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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劳动合同,电力公司集体企业员工

关于集体劳动合同,电力公司集体企业员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_ _ _ _ _ _ _ _ _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工作实践和行业特点

第二条本合同的主体是_ _ _ _ _ _ _ _ _电业局和本企业的全体职工。_ _ _ _ _ _ _ _电业局(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全体职工由_ _ _ _ _ _ _ _ _电力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和工会组织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合同草案在签订前应提交_ _ _ _ _ _ _ _ _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根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尊重和支持工会的工作。企业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企业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主席和女职工代表应当列席或列席会议,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代表企业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有义务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水平。

第二章企业用工

第五条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条

第六条企业应当以劳动合同形式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由企业制作和提供,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应当在场。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企业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意见,并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XX]号文件《关于职工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精神,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即实行每日不超过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和不超过44小时的国家工作时间制度。

第九条工作时间按照《_ _ _ _ _ _ _ _ _实施意见》执行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国家或有关部门对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调整,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和工会应当合理组织和安排职工生产和休息,严格控制加班。工会要主动协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充分挖掘人员潜力,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保质保量完成企业交给的任务。企业积极推广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工会要积极引导职工学习新技术,成为合格的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技能。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职工和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一条一次性加班或长期加班,以及节假日、公休日期间大范围加班,必须征得工会同意。但加班后应当安排相同时间的补休或者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政府法定节假日制度和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企业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_ _ _ _ _ _ _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福利待遇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而增减,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嫁娶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克扣或拖欠员工工资。

第五章保险和福利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如职工食堂、医疗保健、儿童保育、单身宿舍、浴室、运动娱乐场等设施)。

第十七条企业在经济效益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逐年改善和增加职工福利。

第十八条工会参与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企业每年应向工会通报福利基金的总额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法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统筹。,并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各类统筹基金,解除员工后顾之忧。并按年度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支付情况。

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企业应当支持工会组织各种补充保险和互助活动。

第二十条企业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以及职业病和疗养、治疗、伤残或死亡,企业应按劳动保险和福利政策的规定支付费用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六章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制度,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断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劳动环境和条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

企业负责加强和改进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特殊工种的保护,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预防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工会应当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对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和岗位需要,为员工提供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等物品。

第二十四条每年冬夏,企业负责采取保暖和防暑降温措施。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加强对女职工的四级保护和特殊保护,保障其健康。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对女职工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损害职工健康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体检费用由企业支付,体检由企业行政组织或委托工会进行。

第二十七条工会支持企业教育职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合企业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七章职业培训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坚持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制定职业培训计划。负责企业员工上岗和转岗时的技术培训,并在在职期间定期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企业必须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专门培训,使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期间的工资、工时、奖金、福利等待遇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科学、文化和业务技能培训,开展技术培训活动和竞赛,鼓励职工自学成才,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第八章纪律和奖惩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职工,或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职工,由企业按照或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对在完成年度方针、目标、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员工给予荣誉奖励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对职工记功、立功、晋级、发放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议,会同企业作出决定;

职工拟被授予先进生产者(工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意见,与企业协商后向上级工会推荐。

职工奖励的评定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如果实际情况需要,也可以及时评估。奖金应每年发放一次,有突出贡献和需要特殊待遇者除外。

第三十二条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对企业职工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查明事实,取得证据。企业行政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职工论证后作出决定。

决定辞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有重大过错的员工,应符合下列程序:

1、企业行政提出意见;

2.征求工会的意见;

3.必须经企业行政会议或专项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辞退职工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书面通知员工。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争议解决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企业职工代表和工会应当按照职工人数相等的原则,共同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组,每半年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并接受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合同期满,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团(小组)联席会议报告合同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总结;工会组织职工代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安全卫生等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可提出并征得另一方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进行协商和谈判,达成一致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十章合同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的履行期为3年,自正式签订之日起计算。从_ _ _ _ _ _ _ _ _ _开始

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协商并签订新合同。在新合同签署生效之前,本合同的有效期将继续延长两个月,新合同的生效日期应与前一合同的终止日期一致。

第三十八条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条款提出修改。

本合同的修改过程应按照平等协商的程序进行,修改条款的实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XI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按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 应提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_ _ _ _ _ _ _ _ _ _ _劳动行政部门 _ _ _ _ _ _ _ _合同经劳动管理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1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立即生效。 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作记录;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向上级工会报告。

合同生效后,企业和工会应当及时以适当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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