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航运国家之一。目前,全球19%的散装海运费运往中国,20%的集装箱运输来自中国。在新增的散货远洋运输中,60%至70%运往中国,中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已居世界第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取得收入的国际航运企业已构成中国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目前,由于各种原因,该项目已成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盲点和薄弱环节,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外国公司船舶税收管理的相关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取得航运收入的外国公司构成境内非居民纳税人,应当就其收入缴纳所得税。其收入主要体现在运输收入和外国公司以船舶将旅客、货物或邮件运出我国港口所取得的收入。同时,与我国缔结的有关协定规定减税或者免税的国家或者地区,按照协定的规定执行。目前,在90个已签署协定或特别双边互免的国家和地区中,除泰国、孟加拉国和印度尼西亚税收减半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均免税,即国内税务机关无税收管辖权。国际运输收入属于服务贸易收入,属于国际收支管理下的部分资本。任何外汇支付都需要根据国税发【20 _ _】107号文的要求,到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征所得税和免征营业税手续,金额不受5万美元税务凭证的限制。
二,主要涉税问题和税收风险
(1)容易隐瞒收入。该项收入应包括外国企业经营的船舶每次从中国港口载运旅客、货物或邮件到达目的地的旅客收入和货运收入的总和,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和开支。旅客收入包括机票收入、行李运费、餐费、保险费、服务费和娱乐费等。货运收入包括基本运费和各种附加费。在实际过程中,国外企业的海运收入多由国内支付方申报,合同金额并不是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容易以补充合同或其他合同的形式支付,部分直接在国内代表费用中支付,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完全掌握收入情况。
(二)难以识别对方居民身份证的。目前,中国已与9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或专项运输协定,其中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相互承认航运收入互免。但外国公司应提供该缔约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或常驻公司所在地的证明文件。由于都是国外的文件,而且国外没有盖章和盖章,所以往往是个人签字确认,而不是国内常见的红章。目前,税务总局只提供香港地区的商业登记证样本,其他国家和地区居民的证明文件。
(三)办理免税证明监管不力。外国航运公司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必须自行或者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外国公司航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20年备案后,航运收入不需要出具。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按规定办,因为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手续比较繁琐。支付企业会在正常贸易下以进出口名义缴纳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规避免税手续。税务部门没有检查金融机构的行政执法权,且目前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尚未建立信息数据交换系统,无法掌握付汇数据。
(4)境外支付收入无法控制。一般来说,在中国从事航运业务的外国公司与国内各方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不仅仅是海上业务往来,还包括正常贸易项下的其他合作。如果境内方在境外有控股或投资母公司,很容易在境外进行支付,而不是通过境内单位,造成境外交易。由于不受国内银行或外汇管理的监管,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相关信息,甚至连应该征税的业务都无法征税。
(5)代表处免税难以确定。为了加强与国内各方的业务交流和沟通,获取相关货运信息,方便结算,国外船公司往往在业务量较大的国内城市设立办事处或代表处,为其办理国内业务事宜。由于代表处管理具有业务流动性大、业务复杂、征免税认定难等特点,代表处税收征管相对滞后。有的代表处直接为外企收取运输收入,甚至用于日常开支,导致收入在管理范围内旅游。
(6)税收管理不够重视。企业所得税可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企业因其税收征管户数多、税单量大,一直是税务部门管理的重点。非居民由于流动性大、业务复杂、税源少,成为管理上的薄弱点,而航运收入是薄弱点中的薄弱点。因为大部分是免税的,所以税务人员对这种业务不够重视。即使纳入征管范围,也大多走程序,对其管理的深度不够,缺乏精细化、科学化的措施。
三。建议的对策
(1)完善政策法规。现行的航运收入管理办法是上世纪90年代根据当时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制定的。近十年来,国外航运的形式和收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所依据的外资所得税法已被废止,营业税条例的内容再次被修订。原有的方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加强管理的需要。建议尽快修订《管理办法》,提高法律层次,明确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征收和违法责任,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实施境内外船舶代理税务登记管理和合同备案制度,完善一站式和多站式外汇支付服务,加强扣缴义务人境外代理的日常管理。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一是加强与港口管理部门的合作。开通国际海运航线需要当地口岸管理部门审批,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通过主动联系可以获得相关数据,对税收管理很有帮助;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多站服务联系同级地税机关和上游税务机关,了解涉税事宜,避免出现一方收税另一方免税的问题。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合作,严格控制财务部门的外汇支付环节,防止合同总额毁约付汇现象,定期交换外汇支付数据,并额外注意船舶注册地与实际付汇地不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
(3)提供主要国家居民身份证范本。目前,税务总局只提供香港商业登记的认证版本,而不提供其他主要航运国家或地区的居民身份证样本,如新加坡、韩国、日本、美国等。,使得基层税务机关无法辨别企业提供的证明的真伪,也为企业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建议尽快提供主要航运国家和地区的居民身份证明样本,同时建立身份证明真实性验证渠道,堵塞编造虚假身份证明的漏洞。
(4)强化船舶秘书站——中国最强免费!运输
企业代表机构的税务管理。一般来说,经济规模较大、有固定经营航线的国外船公司,为了收取国内航运利息和联系港口管理部门,往往选择船舶经常停靠的国内港口设立国内代表处。目前,在国内税务机关因税收协定和互免协定而无税收管辖权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代表处应是管理的重点。严格按照代表机构税收征免税管理办法,加强对机构的日常走访和调查,对符合纳税条件的,采取自行申报或转换支出的方式,将所有机构纳入征管范围。我们应该加强代表处的季度预付款和年度最终结算,特别关注一些无形的支出。
(5)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和相互豁免协定。目前,中国已与9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或特殊运输协定,除泰国、孟加拉国和印度尼西亚减半征收外,大部分都承认了航运收入互免,这就容易为免税国的外国航运公司滥用协定提供机会。一般通过在免税国家或地区设立“导管公司”或“踏板石公司”,取得当地船务部门或税务部门的居民身份证明,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对于协议滥用,税务机关应通过加强立法或完善一般反避税措施、突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国际信息交流等方式打击国际逃税和欺诈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