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
转让方:_ _ _ _ _ _ _ _ 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 _ _ _ _ _ _ _ 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照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和埋藏物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是,不得开展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许可的活动。乙方有义务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中使用的具体术语定义如下:
1.“地块”是指本合同项下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定义的范围。
2.“总体规划”是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 _ _ _ _ _ _开发区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
3.“地块开发规划”是指根据总体规划编制并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局和安排,以及开发后的土地利用规划。
4.“公共设施”是指根据地块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开发建设,建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讯等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土地出让的范围、面积和期限
第五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见附录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六条第五条所称总用地面积为_ _ _ _ _ _ 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 _ _ _ _ _年;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证之日起。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是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建立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的设立和经营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并允许_ _ _ _ _ _ _ _%的土地设置部分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注: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照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间,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征得甲方同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土地使用费、乙方转让给第三方时的土地增值税和国家有关土地税(费)。
第十二条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_ _ _ _ _ _ _ _ _ _元
第十三条本合同双方签订后_ _ _ _ _ _日内,乙方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 _ _ _ _ _ _%,共计人民币_ _ _ _ _ _ _ _ _ _ _元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 _ _ _ _ _天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 _ _ _ _ _ _日内,按规定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 _ _ _ _ _ _年起逐年支付土地使用费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土地使用费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_ _ _ _ _ _ _元。
第十六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前或当日将本合同要求的费用汇入甲方银行账户。银行名称: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银行名称
甲方银行及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 _ _ _ _ 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承担因甲方未及时通知该等变更而导致的迟付费用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乙方有权在实施地块开发计划并完成所有公共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后(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的_ _ _ _ _ _ _ _ _%或建筑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 _ _ _ _ _ _ _ _ %或视情况而定),转让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土地的剩余使用权
第十八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条乙方应在转让前_ _ _ _ _天通知甲方。出让合同签订后_ _ _ _ _ _ _日内,双方应将出让合同原件及有关附件送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及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须经甲方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该地块全部或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并建成一般工业厂房、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该地块的剩余全部或部分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剩余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一个或多个抵押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笔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本合同项下土地开发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在抵押前_ _ _ _ _ _天通知甲方。乙方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_ _ _ _ _ _日内,将抵押合同、经公证的本票(或借款协议)及有关附件原件送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抵押权人或者第三人按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取得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抵押权实现后_ _ _ _ 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根据第二十七条更换抵押权人或乙方第三人,享有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甲方有权无偿收回租赁土地的使用权,取得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使用者应当交回土地使用证,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土地,须在届满前_ _ _ _ _天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经甲方同意,在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出让金等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期限内,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和土地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不承担责任。但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发生不可抗力时,一方应在_ _ _ _ _ _小时内以信函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形式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_ _ _ _ _ _天内向另一方提交报告,说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或需要延期的原因。
第二章XI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延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的_ _ _ _ _ _%作为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乙方未按开发计划在该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应支付已付出让金的_ _ _ _ _ _ _ _%作为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过户费外),从逾期之日起,乙方将按日支付应付费用的_ _ _ _%。
第三十八条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内完成公共设施建设的,应至少在规定的竣工日期前_ _ _ _ _ _天通知甲方。如甲方认为有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竣工日期;如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为上述延期理由不能成立且不同意延期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等于未开发的公共设施占全部所需公共设施的比例。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证签发后,如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未能在_ _ _ _ _ _年内招并安排好土地上的全部建设项目,应至少在规定日期前_ _ _ _ _天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本合同规定的建设工期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用地。
第十二章常识
第四十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无论以何种方式送达,均以实际收到时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法人住所:_ _ _ _ _ _ _ _
邮政编码:_ _ _ _ _ _ _ _
电话号码:_ _ _ _ _ _ _ _
电传:_ _ _ _ _ _ _ _
传真:_ _ _ _ _ _ _ _
通过电报:_ _ _ _ _ _ _ _ _
乙方:
法人住所:_ _ _ _ _ _ _ _
邮政编码:_ _ _ _ _ _ _ _
电话号码:_ _ _ _ _ _ _ _
电传:_ _ _ _ _ _ _ _
传真:_ _ _ _ _ _ _ _
通过电报:_ _ _ _ _ _ _ _ _
任何一方均可变更上述通知和通讯地址,并应在变更后_ _ _ _ _ _天内将新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_ _ _ _ _ _ _ _ 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用中文书写,文字为_ _ _ _ _ _ _ _ _ _文字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如果两种语言之间有任何差异,以中文为准。 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以_ _ _ _ _ _ _ _ _ _形式订立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 _ _ _ _ _乙方(盖章):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 _ _ _ _ _ _ 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 _ _ _ _ _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地块内开发经营项目)(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