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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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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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对中央政府办公家具指定供应商采购项目在中国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乙方)为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指定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f039)》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及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定义解释:
1.1“合同”是指甲、乙双方达成的协议,即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的文件,包括所有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办公家具供应及相关服务”是指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用户提供办公家具的生产、供应、运输、安装、维护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指根据本合同向乙方购买办公家具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在北京及北京以外的各级下属行政机构。
1.4“工作日”是指除公共假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第三方”是指除本合同以外的中国境内外的任何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经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和变更的与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关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及其他资料。
1.7“招标文件”指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指定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f0039)。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指定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f0039)。
3.合同的组成
3.1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1.1本合同条款和条件
3.1.2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澄清
3.1.3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澄清
中标函
3.1.构成合同的其他相关文件。
3.2以上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矛盾之处,应以所列顺序为准,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特别约定..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指定采购供应商。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用户提供办公家具供应及相关服务..
4.2如用户要求,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用户设计家具款式和制定购买要求。
4.3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产品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格和服务。
4.4乙方保证向用户提供的合同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环保要求,并达到或超过“b10-XX室内装饰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b11-XX室内装饰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b13-XX室内装饰材料、胶粘剂”、“b14-XX室内装饰材料、木家具”的标准。
4.乙方保证向用户提供的合同货物是货物制造商原装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优良的技术和优质的材料制造,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4.6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通过货物制造商的出厂检验,并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
4.7乙方应每年接受两次甲方组织的家具产品质量检验,抽样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采购报告》。
违约责任
. 1乙方应对所提供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负责。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 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中标、向用户提供回扣或其他乙方原因影响合同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 1.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质量明显不符合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招标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2)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行为。
向乙方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如对乙方有五次有效投诉,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指定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资格。
.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 3扣除履约保证金不会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
. 4甲方有权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乙方履行合同的情况。
6.不可抗力
6.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暴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合同。,履行合同的期限应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等于受事故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事故,其发生和后果是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
6.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影响的证明文件、详细报告和说明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方式寄给另一方。
6.3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因不可抗力的未能或延迟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尽快采取适当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对其未能履行该义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超过120天,甲乙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协议继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
7.履约保证书
7.1乙方中标后,所有投标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服务义务为止。
7.2乙方应在扣除履约保证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补足。
7.3本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甲方将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保密条款
. 1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对所有有形和无形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和资料、软盘资料等)中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参与本合同。
.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合同另一方书面许可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从任何一方获悉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本合同签署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人们的共同理解。
9.2本合同的标题仅供参考,不用于解释或说明本合同。本合同中以天表示的期限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10.争端的解决
10.1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协商后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0.2除非另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执行。
11.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至XX年7月31日。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果一方因故需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终止。
1.2在下列情况下,本合同自动终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2.2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履行本合同;
1.2.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没有必要履行时;
11.2.4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导致另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协议,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在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3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11.3.1经甲方核实,乙方的设备设施或其他情况与招标文件严重不符。
11.3.2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
11.3.3乙方不得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3.4用户向乙方提出5次有效投诉(含5次)。
12.法律的适用
12.1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管辖。
13.权利保留
13.1任何一方未能行使其权利或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放弃其权利或追究其他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任何一方放弃对违约方的某些权利或追究违约方的某些责任不应被视为放弃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
13.2如果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且该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则本合同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无效或未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本合同的某些条款因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而冲突、无效或失去其可执行性,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冲突或无效的条款或失去其可执行性。
14.主导语言和度量单位
14.1本合同应以中文书写。甲、乙双方之间的所有通信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通知;注意
1.1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或答复应由专人递送、传真或特快专递。通过专人递送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送达对方住所或者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通过传真发送的,发送人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发送后应经对方书面确认。
1.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通知或回复均应发送至以下通讯地址,并使用以下账号进行支付或收款。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当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和账号: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和账号:
1.3上述发送通知和回复的费用由发送方承担。
16.合同修订
6.1本合同未尽事宜需要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修改内容签订书面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6.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7.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本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且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XX年7月31日。
7.2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期满后,乙方与用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签订的供货合同在约定的合同期内继续有效。
7.4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xx年7月xx日XX年7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