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_ _ _ _ _ _ _ _(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非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以及省政府令第113号《浙江省住宅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公约。所有业主和非业主都必须自觉遵守。
1.使用、经营和转让自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绿化等管理工作。全体业主和非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以及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非业主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
5.业主和非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如有争议,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做好防火和治安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非业主装修房屋,应当遵守相关物业装修制度,并提前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房屋装饰装修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告知业主和非业主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业主、非业主使用违法、违规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如漏、漏、堵、险等。),应及时纠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维修、养护其自有部位和相邻部位的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建筑物内有附属设施和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或危及建筑物相邻他人的利益和安全,或妨碍系统外观的。
一、城市市容,按规定由业主单独或共同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拒绝进行维修的,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费用由有关业主按照规定分摊。
X.在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当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约,承担连带责任。
十
1.在该物业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改变结构、外观(包括外墙、门窗、阳台等的颜色、形状、规格等。),擅自改变房屋的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不得将货架空层、库房等居住建筑及附属建筑用于经营、加工厂、幼儿园等。未经授权。
(二)擅自凿除、拆除、搭建房屋内外承重墙体、梁、柱、板、阳台;
(三)占用或者损坏楼梯、通道、屋顶、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共设施和场地;
(四)损坏、拆除或者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共设施。;
()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随意抛掷高空物体;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的;
(七)践踏、侵占绿地;损毁或者涂写园林建筑草图;
(一)在公共场所和道路两侧摆摊设点;
(九)乱搭、乱贴、乱挂和设置广告牌影响市容的;
(十)随意停放车辆;
(十一)聚众闹事、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道德行为;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
二、人为损坏公共设施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的,由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
三、按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交纳的服务费。
十
四。业主使用物业内有偿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当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
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和公共设施的完好。
十
不及物动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