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现聘用(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的劳动合同制员工。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试用期为个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工作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权反映自己的意见,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分配的任务。
第三条劳动条件的劳动保护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确保乙方的人身安全和身体不受伤害。
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情况,甲方应按甲方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4条教育和培训
在乙方受聘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工作时间
甲方每周工作五天,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天工作一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
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应按上海市和甲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补休。
第六条劳动报酬
根据甲方现行的工资制度,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其他津贴和奖金按照公司规定和经营情况发放。
当甲方执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乙方的工资将根据甲方的规定进行调整。
甲方发薪日为每月日,工资在下班后发放。
第七条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如乙方生、老、病、伤、残或死亡,甲方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
甲方应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按时向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等社会保障。
在保险期内生产经营良好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变更或取消甲方为乙方购买的商业保险。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医疗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医疗期。乙方在医务室的工资和医疗费用按国家、地区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根据奖惩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解除和不解除的规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乙方因其他情况需要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的乙方培训,乙方因个人情况辞职或离职的,应支付培训期间100%的培训费,并返还最后三个月的工资;培训结束后,将酌情减免培训费补偿金额。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因病不能上班的,凭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享受甲方规定的每年七个工作日的带薪病假。
当带薪病假超过七天时,甲方将根据规定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十一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双方约定的事项,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十二条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乙方被辞退、开除或开除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一方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及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复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