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李连寿,男,汉族,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Xi市莲湖区。
申请人:Xi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于森宝。
申请理由:
第一,本案不具备拆迁裁决的必要前提条件——不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则》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则。”这说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则制定的依据是法律渊源,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则》第二条规定“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达成协议的,,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则。”据此,适用裁决程序的前提条件也必须是“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的房屋建在潘家村的集体土地上,因此,其拆迁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裁决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则》。
第二,被申请人不具备裁决主体资格——不是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次裁定缺乏法律依据——房地产专家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和鉴定意见,补偿标准不合理。
没有房地产专家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和鉴定意见,所谓的赔偿只能是被申请人发明的结果。
第四,申请人被剥夺了选择赔偿的权利。
第五,裁决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未依职权组织听证的。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则》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或者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举行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未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被申请人也未依职权组织听证,程序违法,应予纠正。
2.被申请人未依法中止裁决程序的。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中止,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裁决需要依据相关裁定或者法院判决,且相关案件尚未结案的”。裁决的依据是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裁决的依据是发放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此前,申请人已对Xi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现在,案件还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根据“裁决需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但相关案件未结案”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中止裁决。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特此提出上述复议请求,请你局依法予以支持。
我在此传达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人:
201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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