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 _ _ _ _ _ _ _
供热人:_ _ _ _ _ _ _ _
法定地址:_ 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标题:_ _ _ _ _ _ _ _ _
代理人:_ _ _ _ _ _ _ _
身份证号码:_ _ _ _ _ _ _ _
邮寄地址:_ _ _ _ _ _ _ _
邮政编码:_ _ _ _ _ _ _ _
联系人:_ _ _ _ _ _ _ _ _
电话:_ _ _ _ _ _ _ _
传真:_ _ _ _ _ _ _ _
账号:_ _ _ _ _ _ _ _
电子邮件地址:_ _ _ _ _ _ _ _
热门人物:_ _ _ _ _ _ _ _ _
法定地址:_ 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标题:_ _ _ _ _ _ _ _ _
代理人:_ _ _ _ _ _ _ _
身份证号码: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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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_ _ _ _ _ _ _ _
电子邮件地址:_ _ _ _ _ _ _ _
第一条用热量的位置、面积和数量
1.用热地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用热面积(按法定建筑面积计算):_ _ _ _ _ _ _ _平方米,收费面积_ _ _ _ _ _ _ _ _ _平方米。
3.耗热量为:蒸汽量为_ _ _ _ _ _ _ _ _吨/小时;热水为_ _ _ _ _ _ _ _ _吉焦/小时;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质量
1.采暖期内,在正常供热和用热条件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方应当保证热用户的正常用热参数。
2.温度:采暖期内,采用热电联产和锅炉供热的居民用热户供热温度标准为_ _ _ _ _ _ _ _℃用富余热水供暖的热民住宅供暖温度标准为_ _ _ _ _ _ _ _ _ ℃,但不得低于_ _ _ _ _ _ _ _℃非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热用户与热用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住宅热房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的,热用户可先向供热人提出检测要求,供热人应在热用户提出要求后1小时内到达检测现场。经检测符合退费标准的,供热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出具确认手续,并在采暖期结束后1个月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经供热人同意,也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的采暖费。
第三条加热时间
1.供暖时间一般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1日。但若因寒流导致温度低于_ _ _ _ _ _ _ _摄氏度,供暖人应提前或延长供暖时间。供热时间提前或延长一周内的,不再收取采暖费。供热时间超过一周的,按照实际增加的天数收取采暖费。多收的采暖费可以当年收,也可以次年收。如供热公司变更更换,双方协商收取方式。
2.供热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供热的,按每户_ _ _ _ _ _ _ _ _元或每户日平均采暖费的三倍向供热方支付违约金,供热方选择要求供热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3.当温度下降到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时
4.违约金由热用户从当年或第二年的采暖费中扣除。热用户要求当年缴费的,应当在热用户提出缴费要求后五日内缴纳。供热人除按上述办法对热用户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并对冷冻设备、物品造成的身体损害,以及老人、儿童患者因低温导致的感冒等冷冻疾病进行同价赔偿。除非供热方证明这些情况的发生与供热方违约无关。
温度的确定以中央或地方气象台、电视台发布的温度预报为依据。当气象台、电视台的气温预报在若干年内不一致时,以最低预报为准或经用户同意以高等级气象台、电视台的预报为准。
第四条供热价格
1.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供热方应与热用户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区域业主联合组织等)协商供热价格。).协商前,如热用户提出,热供方应公布该期间的详细财务信息,包括原始发票、票据、维修费用、职工工资福利标准等,以核实热供方的供热成本,保障知情权。热用户可以联合聘请专业会计师和律师对热用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1)协商不成前,如供暖期开始,热用户应按上一年度供暖期的一半向热用户提前缴纳本年度的采暖费,以保证供暖的顺利进行。
(2)供暖费用可根据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供暖时间、供暖量等因素计算。如采用串联供热,供热用户可选择按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计算供热费用;如果采用分户并联供热,供热用户还可以根据供热时间、供热量等因素计算供热费用。比如,在按建筑面积计算采暖费的基础上,供热用户可以选择三个月、两个月等供热时间,按相应比例计算采暖费。供暖人应尽可能采用分户供暖、按供热量计算供暖费用的技术,节能降耗,合理承担供暖费用。更换新计量设施的,供热室外(指供热室外墙)设备设施支出由供热人承担。当按各种计量标准计量采暖费的结果不一致时,供热人可选择计量结果最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
2.热用户应当在每年_ _ _ _ _前向热用户缴纳采暖费。但在达成供热协议的前提下,每延误一天,热用户应向热用户支付采暖费的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滞纳金,但总额不得超过每个热用户采暖费的20%。
第五条供热用热设施的产权界定和维护管理
1.供用热设施产权的分界点位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供用热双方各自负责各自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
2.供热合同的履行地点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供热设施产权边界为履行地。
第六条供热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热用户的热耗和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热用户按照合同规定的用热地点、数量和范围用热,并有权制止热用户超标准或超范围用热。
3.对于新增热用户,热用户有权在供热前对热用户的供热系统进行验收。
4.热用户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表显示的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热用户有权要求热用户立即改正。热用户应当按照本采暖期最高热月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供热设施或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坏时,或供热用户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费时,供热用户有权中断供热。
6.供热单位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止供热超过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7.供热单位因供热设施临时维修或者热用户违法用热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提前_ _ _ _ _ _小时通知热用户。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者应当及时修复,并在_ _ _ _ _ _ _小时内通知热用户。
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热用户供热。
9、按照特许经营权开展供热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接收、转让、转移和放弃供热设施。
10.建立健全抢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及时掌握供热效果。
一个
1、按时足额缴纳供热质量退款准备金。
一个
2.供热人因故停止供热的,应当及时公告供热人使用众所周知。
一个
3.如不按时交纳采暖费,经催缴仍不交费的单位供热者和个人供热者,供热者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限制、推迟或停止供应。
第七条热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热用户提供热量。
2.有权对热供方收取的热费和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3.热用户新增或者增加用热量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者办理用热手续,并办理相关事宜。
4.热用户改变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暂停或停止用热、移动计量表和移动热址的,应当事先向热提供者办理手续。停热时,应当结清热费。
加热器的银行或账号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加热器。
6、应按合同向用户收取取暖费。
7、对自有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认真维护,及时维修。
供热者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达不到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温度的,供热者有权要求供热企业退还部分或者全部供热费用;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9、供热人不准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10、供热人不准拆除、移动、改造供热设施。
一个
1、供热人不得排放、盗窃供热设施循环热水和蒸汽。
一个
2、供热人不准移动、改动热量表及其附件。
一个
3.供热者不得实施其他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供热设施正常维修养护的行为。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热方的责任,供热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热用户供热的,除按延迟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核减或退还热用户热费外,还应向热用户支付热费百分之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违约金。
(二)因热用户责任事故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热用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供热方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的部分,供热方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热费。
(三)供热者的供热设施未及时通知供热者,给供热者造成损失的,供热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停止供热,使供热方遭受损失的,供热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一)用热人擅自改变房间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采暖效果受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的影响;
(3)停水停电导致供热中断;
(4)热力设施正常维护、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热人违约责任
(1)热用户未缴纳热费的,还应缴纳滞纳金。一个月内不缴纳采暖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供热或者停止供热。
(2)热用户违反合同的,热用户应当支付_ _ _ _ _ _ _ _ _ _ _热费
(3)热用户擅自将热用于建筑施工的,热用户有权立即停止供热,并赔偿热用户遭受的损失。损失金额按擅自施工用房面积的_ _ _ _ _ _ _ _倍和实际热日数计算。擅自施工供热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当地供热时间为准。
第九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双方之间的文件往来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可以通过_ _ _ _ _ _ _(信函、传真、电报、亲自送达等方式)送达。).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即可。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 _ _ _ _ _ _ _ _ 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在变更之日起_ _ _ _ _ _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未通知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合同变更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供方需变更本合同,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在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后_ _ _ _ _ _ _日内)签署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没有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1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则在不可抗力事件阻碍其履行期间,该义务的履行应暂停。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 _ _ _ _天内向另一方提供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以及合同无法履行或需要延期的书面信息。声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本合同客观上不可能或不切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在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果不可抗力及其影响不能终止或消除,合同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推迟履行合同,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对此不承担责任。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4.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合同签署日期后发生的超出受影响方合理控制的、不可预见或甚至可预见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克服的、使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履行在客观上不可能或不切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火灾、干旱、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无论是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社会事件。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 _ _ _ _ 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 _ _ _ _ _ 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合同的有效性
本合同自双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 _ _ _ _ _ _ _年,从_ _ _ _ _ _ _ _年开始计算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热方(盖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 _ _ _ _ _ _ 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 _ _ _ _ _
签署地点:_ _ _ _ _ _ _ _签署地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