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仲裁裁决的示范申请
申请人:中冶精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湘潭九华经济区江南北路。
法定代表人:何国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波龙轩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
事实和理由:
一、裁定认定法律关系和事实错误:
1.裁定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中冶精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与宁波龙轩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轩公司)之间的纠纷,不是加工合同关系,而是购货合同关系,即本案属于销售合同纠纷,但以裁决方式认定为加工合同纠纷。
2.裁定书认定涉案产品1133件已安装使用,涉案产品用于湘钢大米宽厚板,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属于事实错误。
3.该裁定在《审理查明》中明确:“同时,双方签订的《中冶精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以下简称《质量保证协议》)和《中冶精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及考核通则》是本合同的附件。”但在随后的审理中,中冶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冶精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从未经过审理,即未进入审理程序,导致事实认定和责任认定错误。根据第4条。《质量保证协议》中,龙轩如果恶意以次充好,应承担该批产品总价一倍以上的违约金,但不知何故,裁决对这份协议视而不见。
4.申请人在仲裁期间提交的证据
3、
4、
、
6、
7、
、
9、10没有认定,导致事实和责任不清,特别是证据不清。
4.直接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裁决不予认可,也不说明需要申请质量鉴定,导致产品质量问题遗留在大型工业生产线上,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第一”
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没有审理过反诉,或者反诉没有被列为案件审理的重点。中冶要求龙轩更换不合格产品是否应该支持,也应该是本案的焦点,但这一焦点并没有包含在本次裁决的摘要中。
6.中冶提交的证据9是产品因质量问题出现爆裂的证据。该证据能够充分证明龙轩公司的产品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但裁决书不幸认定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更有甚者,面对如此严重的爆炸事故,裁定书甚至得出结论:“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质量事故或者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直至开庭审理。”
7.热处理三选一是没有依据的。
仲裁庭已查明事实,00K以上应扣除相应项目合同金额的60%,但裁决中只扣除20%,差额为人民币。
9.龙轩公司故意隐瞒真相,明知使用的是4钢,却在随货公司的相关质量证明中说是42ro。两种钢材的价格差异
元/吨,这明显是恶意欺骗。
一个
1.付款状态
一个
3.这个裁决不顾事实,违背了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本裁决违反公共利益的,不予执行”,不得执行。
到
湘潭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冶精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2012年9月18日,附相关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发现执行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不予执行。
裁决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范本》来自:查字典范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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