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女性家庭暴力问题逐渐凸显,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日益阻碍着妇女的身心健康、妇女地位的提高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针对农村妇女的家庭暴力案件数据呈上升趋势,呈现出复杂性和普遍性的特点。了解_ _县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并分析对策。
“你被老公打过吗?”一些妇女隐瞒了她们被殴打的事实。主要原因如下:第一,女人在意自己的脸,怕旁边的人笑话。当被问到“你被打过吗”这个问题时,他们犹豫了一下,最后说“没有”。第二,农村妇女对丈夫的暴力有很大的容忍度。只要不打得太狠,老公打老婆不值得一提,尤其是大龄女。他们爽快地回答:“都过去了,也没什么。”甚至有些女人认为丈夫打自己是因为自己真的做得不够好。第三,存在一个认定家暴的敏感度和标准问题。农村妇女把丈夫琐碎的打骂称为“儿戏”、“脾气暴躁”、“不是真的打死”,可以排除在殴打范围之外。调查中,问及被打的原因时,答案千差万别,主要是因为家务琐事或意见不合。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女性在遭受家暴后认为“身体伤害较轻,精神伤害最重”。
1.封建思想的残余是家庭暴力的主要根源。中国的封建社会有几千年的历史。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深蒂固,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和偏远地区。丈夫打妻子是理所当然的事。在封建思想的影响下,一些女性也认为只要不过分,丈夫打妻子是天经地义的。一旦被老公打了,就得自认倒霉。这样,就为丈夫的暴力行为创造了条件。
2.立法的缺失和现行的司法证明制度是造成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具体规定。大多数女性遭受家暴后不注意及时取证,导致诉讼举证困难。妇联作为维护妇女权益的主要组织,却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能接待和倾听受害者,引导他们依法解决问题。受“清官难断家务”的影响,司法机关普遍不愿介入家务纠纷,导致反家暴联动机制难以有效实施。
3.农村基层干部不够重视,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升级和蔓延。传统的农村观念中有这样一种认识,“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很多农村基层干部认为,家暴是家庭内部的家事,别人管不了,没必要。基于这些模糊的认识,直接影响了处理家暴案件的积极性和公正性,在家暴案件调解中出现了“劝而不离”的倾向。
4.受害女性的软弱和宽容也是造成家暴的原因。有些女性因为考虑到孩子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往往一而再再而三的承受,导致家暴加重。9%的妇女在遭受多次暴力后才要求调解。他们大多认为男人生气打一次很正常。一般他们不会想到用法律来解决。于是,家暴越来越频繁,越来越难以忍受,直到男方想用暴力把自己赶出去,或者危及生命,他们才想到寻求法律保护。试想,如果在第一次暴力发生后,我们能够冷静、及时地采取有效措施,那么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案件是可以得到有效遏制的。
爱新厌旧,婚外性关系的发生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之一。受“性解放”、“性自由”等观念影响的人,尤其是先富起来的人,产生了“欲火焚身”的思想。为了踢开原配偶,人为制造矛盾,他们采用殴打、折磨等手段,迫使原配偶同意离婚或在原配偶受不了的情况下主动离婚。当然也有妻子有外遇,导致丈夫使用武力解决的情况。总之,凡是有新老或第三者的地方,都有可能发生暴力,这是当前家庭暴力的新情况。此外,在一些家庭中,女性经济独立或收入低,在家庭中地位低,夫妻之间对问题的看法和处理方式不一致,性格和夫妻关系不和谐,爱好不同等等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
1.它严重损害了女性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家庭中,丈夫处于主导地位,受传统观念影响,有些男人靠自己身体强壮,所以一开口就骂妻子,用手打妻子。妻子在暴力中失去了人格尊严、健康甚至生命。
2.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因为家暴影响夫妻关系,很容易导致家庭破裂。在这种家庭环境下长大的孩子,容易产生恐惧、焦虑和厌世情绪。他们感到自卑和孤独,变得抑郁,不信任任何人,这将严重影响他们的学习和身心健康。有些孩子因为受不了父母整天的吵闹和打闹而离家出走,流落街头甚至犯罪。
3.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残疾甚至死亡,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是一种社会不安定因素。有的还会造成家庭之间的暴力冲突,引发血案,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1、广泛开展男女平等国策的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是打击家庭暴力的关键。要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纠正“打老婆不违法”、“清官难断家务”等错误观点,让大家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知道家庭暴力违法的朴素道理。要大力开展家庭美德教育,倡导家庭民主、男女平等的理念,通过开展“安全文明家庭”、“模范夫妻”等评选活动,促进婚姻幸福、家庭和睦。
2.加强立法,从源头抓起。一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和残害妇女。新婚姻法也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真正落实的很少。因此,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履行职责,家庭暴力案件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二是建立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检察院、司法机关、妇联等部门参加的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政府维权行动,综合治理维权工作,形成合力。各级妇联组织要定期向党政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杜绝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处理。三是建立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妇女权利法庭。审理维权案件时,妇联干部作为特邀陪审员参与审理。第四,为受害妇女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家暴受害者往往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弱,经济条件差。当他们使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时,他们受到很大的限制。各级妇联和司法部门要及时了解情况,尽力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书面申诉、辩护等有效的法律帮助,使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成立家暴伤害鉴定中心。在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难以主张赔偿。而家暴因其隐蔽性和私人化,很难找到证人,受害人的伤情鉴定就是最好的证据。司法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伤情鉴定应当及时、快速、准确、科学、可信。与此同时,应实现保密以及对受害者的适当照顾和尊重。
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教育质量低下不仅限制了女性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也使许多女性对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持冷漠消极的态度。我们必须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坚决杜绝新文盲的出现。鼓励妇女通过各种渠道提高文化素质,掌握生产技能;其次,要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妇女由于文化素质低,缺乏享受和行使权利的能力,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薄弱。导致一些女性在家庭中受到歧视或残害时,不知道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认为这是“命中注定”。要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广大妇女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培养女性的“四自”精神。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女性的优势,做出正确的自我评价,不容易被社会和他人的态度所操纵,敢于在竞争中展示自己的聪明才智。
总之,随着家庭暴力数量的不断增加和手段的逐步升级,需要各相关政府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齐心协力,齐抓共管,通力合作,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父权制和大男子主义的毒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