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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短信内容,业务合作协议书(企业与企业)

合作短信内容,业务合作协议书(企业与企业)

甲方:_ _ _ _ _ _ _ _

乙方:_ _ _ _ _ _ _ _

为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共同拓展无线信息服务市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合作开发企业ICT服务达成一致。

第一条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利用各自服务区域的资源优势,合作建立无线信息服务系统。

2.无线信息服务的对象(以下简称用户)是指在甲方无线信息服务定制系统中注册的乙方手机用户。

3.乙方向甲方开放短信信息平台端口,并提供特定服务代码_ _ _ _ _ _ _ _ _供甲方专用。甲方可以通过该端口以短信的形式向其用户提供无限制的信息服务。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乙方有权审查甲方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电信增值服务的营业执照、资信证明、营业执照、信息来源、银行账户等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信息。

2.乙方允许甲方在乙方提供的短信信息平台端口上提供短信信息服务,并负责在项目运营期间提供短信信息平台端口和短信流量控制。乙方有权根据短信中心的容量及时调整短信流量。

3.乙方有权制定集团短信业务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客户服务标准及文件,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4.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甲方短信端口的信息流统计,作为甲方支付乙方短信通信费的记账依据。

乙方安全管理体系所需的硬件和软件系统由乙方投资..

6.乙方应配合甲方将短信网关接入甲方服务器的通信线路。

7.乙方有责任向甲方开放其短信网关的相关技术协议标准和接口标准..

乙方负责包括短信平台在内的正常网络通信,并对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网络故障负责..乙方保留限制任何影响乙方网络运行安全的异常过载群发短信的权利。

9.乙方有权因网关或其他网络设备的调试、维护或其他可预见的原因中断传输,但应在中断前通知甲方,包括中断的具体原因、时间和期间。

10.如因网关或其他网络故障等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传输中断,乙方应尽快通知甲方。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作为ICT业务的中介代理人,必须向乙方提供真实可靠的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信息,如互联网信息服务或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营业执照、信息来源、银行账户等,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服务费符合国家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

2.甲方必须在其自有短信服务平台上具备安全过滤机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服务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法令,不使用乙方系统发送《信息源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附件1)中所列的九种违法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必须负责过滤用户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用户通过甲方网站编辑的信息内容),防止各种不健康、不合法的信息。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使用乙方提供的短信端口向中国移动用户发送广告信息。如有违反,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将处以1-100元/条短信的阻止短信发送的罚款。

4.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甲方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必须事先征得用户同意,并根据用户定制的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甲方应在用户发送短信时认证用户真实身份并显示主叫号码,不得直接向其他用户手机发送匿名或只有昵称的短信。

6.甲方负责严格限制其向用户提供的任何短信群发功能,并保证每次最多只能发送1-2个主叫号码。

7.合作期间,甲方不得利用各种渠道使乙方的移动数据应用业务与各业务层面的第三方进行沟通。甲方必须为乙方的移动客户(13-139)建立独立的数据库,与第三方用户数据库分开。

甲方负责提供系统日志记录功能,并保存至少一个月的历史数据。

9.甲方必须通过指定的服务代码向其用户发送短信。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端口向其信息定制系统中未注册使用其无线信息服务的乙方手机用户发送短信,也不得利用该端口发送与其业务无关的短信或开发本协议规定以外的服务。如果甲方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义务,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10.甲方负责本业务中各种非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设立并公布其用户投诉电话,建立有效、畅通的投诉渠道。甲方作为最终结算方,有责任妥善处理甲乙双方都无法合理解释的用户投诉。如用户多次投诉未得到及时处理,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11.甲方负责其“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日常业务管理、市场开发工作及本业务所涉及的费用。

12.甲方负责甲方系统与乙方短信网关的互联,并负责相关通信线路的申请、租用和维护。

13.甲方保证其系统的调试和开通不会影响乙方网络的正常运行,并对由此造成的乙方网络系统故障承担相应责任。

14.在合作期间,甲方应服从乙方在紧急情况下对短信分发的调整安排,以确保短信服务的正常稳定。

1.甲方向乙方通信平台发送短信时,应保证不会产生任何危及网络安全的过载流量。

第四条计费和结算

1.企业信息服务前端计算机、乙方短信信息平台机房至甲方主机房的数据通信线路、通信设备的初装及日常运行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将收取港口租赁费人民币_ _ _ _ _ _ _ _ _ _元

3.如果甲方每月通过其端口发送的短消息少于_ _ _ _ _ _ _ _ _ _条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如果甲方每月通过其端口发送的短信超过_ _ _ _ _ _ _ _ _ _条, 他们将被收取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费用

4.以上港口流量统计以乙方计费系统统计为准,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

手机用户使用甲方的无线信息服务时,原则上甲方不得向手机用户收取任何费用。甲方如需向用户收取费用,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会为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保密条款

1.甲方和乙方有责任对通过本业务获得的所有用户信息保密。

2.一方在双方合作期间从另一方(下称“披露方”)开发、创造和发现的专有信息,或披露方知道的、或转让给披露方的、对披露方业务具有商业价值的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计算机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客户信息和其他与披露方业务相关的信息,或披露方从其他方收到的、由信息披露方所有的机密信息。未经信息披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将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不会使用或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披露,但

3.甲乙双方应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责保密。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不履行本协议,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并终止本协议。

第7条不可抗力

如果一方因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遭受经济损失,或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如发生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1天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和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说明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原因,或延期履行的原因。根据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其他事项

1.为确保本协议的顺利实施,甲乙双方指定专人协调解决开发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2.甲乙双方应加强各自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共同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业务发展中的各种问题要及时相互通报,协商解决。

3.甲乙双方应依法办理业务。本协议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4.甲乙双方均有权在石家庄地区进行无线信息服务的宣传和推广。在双方的宣传推广活动中,如果使用对方的公司名称、标识等信息,必须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双方批准的ICT计划和业务推广计划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或修改

1.在双方合作期间,如乙方制定的集团短信业务的业务管理规定和客户服务管理规定发生变化,并与本协议条款相冲突。甲乙双方同意就冲突条款重新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2.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和授权签字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除本协议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如要变更协议,必须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因本协议终止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政策原因或市场环境变化需要调整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4.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如有争议,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 _ _ _ _年;本协议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6.本协议及附件一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 _ _ _ _ _乙方(盖章):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 _ _ _ _ _ _ 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签署地点:_ _ _ _ _ _ _ _签署地点:_ _ _ _ _ _ _ _

附件

信息来源责任单位接入互联网(net)或短消息网关(包括短消息信息平台iod、短消息中心),确保符合以下规定: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不得利用_ _ _ _ _ _ _ _ _短信网关(含短信信息平台iod、短信中心)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cmnet(网)或短信网关(含短信信息平台iod、短信中心)制作、查阅、复制、传播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和淫秽色情内容。

1.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民族团结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xx和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责任信息源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责任信息源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违反上述规定的,_ _ _ _ _ _ _ _有权采取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的访问通道;同时追究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终止与责任单位的合作。本责任书由_ _ _ _ _ _ _ _ _保管。

责任单位:_ _ _ _ _ _ _(盖章)

负责人:_ _ _ _ _ _ _(签名)

日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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