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如果由于疏忽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损害,乙方应对此负责。
五、承包人应按规定办理综合保险、第三者事故责任保险和相邻房屋倒塌和裂缝责任保险。(根据补充说明。)第十七条项目保管:
1.在工程正式验收前,现场所有已完工的工程和材料,包括甲供、乙供和甲方鉴定的工程和材料,均由乙方保管,任何损坏或不足由乙方承担
二、工程验收前,如甲方需要使用,乙方不得拒绝。但甲乙双方必须与维护单位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然后由甲方接管使用。如有损坏,应由义务人协商修复。第十八条灾害保险:
1.乙方应购买从开工日至验收日的施工保险。
2.验收前如遇台风、地震、暴雨、洪水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乙方应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甲方派员调查真相,取得证明后,可按实际工作时间延长工期。
3.除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道路淤泥、积水等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人民权益,急需恢复原状的灾害外,甲方可以, 根据《预防和救助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方案》审定的要点
四。如因甲方因素造成工程延期,可按原保费增加。第十九条工程检查:
1.在工程施工或验收过程中,如甲方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开挖或拆除部分工程进行检查,乙方不得推诿,并应负责事后免费修复。如果发现乙方使用的材料不符合规定,如果可以拆除更换(不影响其他结构),乙方应立即更换,不得要求扣除或延长工期。所需时间应包括在工期审查中。
在不妨碍安全、美观和使用要求的情况下,经甲方审查后,可不必拆卸或更换。如果拆卸更换确有困难,必须进行扣分处理。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如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应按合同单价比例(尺寸不符合规定时)或数量与材料的差额(数量不符合规定时)的六倍扣除,并在甲方完成备案手续后办理。
二。所有工程完工后,甲方将在初验合格后派人验收,并报上级监督检查。验收所需的所有工人、工具和梯子由乙方提供..
在甲方验收期间,如发现工程不符合规定,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按第一款的规定完成修改或处理,逾期未完成的,甲方应按第二十条的规定赔偿逾期损失,甲方还可动用乙方未支付的工程款或保证金(包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保证金)予以改善。不足的,由乙方或担保人补足。
三。所有工程正式验收的初验和复检以一次为限,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修改完善,否则从复检次日起至重新验收之日视为逾期,每日违约金按结算总价的千分之一计算,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负责地质钻探及相关作业的调查、钻孔取样、记录、鉴定和分析,报告应由技术人员本人签字并加盖实习图表签名章。
5.对于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三项前项规定之事项,乙方不得拒绝变更、处理或迟延。第二十条逾期损失: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应按逾期天数每日赔偿甲方损失,逾期天数按结算总价的千分之一计算。
甲方可从乙方未支付的工程款或保证金中扣除滞纳金,不足时可向乙方或其担保人追偿。但最高赔偿金额超过结算总价的十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乙方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经法院裁定扣留工程款的,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停工。如有损坏,乙方和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二条保修期:本工程自全部工程竣工并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由乙方保修,保修金由工程款或保证金中扣缴或由乙方提供,保修金按结算总价的1%至3%计算(视工程标的性质而定)。如果发现部分或全部工程移动、裂缝、倒塌或其他损坏是由于甲方工作不良和材料不良造成的,乙方应负责按照图纸在期限内无条件修复。
如果甲方在通知后仍未修理,可使用保修金进行修理。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保修期如下:
1.建筑装修、机电、屋面及墙面渗漏、道路工程、水务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二、建筑结构、涵洞、隧道或此类工程的大修,保修期为五年。前款规定的保修期为一年的,保修期满后退还全部保修押金。
保修期超过两年的,或者部分合同工程保修期超过两年的,第一年返还一半,第二年返还另一半。第二十三条担保责任:
1.保证人对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所产生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愿意放弃民法第745条规定的先诉抗辩权。如果法院对_ _ _ _ _ _ _ _ _ _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二。如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或自行申请退保,乙方应立即寻求保险替代。原担保人只有在续保手续被批准后,才能解除其担保责任。
三。在本合同失效之前,保证人不应被免除所有责任。第二十四条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1.甲方认为有必要终止项目时,可随时终止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项目。一经甲方通知,乙方应立即停止工作,并负责解雇工人。甲方应核实已完工工程和已进场材料的价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乙方及其保证人对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1)乙方私自将工程转让给他人承包,或将登记证借给他人承包本工程,经甲方核实的..
(2)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工,或开工后工程延期,进度落后规定进度15%以上。
(三)乙方违约或变更,甲方认为无法履行合同责任时。乙方因前款所述三种情况之一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应立即停止工作,负责辞退工人,并将现场的材料、机械设备移交给甲方充分使用。
三。本合同订立后,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开工或延期,或合同开始后无法继续施工,且超过六个月仍无法完工,乙方可在一个月内要求终止合同,并提出以下项目的索赔金额,并将计算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甲方核实。如乙方对甲方的审核有异议,按本合同所附工程仲裁条款的补充条款处理。
(1)合同签订后工程未能开工:1。合同书的装订费用(包括印花税);2.合同规定并实际执行的项目准备费用。(如测量放线、钻孔、细部设计等。)不得超过单项合同的金额。
3.棚改和租赁费可按合同金额的比例折算。4.施工现场的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缴纳。
现场监督的劳务费,最多两名员工,限于六个月的基本工资。6.特殊材料必须根据项目的施工进度提前定制。事先向甲方报告并通过联合检查的,可按制造商的订货成本购买材料,但合同中的材料成本金额不得超过。
一般情况下,乙方应保管所采购的材料。
(2)工程开工后:1。合同规定的前期工作费、棚租、场地水电费用、工程安全设施可按合同单价比例进行评估和估价。2.根据合同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评估和定价。
3.材料进场费用(以实际施工进度为准,经检验合格,因保管不当影响质量的部分不计)。4.在项目停工期间,甲方认为必要的现场待命人员(最多五名员工,限于承包商公司的员工)的工资应根据合同技术和一般人工工资支付。
在停工期间,乙方还应填写日报,并在每周末和每个月底将受影响的部分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工程部备查。
4.如果乙方收到预付款,乙方应立即将未付款项返还给甲方,并加收一个月央行资金存款利率的利息。第二十五条如乙方未能按照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和甲方的指示维护交通、排水,维护环境整洁和公共安全,甲方将使用乙方未支付的工程款或保证金改善其表现,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第二十六条合同期限:本合同及其附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工程竣工后保修期满之日止。第二十七条合同副本及附件: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由甲方留存备查。如有错误,以原件为准。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附件 _ _ _ _ _ _ _ _ _甲方(盖章):_ _ _ _ _ _ _ _ _乙方(盖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