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广告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上海赵岩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广告业务,代理方式应符合《上海赵岩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广告代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2.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广告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乙方不得损害上海赵岩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声誉,不得以欺诈等非法手段欺骗客户牟取暴利。乙方与客户之间的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如乙方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四。对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广告合同,乙方应根据合作协议,在扣除代理费后,将播出款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乙方的广告代理以上海赵岩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执行的广告费标准为准
6.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前将广告需求及资料发送至上海赵岩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广告样张。具体事宜按《上海赵岩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广告须知》办理。
七。合同付款说明:
1.遵守先付款后放行的原则。
2.如果确实无法在刊登前付款,必须在广告刊登前支付30%的刊登费,余款必须在广告刊登后个工作日内付清。
3.违反上述付款将被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其广告。逾期一天,将收回欠款的10%的滞纳金.
八、如遇特殊情况,广告不能按时播出,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九。在合同实施和执行过程中,确需修改相关合同和协议条款的,必须经双方同意。
X.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九条协商解决。
XI。所有协议和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十二。代理期限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字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