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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反诉”范文
被申请人: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街42号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李正光。
被申请人:四川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仁国。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四川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合理、不合法的反诉。
事实和理由:
1.被申请人没有看到所谓的“首个城市项目原铺设天然气管道设计方案”,四川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没有提前书面告知被申请人或城市印象业主大会,更谈不上这个方案能否通过?
二。对于“城市印象”小区的600多户居民,已经按照小区的户数计算了燃气管道直径,管径已经敲定。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天然气利用配套设施已向天然气公司购买天然气使用权(该费用已由四川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城市印象”居住区规划区内的天然气等附属设施自然归业主所有。
三。如果“城市第一”小区1000多户居民想开一个天然气接口分流或者接一个定径的天然气管道,那么小区的家用天然气的压力肯定会有影响(因为定径的天然气是不加压的)。这符合《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所有人利用相邻不动产进行水、排水、交通、铺设管线等的。,他应尽力避免对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是违背规定的。
最后“第一城大厦”小区开通接口分流或接驳“城市印象”小区23号楼旁的家用天然气管道,对我小区燃气质量影响不大,被申请人提供了便利。这符合《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所有人因建造或者修缮建筑物,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煤气管道等需要使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土地和建筑物的所有者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在社区居委会和被调查人的建议下,要求南充市天然气公司负责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在我社区进行公示:“第一城”小区开通天然气接口后,向“城市印象”小区分流或接入固定管径的天然气管道, 南充市天然气公司承诺保证“城市印象”小区天然气用户日高峰用气压力今后不受影响或正常使用,被投诉人的合理诉求不在小区公示。
5.《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中,决定号为
(七)其他涉及共有和共管权利的重要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事实上,超过十分之一的业主没有民意同意,更没有超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全市首个住宅小区应开设天然气接口,分流或连接固定管径的天然气管道”。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城市印象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大会不仅没有违反法律,而且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更不用说承担任何损失或诉讼费用。
我在此传达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
1912年6月1日
民间借贷诉状范文
被申请人:李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社区。
因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借款纠纷一案,现答复如下:
被申请人已支付全部欠款及违约金,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申请人实际借款金额为276万,有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借据上所写的借款金额为300万元,系被申请人提前扣除借款利息所得。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实际贷款金额归还贷款并计算利息。因此,被告实际借款276万元。
二。被申请人已偿还欠款,共计20000元,包括违约金90000元。证据如下:
时间
付款人
还款方式
还款金额
还款账户
2011 - 16
被告
转账账户
60000
被告
2011 - 16
被告
兄弟
转账账户
60000
被告
2011 - 17
被告
存款
100,000
被告
2011-7-1
被告
转账账户
一万
被告
2011-7-19
被告
存款
40000
被告
2011 - 16
被告
转账账户
190,000
被告
2011 - 17
被告
转账账户
一万
被告
2011-10-17
被告的朋友
转账账户
300,000
被告
2011-10-1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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