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人:* *性别:_ *出生日期_ _ * * * _
家庭住址:* * * * _电话:_ * * * * _ _
申请人:诸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职务:董事
行政复议请求:判令该房屋产权转移。
事实和理由:近日,我去诸城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房管部门以自拟遗嘱需要公证为由不予受理。
一、自拟遗嘱。立遗嘱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写遗嘱生效,所以这份自写遗嘱是有效文件。
二。《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继承和遗赠;该条规定,遗嘱继承生效或者遗嘱继承事实发生后,可以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不需要对自己的遗嘱进行公证。
三。被申请人的回复中提到“其真实性、合法性仍需提供其有效性的有效证明”,这意味着被申请人对自写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存有疑问。《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也就是说,申请人对自拟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房管部门和登记人员不负责。不能保证自拟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也作出规定,具体如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证或者公告注销;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法》第七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登记部门对自拟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怀疑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有规定。登记人向申请人询问《自拟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询问结果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存档留存。
四。回复中提到,要求申请人提交“有效继承证明”。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的吗?你们房管部门怎么能认定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无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继承证明》。这个继承证书是自拟的遗嘱,这个自拟的遗嘱是有效的。无效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你不负责。
动词 (verb的缩写)批复强调,《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公证工作的联合通知》仍然有效。我们不否认,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连一个叫“部门规章”的文件都没有。
(一)《通知》与《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相抵触。《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并未要求办理《继承证书》(自拟遗嘱)公证。
(2)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前置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部门规章无权设定。更何况,连部门规章都不像这个通知,无权设置前置许可。
(3)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91本《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如何按照这个《通知》办理产权过户?
我在此传达
诸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
2012年3月22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来源于:查字典范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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