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连接的电话:
受托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连接的电话:
甲方委托乙方担保,乙方经研究同意担保。甲、乙双方就委托担保事宜,经坦诚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担保对象:
嘉祥
乙方提供担保的业务(类型如下)。
[可选业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人民币贷款;
(2)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
(4)银行保函;
()其他]
第二条担保金额:拟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实际担保金额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第三条担保方式: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第四条担保范围: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第五条保证期间: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第六条担保费(保费):
1.计费方式:按担保金额、期限、收费标准计费。
2.收费标准:%/年(大写:%/年)。
3.总保费:人民币(大写:)。
4.付款方式:贷款期限不满一年(含一年)的,在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前一次性付清;一年以上的,在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前,按年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甲方承诺:
1.向乙方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陈述的事实不是虚假的。
2.根据合同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3.按照申请用途使用资金,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的监督,并按月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
4.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债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资、合伙、转让、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
(2)修改公司章程,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法定代表人及住所、联系电话等。;
(三)高级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变动、重大对外投资、财务状况恶化、停业整顿、破产、解散或撤销;
(4)受到行政处罚或重大经济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吊销营业执照、仲裁、诉讼等。;
()主合同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主合同展期,主合同被撤销、撤销、变更等。
(6)为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7)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减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反担保财产将被处置(转让);
()其他影响乙方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乙方承诺:
1.根据合同履行担保义务。
2.对甲方提供的信息及其知悉的商业信息保密。
第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的名义直接向甲方提起诉讼:
1、改变资金用途;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3.反担保财产未投保,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值,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反担保财产被擅自处分(转让),足以危及乙方利益;
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行政处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重大安全事故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6.破产、停业、解散、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7.债权人以口头、信函或诉讼方式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自债权人口头、信函或人民法院传票送达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过诉讼向甲方主张赔偿,无需在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其他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并签署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并签署相关反担保合同。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贷款总额%的保证金,即人民币(大写)万元,甲方应在乙方与其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前将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甲方应对反担保合同中设定的抵(质)押资产按通常的险种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承担相关保险费用,以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甲方为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提前一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1.甲方认可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保函及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并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2.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包括甲方直接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甲方委托第三方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
3.甲方与债权人就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发生争议。
第()项约定的主合同展期,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与乙方重新协商,并支付担保费。与甲方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被撤销、吊销或变更的,乙方不再对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已支付的担保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每延期一天,甲方将按未支付保险费的0.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自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之日起,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按主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3.甲方未按与主合同债权人的约定偿还债务,影响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及其他民事责任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 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乙方对主合同债权人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追索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差旅费、诉讼费等。
4.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七条的承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全额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十五条补充规定:
1.“主合同”是指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协议)。
2.“主合同债权人”是指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保函及其他业务中的受益人。
3.如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将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提示:
乙方已要求甲方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了相应的解释,签约双方对本合同含义的理解一致。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
签约日期: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