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报道:为理想而奋斗
理想永远是我们的追求!
一、日常工作
(一)整理档案
(2)出庭
清理积压案件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后,执行局闲暇时间较多,除刑事庭两天外其他时间自由安排,出庭方便。旁听了庭审,看了庭审笔录,初步掌握了庭审程序。
(3)沟通
实习一段时间后,不仅我有了更多的闲暇时间,导师们也基本都是在闲暇中度过剩下的时间,所以自然而然,交流也多了起来。有时候,法官的一些观点让我们大开眼界。他们不仅关注时事,而且更注重法理分析。他们评论时事的角度新颖,非一般人所能及,对法理的透彻分析也非一般人所能及。他们对社会制度的正确而实际的分析和辩论不能不触发美国法学。有时候我只是静静地听,但有时候他们的话会以我为中心,目的是提高我的知识。通过和他们的交流,我得到了很多启发,下面将一一分析。
第二,法庭困境
通过一个月的实习,笔者对法院的困境有了初步的了解。以下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立案的困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起诉的四个必要条件,而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
由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设定了最低起诉门槛,只要求原告有正当的身份、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被诉人民法院的管辖,从而为保障人民的起诉权奠定了法律基础。
但实际操作中,立案门槛明显高于立法门槛。以江夏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执行案件为例,某案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而决定中止执行的,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立案法院直接不予立案,并要求申请人在执行局签字后方可立案。
而民间诉讼法对起诉四要件的规定,既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给法院带来了困难。由于立案门槛低,很多社会纠纷涌向法院,导致法院超负荷运转,法院很难在依法立案和社会现实之间做出选择。
(2)行政干预司法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制度建设是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搞好法制的制度建设,实行法治,摒弃人治,是人心所向。实行法治,要求一切都在法治之下,是法治而不是法治。
法治建设要求法院依法办案,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然而,在我国的特殊制度下,法院很难完全遵守法律,惩罚违法的人。现实中,政府文件和领导讲话决定法院判决的情况并不少见。行政干预司法仍然极其严重,不是被法治,而是被法律。
对司法部门的行政干预增加了法院工作的难度。法律是法庭的“圣经”。然而,行政干预给了法院两个方向。法院是依法办案还是按政策办案,都在考验法官。依法办案会违背“圣旨”,按政策办案会扰乱法律工作的正常秩序,人们会缺乏期待,法律工作者也会失去以前的工作激情。
(3)法院严格抓政治工作。
目前,我国法院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普遍较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退伍军人进了法院,法院干部职工的子女留在了法院。但从江夏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我国法院仍以政治工作为主,忽视了对法院法律工作者的基本法律教育和法院法律部门的专业能力教育,这也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良好的思想氛围”。
法院是法律的殿堂,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法定场所,因此法院法律工作者应当把重点放在法律知识的学习上,其他国家机关应当积极引导、鼓励和监督这种学习。相反,政治思想工作成为重点,极其重要的法律基础教育和法院法律部门的专业能力教育被搁置一旁。
法官压力很大。
现在的法官不仅要依法办案,还要照顾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实习报道http://fanwen.haidian.o)更重要的是,它们应该和政治家的观点相差无几。法官承担着沉重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和政治风险,在办案过程中要承担多重社会责任和政治风险。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要求各级法院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办案,显然违背了“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房屋执行的问题反映了法官办案的难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的,这套房屋不能成为执行主体。虽然法官可以据此办案,不执行这个标的物,但法官往往良心不安。如果被执行人欠债权人几十万债务,自己拥有一套上百万的房子,无法执行,法官会依据“法律”处理,但往往会遭到舆论谴责。
(五)心理落差
理想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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