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人: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委托收购(股权资产专利权)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拟收购▁▁▁▁▁▁▁▁▁▁▁▁▁▁▁▁▁▁▁▁▁▁▁▁▁▁▁▁9
第二条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仅通过产权交易网、MA周报等媒体(甲方客户资源)向公众发布乙方提供的收购信息。甲乙双方对出版方式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出版。
第三条乙方保证收购信息的真实性。
第四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以下材料:
(1)乙方发布收购信息的合法有效的书面决定;
(2)有委托代理人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填写转移登记表。
第五条甲方可根据情况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乙方保证本协议。
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述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甲方同意以下列第(▁)项规定的方式公布上述材料(如有明确目标,可不公布):
(1)将完全向公众发布,但不会公开,仅发布本协议项下被收购企业或乙方(股权资产专利权)的全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不完全公开发布。
第七条乙方的要求应符合前条第款的规定。
如果第(2)项的规定已执行,但未完全公开,应另行出具书面文件,明确不公开的事项范围和甲方可向意向转让方提供的材料范围。
第八条乙方根据本协议
甲方认为可以向意向转让方提供第四条和第五条要求提交的资料,以取得乙方的授权。但乙方根据前条规定出具书面文件的除外。
第九条甲方负责受理意向转让方的转让申请,并回答意向转让方的询问。
第十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与意向转让方接触或商谈转让事宜。
第十一条甲方应及时将结果和拟转让方的情况告知乙方,并作为投资顾问,积极参与项目调查、研究、策划、谈判、方案设计和合同起草。
第十二条乙方知悉从甲方处获得的有关意向转让方的所有信息均来自意向转让方,并保证对该等资料及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负责保密,该等资料不得用于转让(股权资产专利权)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甲方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意向转让方提供材料而给乙方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纠纷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在乙方与拟转让方的谈判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了解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交易完成后十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实际交易金额的%作为中介佣金。如未按时付款,如有必要,甲方有权通过网上公开催款的方式要求付款。甲方对由此给乙方带来的声誉影响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协议
甲方有权不交易根据第4条和第5条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年,月,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