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 _ _ _ _ _ _ _
乙方:_ _ _ _ _ _ _ _ _区_ _ _ _ _ _ _ _ _路(街)号
户主:_ _ _ _ _ _ _ _
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证正常供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烟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加热时间
1.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1月16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供热时间。
(1)24小时;
(2)17小时:00-22: 00。
第二,加热温度
2.采暖期室外温度不低于-6℃时,乙方卧室、客厅、餐厅温度不低于16℃,盥洗室、卫生间、厨房温度不低于12℃;如安装热计量装置,温度由乙方自行调节。
3.测量室内温度,应当使用经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仪器。测温时间为7: 00-10: 00和1: 00-21: 00,测温位置为1。我在房间中央的地面上。
4.如乙方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要求测温,甲方应在一天内测温三次,第一次测温应在4小时内完成。三次测温结果均不合格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测温之日起至整改后达到温度标准时止相关房间的采暖费。三次测温有一次不合格,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1/3的采暖费;两次未果,则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2/3的采暖费。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测温的,视为测温不合格一次。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乙方凭乙方个人承担的采暖费发票到甲方办理退费手续。
如果乙方室内温度被确定为不合格,甲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属甲方责任,甲方应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如非甲方责任,甲方应向乙方说明原因,并采取积极措施使其达到规定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如因乙方改变房屋结构或供暖设施导致室内温度不合格,由乙方负责。除恢复原供热系统外,如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7.甲方在进行测温或维修时,应填写工作记录单。本记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如乙方对测温及维修结果有异议,可在记录上注明相关信息。未签字或未注明相关信息的,视为温度或修复已达标。
乙方如对甲方测温结果有异议,可向供热管理部门申请复试,或向社会公正计量机构申请复试。申请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复检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9.热源(厂、站)至住宅用户的阀门井(含阀门井)为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剩下的都是热力设施。乙方应注意室内供热设施的维护,不得随意拆除、改动或增设室内供热设施,排放供热管网中的循环水,改变用热用途,损坏供热设施。
10.甲方负责乙方供暖设施的维护。乙方热力设施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报告后60分钟内赶到现场维修。如发生泄漏,甲方应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采取措施进行堵漏,甲方应负责赔偿因此延误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热水泄漏给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做好损失记录,分析泄漏原因,明确双方责任,双方签字认可。如甲方因责任需要对乙方进行赔偿,应在30天内做出赔偿方案,经双方确认后,在天内理赔。
一个
1.乙方热力设施的维修和更换所需费用:甲方应承担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年内、管道五年内、散热器十年内的产品质量问题;如超过上述期限,将部分更换供暖设施,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按当年材料定额计算)。
一个
2.经供热行业管理部门鉴定,确需更换乙方单位供热设施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应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核算标准向乙方收取保修期外的供热设施更换费用。如果机组整体不更换,甲方将不供热。
一个
3.供暖前,甲方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室内管网的试压、清洗和调试工作,该通知应置于单元楼入口处的显眼位置。整个试压、清洗和调试工作必须在11月1日前完成。
一个
4.甲方维修服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乙方住所,在检查维修动火设施时,必须佩戴工作标志,文明服务。乙方应积极配合。
一个
因乙方擅自改装、拆除、损坏供热设施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私自增设供热设施,改变原设计及用热用途(包括排放供热管网中的热水),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负责所有整改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将申请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热费征收
一个
6.甲方应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取暖费。
一个
7.乙方应按时缴纳采暖费,于当年10月31日前缴纳。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暂按房屋收费面积预缴热费,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多退少补。
一个
为保证乙方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当年10月31日前缴纳采暖费的户数未达到单元数70%的,甲方应在11月10日前通知乙方不得供暖;对已收取热费的用户,退还热费,并按同期银行居民存款利率退还利息。11月11日后,若机组支付率达到70%,甲方应完成试压、调试等工作。日内提供正常供热,并按实际供热时间收取采暖费。
一个
9.乙方应于当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向甲方办理停用热手续,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拆费(已安装分户控制系统的用户无需缴纳);11月1日以后,办理停用热手续的,还应当承担管网排水、停止其他用户供热等赔偿责任。
20.如乙方未按时缴纳采暖费,且未办理报停手续,甲方有权停止供热、拆膜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应收采暖费。
2
1.因供热设施故障停热的,甲方应按采暖期实际天数向乙方退还热费(累计24小时为一天,累计不足一天的部分不予退还)。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乙方持甲方个人承担的热费发票进行退款;未经集中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甲方擅自停止供热的,除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采暖费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停止供热期间采暖费的200%计算。
2
2.供暖的收费面积不是以房屋各功能区域是否安装暖气片为标准,而是以是否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相关室内温度为标准。以厨房建筑设计中标有厨房功能的房间为准。如果乙方自行将阳台改为厨房,甲方不予批准。
2
3.甲乙双方对房屋收费面积有争议时,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算。测量结果必须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测量费用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测量结果与原收费面积误差小于1m2的,视为合理面积,测量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动词 (verb的缩写)补充条款
2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甲、乙双方已变更供热关系,并办理了变更手续;集中供热的法规政策有所调整。
2
2.甲乙双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付款、退款、损失赔偿等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对方支付应付金额3‰的滞纳金。
2
6.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请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
(1)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7.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_ _ _ _ _ _ _乙方(签字):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地址:_ _ _ _ _ _ _ _
服务:_ _ _ _ _ _ _ _电话: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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