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 _ _ _ _ _ _ _
甲方:_ _ _ _ _ _ _ _
乙方:_ _ _ _ _ _ _ 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条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一般规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甲方承担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范围内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内容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雇佣关系。
(二)本合同签署后立即生效。乙方将接受_ _ _ _ _ _个月的检查。在考察期间,双方可以随时提出终止本合同,对方应当同意。
第二条授权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以甲方的名义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行政区划内招揽甲方提供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
(二)甲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等授权内容。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1)乙方代甲方收取保险费后,应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并在收到保险费后才能开具收据。
(2)乙方不得为客户垫付保险费,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所有保险费均视为被保险人支付。
(3)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 _ _ _ _ _ _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指定的方式及时向甲方支付甲方代理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代理费的支付
(1)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费用,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根据不同险种、不同缴费年限、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公布。甲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统一调整代理费标准并予以公布。
(2)代理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
(3)只有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费:
1.保险单上签有乙方的姓名和代码,经甲方承保后,甲方已据此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应遵守代理合同的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相关代理费。
(五)无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如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签署后十天内要求终止合同或被保险人因乙方过错终止合同,乙方无权获得与已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费,该代理费必须返还给甲方。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
(1)签发保险单,并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拥有最终确认权。
(2)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修改和补充代理费和其他福利的有关规定,并通知乙方。
(3)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要求甲方更换服务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客户的保单更换为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第四条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二)对乙方在符合甲方要求的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3)向乙方提供代理业务所需的证明、资料、文件和必要的协助。
(四)按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相关待遇。
(5)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寿保险代理活动..
(2)要求甲方支付代理费。
(3)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保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相关培训。
(5)享受甲方提供的相关待遇..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
(1)甲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货、咨询、协助变更保单、办理理赔等服务。
(3)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4)应符合甲方确定的最低性能标准..
(5)按时参加相关培训、会议和研讨会。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记录活动和表现..
(七)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的规定领取有关文件,履行签字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担保
(1)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保管,在本合同终止后无息退还给乙方。
(二)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应提供两名具有代表甲方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并与甲方订立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属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均可提前_ _ _ _ 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将于_ _ _ _ _个月期满时终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条件的,或者失去代理资格的。
3.甲方的培训和绩效考核达不到合同维修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损害甲方声誉的。
乙方对甲方有不诚实和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立即终止:
1.保证合同无效,自无效之日起1个月内没有新的保证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四)与合同终止有关的事项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返还款项、参展证明、本合同、保险条款、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名称的印刷品及其保管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要求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账目和记录(客户记录和资料)的复印件,不得以甲方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甲方认可的以外,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有关代理业务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终止本合同。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规范》是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应始终遵守。
(二)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 _ _ _ _年。如果双方没有异议,本合同将在期限届满前自动延长至下一个_ _ _ _ _ _ _ _年。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五)如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签订相关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_ _ _ _ _ _ _乙方(签字):_ _ _ _ _ _ _
负责人(签名):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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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规范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个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第一,在商务活动中,一定要整洁、礼貌、热情,不能有与客户争吵等过激行为。
二。拜访客户应该事先商定一个合适的时间和地点。拜访事先没有约定的客户,要为客户选择合适的时间。
3.在联系准投保人时,首先要表明自己是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证。
四。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告知客户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客户应当知道的保险条款的内容和含义,如实向公司报告客户公司应当知道的情况。
5.在与潜在客户讨论保单时,您只能使用我公司向代理人提供的展览宣传材料,并且必须使用完整的说明材料。不得添加内容或只选择最有利的部分。未经我司事先同意,不得使用其他公司的用语或展具、自制宣传资料。
6.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或本公司事先批准的销售方案和相关数字。
七、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尽可能确保准投保人理解他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他有权获得保单的利益。
八、对于长期寿险应主要宣传其保障功能,不得直接将其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利率进行比较。
九、对于利差返还保险,不得预测利差返还收入。保险利益的描述应强调未来利益的不确定性。在举例说明利率回报的性质时,要明确这样的例子只是为了说明保单的特性,所描述的收益是基于对未来利率的假设,所以不保证可以得到。
X.在与其他类型的保险或投资进行比较时,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明确每种保险或投资的特点。
十一、尽可能使拟投保的险种满足准客户的需求,且不超过准客户的承受能力。
十二、只有那些有能力处理事情的人提出建议,必要时可以征求或介绍其他专家的意见。
十三。不得向任何保险公司、其产品或任何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作出不正确或误导性的陈述。
十四。除非现有保单明显不能满足潜在客户的需求,否则不得试图敦促潜在客户取消任何现有保单,并应准确、完整地解释和比较现有保单的保险类型与推荐的保险类型。
十五。填写建议书或保险单或任何其他材料时:
1.避免影响准被保险人,明确所有回答或陈述都是他的责任。
2.必须提醒准客户注意保单中的相关声明,并向准客户说明欺诈、不披露和虚假披露的后果。
十六、特别强调保单的长期性质和中途失效或退保的后果。
十七。不得通过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费回扣或佣金回扣,或保单规定以外的任何利益诱导客户投保。也不得以诱导公司客户转保、失权、退保为目的,或者试图诱导公司其他业务人员不为保单服务为目的,进行虚假陈述或者不完整、不准确的比较。
十八。除保险费外,不得向被保险人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十九。任何时候都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收到保险费后,应按规定立即交付给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不得存入个人账户或者挪作他用。
二十、不得代客户缴纳保险费。
21.不要修改公司的任何文件、文档和资料。收到保险单后,应立即交给我们公司。
二十二、不得在保险单和其他单据上代客户签字或代客户签字应由客户签字的单据;未经委托人本人书面授权,任何第三方不得代委托人签字。
二十三、除代理合同有明确规定外,不得以公司名义承担责任,不得以公司声誉作担保。
二十四、不得以公司名义签发保险单或以其他形式使公司承担责任。未经本公司授权,我们不能保证本公司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单附件。
25.自投保之日起,代理人知道或者怀疑被保险人职业或者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或者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的,代理人不得将本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和批件交付给被保险人或者他人。
二十六、不得与客户串通安排他人代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
二十七、除正常的代理活动外,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和有效期后不得泄露任何与公司实际处理和客户有关的信息。在从事正常的代理活动时,还应努力防止向潜在客户以外的人披露此类信息。
二十八、未经公司许可,代理人不得将其业务转让给他人,也不得接受他人转让的业务。
二十九、代理人无权向他人明示其有权接受挂失通知、同意和解条件、支付任何损失赔偿或承担公司部分赔偿的多余部分。
三十、不得与客户或其他人串通,制造虚假理赔案件骗取保险金;或接受或试图接受我公司支付给客户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三十一、不得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为其他保险公司或经营单位推销保险。
32.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我们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宣传本公司,不得签署和分发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通知,不得向任何媒体发送反映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信件,也不得印刷、签署和分发带有本公司名称或图标的文件或文章。当代理人做出未经授权的行为或声明,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诉讼时,代理人应个人承担所有费用和赔偿,包括诉讼费用。
三十三、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编排的名片,不得更改相关的职级、职称等。
34.代理人不得与已经属于本公司的客户,或代理合同终止时仍在与本公司谈判的客户竞争。
三十五、代理期间,代理人不得引诱、怂恿或试图引诱、怂恿任何本公司的员工或代理人员脱离本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