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镇农业机械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昂苏镇农业机械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安苏镇小型拖拉机、拖拉机变型运输车、收割机、农业工程机械及其他各类农业机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农业机械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广大农业机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遵守国家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提高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系数,开展互助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积极为其提供技术服务,努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组织的业务主管机关是鄂托克前旗农机局,登记机关是鄂托克前旗民政局。该小组受旗农机局的业务指导和旗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安苏镇。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经营范围
(一)协助职能部门开展农业机械安全宣传和安全检验工作,贯彻落实与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政策法规;会员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经验交流,引导会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农业机械安全生产。
(二)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帮助会员解决农业机械引进、推广和使用中的问题,提高经济效益。
(三)对有特殊困难的会员开展救助活动。
(四)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业机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会员帮助调解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发生的纠纷,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章程并从事农业机械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均可参加协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并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从事农业机械服务或者参与经销活动的人员;
(3)在集团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持有有效行驶证和驾驶证的小型拖拉机或者拖拉机变型运输车、收割机、农业工程机械等农业机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旗县和城镇从事农业机械管理、监督、培训、推广和积极性高的人员,可以申请入会。
第九条成员资格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3)会员证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出。
第10条成员享有的权利
(a)该团体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该组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小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监督权;
(五)有权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销意见;
(6)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第11条成员履行的义务
(a)执行该小组形成的决议;
(二)维护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每年一次性缴纳);
(五)向小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理事会提交会员卡。会员连续三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出俱乐部,协会予以开除。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由理事会批准,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小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必要时,协会可任命一名总会长,总会长在协会创办期间临时接管理事会的职权,具有与其相同的职权,也可聘请名誉会长,为协会的正常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18条理事会的职能和权力
(一)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
(五)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组组织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
第二,
第三,
五,
六,
七,
八、九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2)在集团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5)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的会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首席会长和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本组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小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办公室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集团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之间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集团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集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本机构变更任期或者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机构登记机关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应在理事会成立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集团的。在完成其目的或自行解散后,董事会或常务委员会将逐日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集团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于2006年1月1日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集团理事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
(五)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组组织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
第二,
第三,
五,
六,
七,
八、九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2)在集团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5)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的会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首席会长和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本组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小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办公室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集团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之间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集团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集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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