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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短信内容,短信通信协议

合作短信内容,短信通信协议

甲方:_ _ _ _ _ _ _ _

乙方:_ _ _ _ _ _ _ _

为发展手机短信增值业务及相关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共进共赢”的原则,经过认真协商,就业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一般规则

1.合作内容:甲乙双方共同设立短信服务项目,合作项目为“_ _ _ _ _ _ _ _”。双方真诚合作,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2.合作区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省(市)。如果扩大合作范围,必须提前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协调区域合作资源。

3.甲乙双方合作向移动用户提供短信节目服务,并分享由此产生的收入。

4.甲方作为业务运营商,在市场开发运营、推广和与用户沟通的基础上,推动更多用户使用短信程序。

甲方负责与移动运营商的合作谈判、推广业务及客户服务、营销策划及实施,双方承担宣传推广费用;乙方负责提供程序软件产品和程序系统维护。

6.产品版权:短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程序中包含的任何程序、代码、算法、文字、图像、声音等)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未经乙方正式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程序进行反向工程、反向编译和反汇编;不允许对“程序”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

7.收入分配的计费标准:双方收入分配的计费标准以移动运营商提供的本项目计费为准,双方均有权要求对账。

关于注册用户:注册用户的信息属于双方。

9.合作期限:从_ _ _ _ _开始 _ _ _ _ _ _合作期限为_ _ _ _ _ _ _ _ _ _年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本协议期满后,双方可以续签,继续合作。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移动sp资质和服务收费资源,并负责测试和开通新业务。

2.与乙方分享短信节目服务的合作收入..并及时将乙方协商所得款项按月足额划入乙方账户。

3.甲方必须注意保证乙方和节目的形象和完整性,不得利用节目及其附属内容从事与本合同无关的活动。

4.甲方应在移动运营商(中国移动)的业务计费中提供使用乙方短信程序的用户的业务计费统计报告。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SMS方案进行选择、论证和研究,最终确定可以合作的产品,并进行发布和运营。但本协议签署后,不得以“需要重新论证和研究”为名终止此项合作。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拥有短信程序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程序中包含的任何程序、代码、算法、文字、图像和声音)。

2.乙方必须保证短信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对开发的短信程序负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内容性质等。

3.乙方必须根据短信节目服务的市场发展需要,处理与各项目升级和技术升级相关的工作。

4.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短信节目服务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稳定运行。如果系统出现故障,甲方必须在电报乙方后4小时内解决。

乙方有义务与甲方合作,向甲方提供项目的介绍、营销计划、宣传等文件。

6.乙方负责提供合作项目的短信程序服务系统,并负责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和程序更新。

7.乙方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因乙方信息错误而导致的纠纷和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三条价格和收入分配

1.收入分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净收入(定义见本条第2款)的40%作为内容使用费。

2.净收入:净收入是指用户在手机或网站上下载和使用双方提供的内容所支付的信息服务费总额,扣除甲方支付给移动运营商的短信业务通信费,以及甲方支付给中国移动及其子公司、中国联通及其子公司(移动运营商)的代收费用。本协议产生的经营收入的各种税收,双方均须缴纳。双方分配的净收入的计费以甲方和移动运营商的对账单为准。

3.结算时间:每月结算。

(1)每月三十(3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上一自然月从移动运营商处收到的总服务费净收入的40%

(2)在每次支付乙方的净收入份额之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净收入的计算说明,以便乙方确认每次净收入的金额。双方如有争议,以移动运营商实际支付给甲方的净收入为准计算净收入,甲乙双方计费误差超过%的,双方协商解决。

(3)经双方确认后,乙方应得的净收入将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_ _ _ _ _ _ _ _ _ _;开户银行:_ _ _ _ _ _ _ _;乙方账户:_ _ _ _ _ _ _ _ _。

4.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任何一份净收入后一周(7)内,根据甲方支付的金额向甲方开具商业发票

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互助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四条业务运营和客户服务

1.营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推广: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网络推广方式进行业务推广;

(2)媒体推广:包括报纸广告、宣传册、海报、小礼品等。

(3)其他推广:包括与移动运营商合作、与相关商家合作、上门拜访、参加展会、客服会议等。

2.甲、乙双方应建立快速、联合的业务运作和沟通系统,包括:

(1)建立技术咨询服务(包括电话、传真、网站、电子邮件等)。)进行实时咨询,为对方和终端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2)定期整理相关资料,提供给对方。

(3)及时反馈和交流信息,包括与移动运营商的业务联系、客户服务等。

3.客户服务

(1)甲乙双方应密切合作,齐心协力,共同为用户提供短信节目服务。

(2)甲方应确保用户在接受服务前充分了解服务的价格、内容和提供方式。

(3)除移动运营商提供的160、1001客服外,甲方可安排专人处理用户对其提供的应用服务或内容的咨询、费用查询、申报和投诉,并提供客服电话。

(4)如具体业务操作涉及乙方产品,乙方必须承担责任,配合甲方客户服务部为用户提供解决方案。

第五条商业保密条款

1.商业秘密:任何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计划、销售计划、奖励政策、客户信息、财务信息等。以及非专利技术、设计、程序、技术数据、生产方法、信息来源等。,构成该方的商业秘密。

2.保密:双方有义务对本协议项下所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保密。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对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全额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3.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有本条项下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果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协议,导致业务无法经营或无法实现本协议规定的业务目标,应视为违约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另一方除向违约方索赔外,有权通过法律程序终止本协议。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2.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果是双方的过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各自的责任。

3.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设备正常运行。如因甲方的技术设备给消费者造成相关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4.因消费者误解造成的任何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技术故障,影响服务性能的失效或延迟,移动运营商网关导致的信息延迟和传输不成功,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在合作期内,由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直接影响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本协议时,遭遇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以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本协议的失效、部分失效或需要。根据事故对协议履行的影响,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协议。

6.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1.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为_ _ _ _ _ _ _ _ _ _ _市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争议发生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除判决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4.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除仲裁部分以外的合同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本协议的生效、终止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有效期内,如果一方要求暂停协议,必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对方同意解除协议,则在对方签署书面通知两个月后,本协议自动解除。

2.经双方书面同意的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3.如乙方推出与本项目合作模式类似的新短信程序,经双方确认同意并书面确认补充协议后,按本协议商务条款执行。

4.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但双方出于合并、整合、出售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的目的转让本合同,以及其他导致任何一方0%以上有表决权股权转让的交易除外。

本协议及其附件均为中文,正本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6.对本协议内容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7.本协议期满后,如果双方不再就该项目继续合作,任何一方应在本协议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对方人员完成业务资料的交接,并完成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结算、往来发票等财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在移交过程中,双方必须确保系统和服务的正常运行。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 _ _ _ _ _乙方(盖章):_ _ _ _ _ _ _

代表(签名):_ _ _ _ _ _代表(签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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