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就甲方承担的工程结构中钢筋的成型加工(包括机械连接接头)和分配事宜达成一致,并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该工程位于(),工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结构封顶日期为()。
二。处理事项:
甲、乙双方订购的用于成型钢筋的线材、圆钢、螺纹钢的原材料为首钢、唐山、宣钢、兴钢产品。如乙方在加工过程中使用合同规定以外的原材料,必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授权委托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加工(如甲方未在24小时内做出书面答复,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意见)。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钢筋清单中注明的规格、尺寸和数量进行加工..
三。重量结算基准:
根据甲方提供的本工程成型钢筋的配筋表,理论重量由乙方计算,作为本合同重量结算的依据。结算单位为吨,重量值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
四。甲方的工作:
1.签订合同时,甲方应提供授权代理人签名字体样本作为合同附件,并明确其授权范围。
2.签订合同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交底材料应明确承包工程的流水段划分布局、计划施工进度(月度计划和结构封顶时间排序计划)、成型钢筋箍筋平直部分长度、特殊角度的工艺要求等。
3.每月2日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月工程使用的成型钢筋的钢筋清单(特殊情况提前3天,数量不超过30吨)。钢筋清单上的清单应注明起止编号和使用部位,每份钢筋清单应由甲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在项目名称上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附签字人字体样本)。
4.在异型钢筋加工制造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到乙方加工现场对加工质量进行抽查,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如甲方工期延误,仍按本合同执行。
6.异型钢筋出库前,甲方应指定专人清料,经甲方清料人员确认并签字后,乙方方可发货(附签字人签字的样品)。
7.每车型钢的装载量不得少于10吨。
动词 (verb的缩写)乙方的工作:
1.合同签订后,乙方应积极组织资源,确保甲方项目的施工进度。
2.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型钢钢筋清单时,应仔细核对。如果不能正确识别规格、数量、图示尺寸和标记,甲方授权客户应在12小时内书面确认,否则乙方将免除供货责任。
3.乙方使用的钢筋机械连接工艺为剥肋滚轧直螺纹。
4.乙方经销的型钢必须提供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
乙方制作的成型钢筋应符合甲方钢筋清单的要求,并将成型钢筋的编号、尺寸、几何图形和使用部位的数量以标识的形式标注在产品上。每根已编号的钢筋都要有标志,并固定在钢筋绑扎处。
6.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人员在乙方加工现场对成型钢筋进行清理和装车,并根据甲方要求运输至施工现场。
不及物动词设计变更:
1.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不可预见的设计变更,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补充钢筋清单,注明“急配”字样及所需时间(供货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如需增加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2.在设计变更和修改过程中,乙方已投入加工生产的部分按合同规定的价格结算。如有重大变更和轻微损失,甲方应承担额外的人工费用。
七、产品质量要求:
1.乙方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B701-1997;低碳钢热轧圆盘条;b 13013-199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圆钢;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B1499-199。
2.产品质量检验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B0204-2002第5.3.4章和《建筑结构长城杯质量评定标准》DBJ/T01-69-2003的规定。
3.直螺纹连接接头应符合JJ107-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范的要求。
九
6.等强度钢筋剥肋滚压直螺纹连接技术规程Q/JY16-2001中的规定。
八、钢材原材料复试及数据:
1.钢材原材料投入使用前,乙方负责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委托检测机构必须是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合格的具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中心。
2.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暂行规定》,甲方和监理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时应持有正式的书面通知,乙方应积极配合取样工作,其试验组织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3.根据《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定》DBJ01-1-2003的规定,乙方应提供半成品出厂合格证表4-附有钢材原材料的出厂材质证明、产品铭牌及原材料复试检验报告。
九。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
1.合同价格:
(1)本合同中成型钢筋的结算单价为人民币()元/吨(所有钢筋不论品种、规格均为单价),上述结算单价包括交付甲方使用前的费用,如材料费、成型制造费、包装费、装车费、运输费(卸货及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包括原材料复试和机械连接接头的费用。
(2)三级螺纹钢的结算价格是在本合同结算单价的基础上每吨()元。
(3)钢筋机械连接头/单头(不论钢筋品种规格,均加工套螺纹,并戴保护帽),并按钢筋清单所示编号做好标记。
(4)钢材原材料复检费用按半成品出厂合格证上实际标注的数量签收。
()如合同执行过程中钢厂价格调整,结算价格以首钢现货市场、北京京首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吴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之一发布的价格调整政策通知为准,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甲方调价依据送达后24小时内,甲方应书面确认或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6)本合同成型钢筋总量为()吨,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总价不包括原材料复试和机械连接接头的费用。
(7)检验地点:
2.付款方式:
(1)本合同结算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日。甲方交付本月钢筋加工单时,同时交付付款支票(乙方提前收到当月货款的0%,剩余20%月底前结清),乙方将钢筋单录入代发系统确认数量后进行转账。
(2)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的加工费用将与成型钢筋款同时转移。
(3)原材料复检费按半成品出厂合格证确认的数量由甲方签认,月底前结算。
(4)若合同总价发生变化,甲方应根据钢筋清单的数量以现金形式向乙方支付超出部分。
X.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数量提供产品,甲方有权退货,由此产生的所有装卸和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2.合同执行期间,如遇钢厂市场价格调整,按合同第九章执行。
第()条:甲方在收到乙方调价依据后24小时内未书面确认或签订补充协议的,乙方有权停止继续供货。
3.如果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同时交付钢筋清单和货款,乙方有权拒绝接受钢筋清单和加工任务。
4.由于甲方清料人员不能及时清料,配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导致工期延误。甲方承担责任,同时顺延工期。
如果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每延迟一天,从交货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每天3元/吨的违约金。
6.若乙方未能在甲方计划期限内将成型钢筋交付至施工现场,甲方将按当日交付数量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0元/吨。
十
一.争议:
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二。其他:
1.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资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原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复印件,并注明相关文件的授权使用范围。
2.因不可抗力(民法第13条规定)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双方另行协商。
3.合同附件是本合同有效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即正本两份,副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
四。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并经合法授权人签字后生效。
十
5.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变更条款和内容(由销售部填写):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校长:校长:
电话:电话: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签约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