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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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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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该纠纷,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在下列情况下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另一方名称:
2.诉讼原因:
3.听证机关:
4.考试级别: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
总代理。
或者
全权证书,包括(可选):
1、变更或放弃索赔;
2.承认索赔;
3.提起反诉;
4.进行调解或和解;
提起上诉;
6.申请执行;
7.收集或转移执行目标;
签署、送达和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甲方在上述案件中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定其他业务助理配合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应获得甲方的同意;
2.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的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根据其依法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并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4.乙方律师应根据听证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并应甲方的要求按时出庭。
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
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师有责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或甲方的个人隐私,非因
法律要求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为了原作
证据、法律文书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如实、全面、及时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并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相关的信息。
证据、文件和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的要求应
清晰合理;
3.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被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传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并提供
和文档等。,甲方变更联系人时应通知委托代理人;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定,甲方应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
该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所造成的损失,并非因乙方律师的失职、错用法律等原因造成,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元,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内支付。甲方还同意在委托完成之日,向乙方支付实际实现目标的%或元的律师代理费。
乙方账户名称:北京市一佳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北京银行东单支行
账号:01090940001201001213
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后,双方应书面确认并结清相关费用。
第六条办案费用
乙方律师因办理甲方委托事项而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1.有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乙方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关的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翻译、资料、复印、交通、通讯、差旅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发生的其他费用..
4.上述手续费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预付给乙方,由领衔律师持费用清单及费用有效凭证分期向甲方核实,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多报销少补。
或者
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上述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乙方律师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办案费用。
第七条合同终止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更换律师;
2.由于乙方律师的延误、失职和错误而使甲方遭受损失;
3.违反第三条第七项之义务之一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委托的事项违反法律或律师执业准则的;
2.甲方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况的;
3.甲方逾期仍未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或工作费用。
第八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支付的律师费用。
如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违反第三条第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乙方应通过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或工作费用,或无故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律师费、未支付的工作费用及延期利息。
甲方不得以下列不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宜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款;
3.甲方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做好出庭准备,原告撤诉;
4.不可归责于乙方或乙方律师的其他原因,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其他法律管辖。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代理事宜。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为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送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和资料,均应按扉页上所列的地址和传真发送。如果任何一方变更其地址或电话号码,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通过传真发送的,在发送传真时视为送达;如果是邮寄,则在挂号邮寄或投寄之日视为送达。
甲方:乙方:
代表: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