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为推广中华美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推广“xx”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为独立事业单位,不存在任何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
第二条: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无权代表另一方。任何一方的雇员不是另一方的雇员,也不是另一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及其劳动关系和员工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双方合作时,甲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认同格兰仕文化;
2.装修可根据双方约定的装修方案进行,可根据乙方要求制作门头、灯箱、喷绘等广告设施。
3.能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开店手续和证明。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支持:
1.合同期内,免除美食店一次性费用人民币0,000元;
2.乙方不参与甲方xx店铺的经营;
3.乙方免费提供格兰仕xx店的店铺形象标识、设计方案及相关指引;
4.乙方(包括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义务提供xx菜系配方和技术支持;
乙方免费提供一台格兰仕微波炉;
6.合作期间,如甲方需要在店内增加微波炉、电磁炉、空开关、电饭煲等电器设备,乙方有义务以出厂优惠价提供上述系列产品(须向xx项目组提交书面申请);
7.乙方提供的电器产品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乙方制作一些关于xx的传单和海报;
9.乙方应在媒体上宣传推广xx店;
10.其他事项:
第五条: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合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制度;
2.合作期间,甲方承担室内外装修设计(参考格兰仕xx店专业指南);店内桌面菜单,桌面授权请参考《格兰仕xx店专业指南》及其附件;
3.店内应增加价格适中的xx菜系(不少于10个菜系)供顾客选择,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广xx,开发适当特色的新菜系;
4.店家必须积极宣传光波炉的消毒杀菌功能,倡导绿色环保;
2.根据双方协商结果在店内张贴乙方关于xx的宣传资料,并根据需要更换xx的宣传资料;
6.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放在店内使用。有条件的可以放在显眼的位置,消费者很容易识别为阿兰产品;
7.应在店内醒目位置设立“格兰仕光波炉消毒区”,有醒目的宣传资料,并尽可能在顾客面前进行现场消毒;
2.双方同意维护乙方提供的微波炉产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单独出售、转让、捐赠或质押。
9.其他事项: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不定期跟踪抽查甲方微波食品店的门和灯箱的使用情况,甲方应予以配合,不合格部分按乙方要求整改。
第七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年后,如甲方未违反本协议,乙方提供的微波炉及其他产品的所有权将转移给甲方。
第八条: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无条件收回甲方经营的“xx店”内的微波炉等物品:
1.甲方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损害乙方利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利益和商誉);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甲方美食店停止营业;
3.乙方未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用途;
4.甲方和乙方的竞争对手进行相关宣传和联合销售时。
第九条:甲方转让xx店,必须一并转让微波炉,并保证微波炉在美食店内继续使用,门和灯箱设施不变。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地址等的变更。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甲方经营的xx店铺因拆迁、建筑装修、整体规划变更等原因无法经营的。,经营期不足三年的,甲方应将微波炉退还给乙方;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如一日内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样本推荐合同、样板合作合同、技术合作合同、广告合作合同、合伙合同、长期合作合同、战略合作合同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公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