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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委托代理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委托代理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委托方(甲方):_ _ _ _ _ _ _

代理人(乙方):_ _ _ _ _ _ _

总则

(一)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甲方)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服务国家重点建设,经双方协商,特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政策,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

(3)涉及两行的工作安排,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四)本协议适用于本协议生效后的委托项目管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的经营范围

(1)监督甲方委托项目贷款合同(或临时贷款协议)的执行..

(2)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3)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回收贷款本息。

(五)办理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贷款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二)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3)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乙方代表甲方对借款人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和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信息。

(四)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

(5)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的代理业务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的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2)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会计核算。

(3)对代理贷款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协助甲方回收贷款本息。

(5)向甲方提供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时向甲方收取代理服务费。

5.贷款发放

(1)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及时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复印件发送给乙方,借款合同复印件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3)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款项当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次日)按照《代理贷款业务会计处理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不及物动词贷款管理

(1)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以下工作:

1.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招标;

2.工程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成本的编辑;

4.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的编制;

其他书面委托的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的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甲方应要求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相关信息: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预算;

2.年度项目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的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批准;

4.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复印件;

相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3)乙方经办行应根据借款合同和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相关业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出现下列情况时,乙方经办行有权停止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上级行和甲方报告: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借款人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建设资金来源多元化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并督促其他资金随甲方贷款资金到位。

(5)乙方经办行应协助甲方督促和审核借款人提交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表》。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建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委托的项目建成投产后,乙方经办银行应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进行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还清甲方贷款本息之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偿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报告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偿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1)甲方应在贷款到期前3个月向乙方经办行发送一份贷款催收通知。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在贷款本息到期前20天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表”(附表),报甲方征信部门。如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报告甲方征信机构。

(3)乙方经办行应根据借款合同按时收取甲方的贷款本息,并有权根据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甲方的贷款本息,并于当日(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划付甲方。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返还给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

(1)甲乙双方应分别对贷款进行核算。

(二)贷款利息由甲乙双方分别计算,并核对一致。甲方的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起息日,借款人的还款日为停贷日。

(3)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应与项目管理台账相关数据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相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并直接收取利息后,应将相关会计信息传递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到借款人本息后,应于当日将相关会计资料传送给甲方。

(5)甲方需要移交给借款人的资料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办理

(六)乙方为甲方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9.代理业务报告

(1)乙方代理的大中型贷款项目经办行应在每季度结束后20天内向甲方相关征信机构提交该季度的“项目账户报告”。

报告内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总体到位及需求情况、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本息偿还情况等。

(二)乙方省级分行应在每季度结束后20天内向甲方相关征信机构报送该季度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包括:代理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措施和建议。

(3)乙方总行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代理业务总结。

包括:代理业务的基本情况、代理协议的执行情况、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0.代理服务费

(1)原则上,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的代理服务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代理手续费=本年代理贷款发放额×0.0‰+收回贷款本息额× 1.0 ‰

外汇贷款项目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代理机构发放的贷款金额和收回的贷款本息金额以甲方记账日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收回本息时不收取手续费。

(3)代理服务费按年计算,分期支付。每年11月预付,次年决算后结算。

(四)甲方应向乙方总部支付代理服务费。

11.委托代理业务评估

甲方应对乙方的代理业务管理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十二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的贷款本息后,未能于当日(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次日)将贷款本息划付甲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乙方经办银行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视情况扣除代理服务费,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5)甲乙双方对违约责任有分歧,不能协商解决的,按相关法律程序解决。

十三项补充规定

(1)每年3月,甲乙双方互相提供年度委托代理信息。

(二)在本协议的原则下,甲方授权的征信机构与乙方授权的一级分行签订项目代理协议。项目代理协议的标准文本由双方商定。

(三)本协议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直至甲方委托给乙方的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4)原协议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5)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修改或遇到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政策调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修改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 _ _ _ _ _ _ _(签字)乙方:_ _ _ _ _ _ _ _(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名)_ _ _ _ _ _ _ _法定代表人(签名)_ _ _ _ _ _ _ _

(或授权代理人)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签署地点:_ _ _ _ _ _ _ _签署地点: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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