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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的征管难点对策及审计思路调研报告

总分支机构的征管难点对策及审计思路调研报告

目前,我国总支机构税收征管涉及的政策法规主要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关于企业所属机构之间转让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3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 _ _]1号)、《关于纳税人通过资金结算联网征收支付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国税函[20 _ _]02号)、《关于连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 _ _]1号)、《关于跨地区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 _ _]2号)等。 虽然这些规范性文件对总支机构的纳税做出了具体规定,但由于总支机构管理的复杂性,双方很容易产生纠纷。本文分析了总支机构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管理对策,提出了审计思路。

一、总支机构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够。

主要表现为:①不及时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二)办理税务登记后未申报纳税,或者虽申报纳税但申报信息不真实的;③有的总公司利用自身财务人员或与税务代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合谋,针对税收征管漏洞,对总公司经营进行不合理的税收筹划,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4)做假账或表外业务,甚至分支机构直接向买家收取货款,截留专利费,设立小金库,直接导致税收流失;⑤未按要求提供“总机构已征税款证明”的。

2.税务机关日常监管薄弱,管理不够重视。

主要表现为: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忽视分支机构的税源潜力,负责入户的工作人员缺位,日常监管措施薄弱,不能经常有效地对分支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分支机构是否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是否存在涉税异常变化等情况不清楚。而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很难全面掌握分支机构的真实经营状况,管理“力不从心”。

3.由于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税收管理处于被动地位。

一是设立环节,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是否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属地管理,是分支机构税源管理的薄弱环节。空有大量的树枝挂掉、消失或缺失,随意“消亡”。管理部门对他们缺乏约束,分支机构管理随意。特别是对异地设立生产车间、不办理证照登记的分公司“黑户”更是难以控制。

二是操作环节,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异地转移货物的真实经营情况。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很难区分判断,进而确定其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第三,注销流程。一些“名义上”的分支机构与总公司有“松散”的联系,管理松散,甚至没有管理。这些分支机构是否设立账户、纳税、购票等。,总公司不问。一些分支机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没有建立自己的账户,导致管理存在漏洞。

4.税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税收管理缺乏有效措施。

一是缺乏对分支机构信息管理的明确规定。二是难以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具体问题。包括各大分支机构资金物流的真实情况,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流转税的税负,所得税税负的控制等。三是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凭证的管理。现行汇总纳税凭证项目少、内容少,不能为税收征管提供足够的信息。还需要采取措施验证汇总纳税凭证的真实性。

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部门协调不力。

一是目前使用的税收征管软件还难以全面处理征管信息;二是国税与地税之间、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银行、海关、工商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无法及时有效地交换信息。这样一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收支情况和纳税申报真实程度的监控就非常有限,更难以准确掌握来自其他地方的信息。

二、征管对策和建议

1、完善现行税收法律制度。

明确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核算方法,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当地或异地分支机构和总机构的相关信息,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征管办法;建议明确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适用什么征收率、分支机构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的建帐要求、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税务管辖、总支机构交易费用的判定(可要求总支机构提供相关交易费用凭证)、不能提供汇总纳税凭证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等政策,以方便操作。

2.完善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机制。

一是做好税务登记。总机构应发布分支机构的详细信息,以便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了解总机构的投资情况、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产品和服务,特别是分支机构的业务发展和会计交易情况。二是严格执行纳税申报制度。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资料,并在营业地缴纳税款。三是加强发票管理。分支机构需要加强发票管理,建立发票领购、使用、平衡、申报和支付制度,责任到人,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3.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调。

税务部门要定期到工商部门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及时掌握辖区内户籍变动情况,将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时纳入税收管理范围,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及时注销税务登记,做到“对号入座”。

4.建立总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协调机制。

一是明确分支机构向总机构申请汇总证明时,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将认真审核分支机构支出、成本分摊等影响利润的因素,签署意见,并出具收入数据申报证明,以方便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最终测算;然后由总公司开具所得税汇总纳税证明。

二是明确分支机构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在限制变更期满后征税,分支机构缴纳的税款不得在总机构汇总纳税申报时扣除。

第三,增加总机构纳税汇总证明的内容,方便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日常税收征管工作。

四是建立总行责任联合追究机制。如果分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当然要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可以认为,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将根据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的法定程序、法律依据和明确的处理处罚决定,对总机构进行处理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三。对总分行跨区域审计的思考

1.建立有效的跨区域联合审计税收管理模式。

开展联合税务审计可以加强税务部门内部的横向和纵向联合,规范税务机关之间的合作,使税务审计人员开拓思路,提高质量和效率。实施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应成立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在工作中贯彻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选户、统一审核、分别处理的“四统一点”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和协作,有效遏制多头户现象,降低税收遵从成本,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2.改变跨地区联合审计分支机构同步发展的方法。

在统一审核时间的基础上,实行“先核算后核算”或“先核算后核算”的审核安排。重点是提交总(分)机构经审计的案头审计报告、案头审计稿、预缴所得税涉及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及确定的分摊比例等。,报省(市)局审批后,再转送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下一步审核,这样有利于

至于对象选择,依托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信息数据,兼顾行业分类、业务规模、盈亏等。,并结合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的疑点,选择收入较大但税负较低的企业,或近2-3年销售收入不稳定的企业,或因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受到处罚的企业作为税务稽查对象。

实施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省局安排审核企业;第二层次是市局安排审核企业;第三个层次是简单的审计企业。第一、二级严格遵循税务审计法规的程序和要求,第三级采用简单的方法灵活实施审计。

3.对关键环节实施联合审核。

一是针对税务登记,重点审核相关总公司出具的设立分支机构的详细资料,掌握总公司的投资情况、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产品和服务项目、分支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总公司的会计往来和资金往来情况。

二是以纳税申报流程为重点,重点审核总支机构的纳税申报,重点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涉及税务调整等。,特别是纳税数额较大、连续亏损、历年检查问题较多、财务管理混乱的总支公司被纳入审计重点。

三是以发票管理为重点,对总支公司发票的领购、使用、结算、申报和支付进行审计。实践中要注意发票来源是否合法,票据抵扣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等。,从而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发票管理松散混乱的局面。

四是对于税务注销环节,重点审计分支机构注销时,其资产清算决议、存货清除、相关税务凭证是否结清、清算公告、历次年度审计报告等。

五是重点考虑营业收入、员工工资、跨省市分支机构总资产三个因素,以及分摊所得税的比例系数。您可以查看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汇总分布表、注册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信息、下级分支机构信息和分支机构注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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