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南海问题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议题:处理南海问题的方法
研究意义:正确认识南海问题,理性维护国家主权。
研究和感受:
1.南海的战略意义:
(1)丰富的资源是中国崛起的重要保障。
(2)地处“两洋”交汇处,对中国走出去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
南海是连接中国和世界的重要海上通道,也是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的海上走廊。在军事战略上,控制南海岛礁意味着直接或间接控制从马六甲海峡到日本、新加坡到香港、广东到马尼拉,甚至从东亚到西亚、非洲、欧洲的大部分海上通道。水路方面,每年约有4万艘船只通过南海。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省90%以上的石油进口依赖南海。通过南海航道运输的液化天然气占世界贸易总量的三分之二。就中国而言,通往外国的近40条航线中,有一半以上经过南海。南海的完全收复,对于我国确保航运通道安全,突破第一岛链的包围圈,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3)南海方向是中国南方重要的战略缓冲区。
南海有非常广阔的面积空,同时中国在南方需要一个广阔的战略缓冲区。如果能有效控制南海,那么整个南海地区的战略纵深可以延伸1000海里左右;如果只控制海南岛外围,华南的战略纵深就只有几十海里。因此,确保对南海的有效控制对南海的安全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南海主权的证据:
中国有权“发现”南沙群岛。
南海诸岛在被中国发现之前,仍属于“无主地”。中国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是在漫长的历史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早在汉代,中国人就开始在南海航行。经过长期的航海实践,中国人先后发现了西沙和南沙群岛。中国人在宋代命名南海诸岛,包括南沙群岛、长沙、石塘。明清时期,中国官方地图上标注了南海诸岛,标注了南海的航线和航程。
虽然“发现”并不构成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但其重要性不可否认。“发现”赋予发现国“初步”权利或“不完全”权利。研究发现,在中国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有效占领”之前,这一权利可以暂时阻止其他国家对其进行占领。德国法学家奥本海默的领土获取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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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以前,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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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以后,有了明显的区别。他指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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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6世纪以前,对无主地的完全主权可以不通过任何其他行动,仅仅通过“发现”就获得。英国学者布列塔尼也直言不讳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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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6世纪,对已发现土地的完全主权只能通过“发现”而获得,无需任何进一步的实际行动。关于“发现”的学术话语不可否认地成为中国解决南海问题,尤其是南沙争端的重要法律依据。
从“先占”原则看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根据国际法,一个国家可以基于无主地的“发现”而“先占”。“先占”是国家有效占有“无主地”以获取领土的方式之一。此外,“先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占有必须在一国主权权利中行使,必须有一国权利的显示,缺乏对另一国主权的承认;占有必须是和平的,不间断的;控球必须是开放的。
许多国际权威法学家认为,这些条件在所有情况下都基本得到满足。“现在,占有和行政是使占领有效的两个条件,但在过去,这两个条件被认为不是通过占领获得领土的必要条件,”敖海指出。虽然在大发现时代,各国并不主张发现一块未知的土地就等同于发现者在探险过程中所服务的国家已经通过占领获得了这块土地,但这种占有往往只是象征性的。(研究报告http://fanwen.haidian.o)后来认为要真正进行占有。然而,直到1世纪,国际法的作者们才要求有效占领,直到19世纪,各国的实践才符合这一规定。”可见,当“先占”行为被实施并被推定为合法时,应理解为被赋予了权利。
根据国际法,公民发现“无主地”赋予其所代表的国家优先“占有”这片土地的权利,发现国家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以确立其主权。考古学家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的海底发现了一些古代文物和建筑遗迹,足以证明中国人最早开发经营南沙群岛。20世纪70年代,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调查队在南沙群岛的太平、中野、南威等岛屿上,看到了明清时期福建、广东渔民修建的水井、茅舍、土地庙、石碑等。罗孔、红草石、奈罗、铁石、黄山马和鸟仔石也有中国渔民挖的水井。作为中国南沙群岛的“发现国”,享有优先占有岛屿的权利,其他国家无权“先占”,除非中国无意取得或有意放弃这一权利。
自古以来,中国的管辖行为就确立了主权权利。
根据现代国际法,在确定领土主权的过程中,一国的管辖行为非常关键。即使按照这个标准,中国在古代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也是成立的。《元史地理志》中记载的元朝疆域和对元朝疆域的描述都包括南沙群岛。明代海南警备队管辖西沙、中沙、南沙群岛。海南警备司令柴公墓志铭记载“广东近海,海外各国皆属之”,“兵力一万余,巨舰五十艘”,巡防“海道数万”。抗战胜利后,中国海军开赴南沙,在一些主要岛礁上竖立主权碑,设立南沙群岛管理处,并在太平岛驻军。1947年,中国政府正式将南沙群岛划归广东省管辖,从而完全确立了中国对这一群岛的固有主权。
中国的南沙群岛主要通过海上巡逻和设置管治来进行管治,这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意义。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克利珀顿岛仲裁案、东格陵兰岛案中,国际仲裁或法院都指出,一个国家行使领土主权是根据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和领土的自然条件来决定其管辖模式的,并要求对不适宜人类居住的岛屿给予更多的宽大。克莱顿岛案的仲裁裁决:“如果一块土地不适合居住,那么它从一开始就处于占领国绝对无争议的控制之下。从此以后,占领就应该被认为是完成了,所以这种占领是完全的占领。”由于南沙群岛并不适合人们常年居住,中国政府宣布主要通过海上巡逻和设置管治将南沙群岛置于中国主权之下。
禁止反言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为了确保国际关系的稳定,国际法中有一系列关于“禁止反言”的规定。这一规则对于领土取得的重要意义在于,一个国家基于善意和正义的要求,对于任何特定的事实情况或法律情况,都应当采取一致的法律立场,以防止其他国家因其立场不一致而受到损害。当出现领土争端时,国际法院自然会考虑一方是否实际承认了另一方的权利或主张。
世界主要国家都或明或暗地承认了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但从未以任何方式承认过其他国家对南沙群岛的主权。20世纪30年代,法国侵占南沙群岛,不仅中国强烈抗议,日本也认为南沙群岛“应归中国所有”,中国渔民“长期将此岛作为其近海捕鱼基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中美英三国的《开罗宣言》明确宣布:剥夺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太平洋上所占领的一切岛屿,将日本所窃取于中国的领土,包括南沙群岛,全部归还中国。191年旧金山会议上,苏联提出条约修正案,要求日本承认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完全主权。很多美国政客在南沙归属问题上也持公允立场。1974年,曼斯菲尔德参议员在声明中建议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称中国对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主权要求“非常合理”。
一些东南亚国家在与中国的接触中,一再承认南海诸岛(尤其是南沙群岛)是中国政府所有。甚至南沙争端的一些主要当事方也没有反对中国拥有主权的事实。20世纪20年代,菲律宾明确承认南沙群岛不归菲律宾所有,菲律宾对南沙群岛没有权利主张。越南统一前,北越政府也承认“根据越南方面的资料,西沙和南沙群岛应属于中国领土”,并在其出版的教科书和地图中将南沙标注为中国领土。然而,这些国家现在出尔反尔,无视国际法的相关规则,悍然声称南沙的全部或部分岛礁属于它们。根据“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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