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账,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管理办法》,签订如下协议: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指定专人负责款项的日常支付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更正、补充。
二、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保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拒绝不正当的会计处理、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4)解释委托方提出的会计原则。
三。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提供应当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内容真实、准确;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
4)会计数据传输程序及签署程序:做好凭证签署工作,指导甲方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4)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每月结束后1日内向甲方报告会计结果和会计报表;
6)就会计法规、财税政策等问题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并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提供财务分析报告;
7)委托方如需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相关内容,相应变更国税、地税登记内容,按市场价的70%收取。
四、代理记账费:
经协商,乙方代理记账的收费标准为每月人民币元,按月支付。
另外10元账本费一年收一次。
五、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有效期至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完成为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及物动词合同的终止:
终止委托合同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项。
甲方:乙方:
代表:
年,月,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