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上海市房管局、深圳市房管局关于规范住房担保函制度的通知
市国土规划局和房管局:
为保护住房消费者权益,加强商品房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房销售,现决定在房地产
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销售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现在的“商品住宅”
现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
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
“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明确商品房销售中的质量责任,确保商品房质量。
数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施、编制和完成。
完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和材料、构配件、设备采购管理,使用优质产品。
并明确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
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房屋质量保证书》的样本。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实施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质量管理,保证商品房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房消费
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新建商品房时,必须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
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可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
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出售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当在《房屋质量保证书》中明示。
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定的质量等级;
2.基础和主体结构应保证在合理的使用年限内;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零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
防水屋面3年;
墙面、厨卫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天花板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裂,大面积扬沙1年;
门窗开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1供热、供冷系统及设备的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和电气开关6个月;
其他零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使用人自行约定。
4.用户的服务单位,答复和处理时限。
第六条住宅保修期自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不
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
签署和批准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验收合格后,用户自行增加和改造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
维护责任。
第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和性能,以及各部分(构件)的类型、性能和标准进行说明。
如拟说明,并提出注意事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注明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委托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供水、排污、电力、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情况说明;
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说明及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分配负载;
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说明;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住宅设备和设施,如果生产企业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当附《住宅使用说明书》
在书里。
第十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在住宅交付使用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
第十一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向买受人购买的套(幢)发放。每个
(建)筑房屋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手册》中应当提示居民合理使用住宅。殷勇
因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变结构、设备位置、装修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
任;因居民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变结构,造成房屋质量损坏或其他用户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
关于《住宅质量保修规范体系规定》的通知
关于《住宅质量保修规范体系规定》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