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以下简称委托人)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委托方委托咨询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辞和条款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相关附件的条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款;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改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5.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货币和金额向咨询方支付报酬。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承包自
它将于实施,并将于结束。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居住地:居住地: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年,月,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款
定义、适用语言、法律和法规
第一条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名词和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和咨询方以外的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各方。
4.“日”是指从任一日零时至次日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法规、专用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的相关计价方法和规定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中文为主导。当不同语言文本有不同解释时,以中文合同文本为准。
顾问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信息,包括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承担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附加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正常服务”之外的附加服务;
3.“附加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的标准条件提供的服务。
第13、20和22条的规定,顾问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合同履行期间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的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信息。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负责协调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相关的第三方,为咨询人的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免费向咨询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对咨询人提交的书面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并在约定的时间内要求答复。当咨询方要求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时,委托方应负责传达和传递该信息。
第十条委托方应授权有能力的咨询业务代表与咨询方联系。
顾问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受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下列权利:
1.在咨询过程中,如果客户提供的信息不清楚,顾问可以向客户提交书面报告。
2.在咨询过程中,咨询者有权对第三方提出的与本咨询业务相关的问题进行检查或查询。
3.在咨询过程中,顾问有权调查项目现场。
客户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享有下列权利:
1.委托方有权向咨询方询问工作进展及相关内容。
2.客户有权就具体问题阐述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职责,或与第三方串通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委托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顾问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有效期。如果由于顾问的责任,进度被延迟或延迟超过约定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同意相应延长合同的有效期。
第十四条责任期内,咨询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并赔偿因咨询人单方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累计总报酬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总额(不含税)。
第十五条咨询方未能及时核对或回答委托方或第三方提出的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咨询方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方对委托方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的,咨询方应赔偿委托方因赔偿或其他要求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校长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向咨询人提出的赔偿或者其他要求不能成立的,应当赔偿咨询人因该赔偿或者其他要求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如果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咨询人的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增加了工作量或工期,咨询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这一情况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相应延长,并应获得额外报酬。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14天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因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实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从而增加恢复实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获得额外的时间和报酬。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新协议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额外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并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未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的,应当从规定的付款日期起赔偿咨询人应付费用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是,将规定付款期最后一天的现行银行贷款乘以拖欠付款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的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有异议的,受托人应在收到支付通知后两天内发出异议通知,但委托人不得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延迟支付报酬项目。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货币和汇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其他的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员在合同约定以外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需要外部专家协助的,费用由咨询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承担;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的,经委托人同意,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和咨询专业人员不得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按照合同规定,咨询方不得参与任何可能与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反合同或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可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根据双方协议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是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专用条件。
第二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的方法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下列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甲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经济评价;
(二)编制和审查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终(决)算;
(类)建设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d)工程谈判、变更和合同纠纷的鉴定和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监控工程造价,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料和时间由委托人提供: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提交的书面要求答复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顾问在任职期间玩忽职守,同意按以下方式承担单方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
2.直接经济损失赔偿x报酬比率(扣除税款后)
第二十四条委托方同意按照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金额支付咨询方的正常服务费;
客户同意按照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金额支付额外服务费:
客户同意按照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金额支付额外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按汇率支付报酬。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可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款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和专用条款)。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委托方和咨询方都应遵守。“专用条款”是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填写的。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改条款。
填写特殊条件的说明:
特殊条件应按与标准条件相对应的顺序填写。如第二条:根据工程类别、施工地点等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填写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工程造价的相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谈判和陈述“工程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等项目范围,以及所承担的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或分包合同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的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工程造价咨询全过程。
建筑工程造价咨询费标准填写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筑工程内容的复杂程度、工作量以及双方的约定。一般情况下,30%的预付款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其余在协商结果最终确定时一次性付清。因委托人和第三方的阻挠或延误造成咨询人额外服务的,还应支付报酬,并约定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时间。当注明付款时间时,应注明付款后的天数。
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惩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