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需双方根据国家下达的调拨计划的数量和质量规格签订油(油)调拨合同,具体发货单位和收货单位由双方按此合同执行。油料(油)调拨的交接、验收、货款结算和违约责任,按照《油料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供需双方必须遵守并严格履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油脂调拨管理,保证国家调拨计划的执行,进一步明确供方(调出方)和需方(调入方)的经济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油脂(含油脂,下同)的调拨实行经济合同制。
第二条油脂调拨合同必须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认真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调拨合同的内容应充分体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并规定违约的处理办法。跨省调拨合同的格式由商务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分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商业)局(处)制定。
第三条油品调拨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并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分配合同不受机构调整、领导或管理人员变动等影响。
第二章调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石油调拨合同的签订应以各级石油主管部门下达的调拨计划为依据。签订合同的方法,跨省调拨,由有关调出、调入省、市、自治区的主管部门,在编制季度调拨计划时,根据部主管部门确定的季度调拨计划,签订一般调拨合同。季度调拨计划编制完成后,双方主管部门根据总承包合同的规定,分别落实到发货单位或收货单位,具体实施合同调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调拨油脂,签订合同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规定退出统购统配范围的多渠道议价油和调拨油,由双方根据情况协商签订。
签订油品调拨合同时,供需双方都要签字盖章。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省、市、自治区可采用给具体执行单位分配合同执行表的方式,在通知发送或接收单位的同时,抄送开户银行。
第五条油品调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和计量单位、价格、交货单位、结算单位、包装形式(桶装或散装)和运输工具、调拨期限、开户(结算)银行名称和账号、结算单位、结算方式以及双方认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调拨油脂有质量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但有专业(部)标准的,按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按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确定标准。
第七条调拨油脂的价格,属于国家计划内调拨的,按照部规定的调拨价格原则执行;如果价格是协商的,供应商和买方将协商他们自己的价格。
实行国家调拨价的,合同期内国家价格调整的,按新规定的价格计价;超过合同期限逾期交货的,涨价时执行原价格,降价时执行新价格;货物逾期,涨价时执行新价格,降价时执行原价。
第八条执行调拨合同和计划调拨,运输计划的编制、申报、发运、接收和中转中的注意事项,损耗和超耗的规定,运输事故的处理等。,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粮油运输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配件和自备罐车的使用将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粮油配件管理办法》和原粮食部《自备罐车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划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九条油料调拨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由于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
(二)因上级部门调整或取消原分配计划,致使合同不能按原规定执行的;
(3)因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实际自然终止。
第十条划拨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一方接到对方要求后,应尽快研究,给予答复。在双方达成正式协议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一方在收到对方请求之日起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逾期默认。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期限计算。
国家分配计划执行中油脂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违反调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油品调拨合同,责任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酌情赔偿。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计划分配油脂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以及职责分工,继续执行商务部《粮油运输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因上级主管部门任意改变计划、调度不当、非法干预等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先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再由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但由于特殊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必须调整分配计划,影响合同执行时,可不作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由于交通部门的原因,在合同履行中有违约行为的,不按违约处理。收货单位应按照商业部《粮油运输管理规则》和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积极向航运部门提出罚款或索赔。
第十五条供方的违约责任
(1)合同到期时,实际完成调出数量少于或多于合同规定数量的,视为违约。如果逾期或欠调部分仍需买方使用,应按数量补足,供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部分的总付款额向买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如买方因迟交而不再需要,或供方无法再补足调整,供方应负责向下达计划的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向买方支付货款总值的%作为违约金。确定调出是否逾期的计算方法以供应商发货时运输部门的盖章为准。实际转出数量多于或少于合同规定数量2%的,可不按违约处理。
(2)如果供应商未经买方同意,提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转移货物,收货单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并向转出单位收取这段时间的仓储费。
(3)转让的油脂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质量低于合同规定的等级的,按现行扣除价款和整理费的规定处理;如果质量高于合同规定的水平,如果买方同意,可以按质量价格接受;如果买方不同意,则按照合同中最初规定的等级付款。
第十六条买方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买方要求不调入或减少调入数量,应向卖方支付货款总额%的违约金。
(二)如果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应商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3)无故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处理。从拒绝之日起向供应商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约定的日期内或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支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扣除货物或以货物的货款来抵消。
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应在《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的项目中支付。
第十八条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
转出单位(盖章):_ _ _ _ _ _ _转入单位(盖章):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 _ _ _ _ _ _ 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签署地点:_ _ _ _ _ _ _ _签署地点:_ _ _ _ _ _ _ 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