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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范文,民事答辩状范文继承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范文,民事答辩状范文继承

模范民防

被申请人:SJX,男,37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1XXXXXX,住盐城市XXXXXX室,电话号码:XXXXXX。

被申请人:RJ,男,3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209,住盐城,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SH,女,40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 * * * *,住盐都区* * * *,电话:* * * * *。

SJ介绍WJ派叉车给T公司,因为他们的叉车处于工作状态,不能转让。WJ立即根据T公司的要求,指派第二被申请人(原告民事诉状中的第二被告)RJ到T公司的仓库进行装卸和整理。

由上可知,第二被申请人RJ是WJ的员工(或职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负连带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根据被申请人的民事起诉状:“被告RJ用铲车铲起并放下锌合金时,被申请人上去用手推锌合金底部,但在松手前,放下的锌合金会被被申请人的右手压碎。”请注意,被告在此陈述的前提是“被告RJ用铲车铲起并放下锌合金时”,是被告自己“没有放下”。即被申请人自身的严重过错——疏忽大意、反应迟钝。RJ没有“严重过错”,也不是“故意的”。因此,无论是作为雇员还是工作人员,RJ在这起事故中没有民事责任。

由于RJ作为雇员没有民事责任,WJ作为雇主自然也没有民事责任。由于第二被告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所以第二被告的雇主WJ也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范文。com http://fanwen.haidian.o)因此,WJ依法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反正不管RJ和WJ是否有过错,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应该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而不应该由他人承担。至于第一被申请人SJX,在本案中只是业务介绍人,属于中介介绍性质,免费义务帮助T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所以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起诉状中将第一被申请人列为被告,应该是不符合条件的。

即使被申请人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第一被申请人也是T公司临时雇用来帮助装卸和分拣的。因此,在该事件中,T公司与SJX之间的雇佣关系也是雇主-雇员关系。因此,根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第二被告不存在“严重过失”和“故意”,所以SJX作为第一被告,不存在“严重过失”和“故意”!因此,在该事件中,SJX作为T公司临时聘用员工的第一被申请人,依法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退一步说,如果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根据上面引用的两个法律规定,这个民事责任还是应该由第一被申请人的雇主T公司承担!

因此,第二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就本次生产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向第二被申请人主张民事赔偿于法无据,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将第二被申请人列为被告,是因为诉讼标的方指向错误,主体不合格。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本次诉讼!

被告要求对此次生产事故进行个人赔偿。即使其认为第二被申请人有过错需要赔偿,最终的赔偿责任也应由最终的雇主T公司承担。

鉴于被申请人确实是因工作发生生产事故而受到伤害,且在该事故中,第二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样不可避免地与T公司有牵连和联系,被申请人是因工作发生生产事故而受到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直接民事责任的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T公司(至于单独申请工伤保险赔付,是另一种法律关系)。

即使被调查人不是T公司的正式职员,至少也应该是其员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T公司仍应承担本次生产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

故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要求被申请人追加T公司为被告或将T公司列为第三利害关系人,以顺利彻底解决被申请人因生产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最后,第二被申请人再次郑重提请法院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被申请人是在工作过程中因生产事故受到伤害,依法应当属于工伤,被申请人因工伤引起的赔偿责任与第二被申请人无关;第二,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严重过失”或“故意”;第三,被申请人本身在这起事故中存在过错。

总之,第二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本次生产事故中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同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第二被申请人、WJ愿意分别赔偿被申请人人民币300元(如果被申请人在一审判决前不撤回对第二被申请人的起诉,或者原起诉请求被驳回后不服一审判决,第二被申请人有权随时撤回这一赔偿意向);同时,为有利于本案的彻底解决,我们请求人民法院随同被申请人的诉求,追加T公司为诉讼当事人(被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法另行判决。我在此传达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SJXRJ

代理人:宗谦。

2011年11月

一、关于RJ无责任的回复:

首先,RJ已经下车做了一个示范。上海未能遵循示范的行动将导致人身伤害。因此,RJ不应对这一损害承担责任,受害人本人应对其未按示范动作要求操作的过错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SH作为T公司的一名保管员,在铲车堆货时应该意识到风险,应该有审慎的操作意识和相应的应急措施,积极规避风险。但是她没有意识到或者没有采取相应的规避措施(——即使没有RJ的示范,SH自己也应该意识到并采取相应的规避措施!),她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再次,SH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应该能够判断自己是否有能力完成这个简单的辅助工作。如果她认为她不能完成这项工作,那么她完全可以拒绝去做!但她没有拒绝,这证明她认为自己有能力正确、安全、顺利地完成工作。结果她没有做安全操作,伤到了自己。她应该为自己判断不准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

总之,在这起生产事故中,被调查人没有按照示范操作要求,没有准确判断自己的操作能力,缺乏主动规避风险的谨慎意识和相应的应急措施,导致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

还有,根据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是基于过错责任赔偿原则。本案第二被申请人RJ事先进行了演示,操作正常,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依法他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二。对被申请人选择性赔偿的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本案被申请人有权选择工伤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只能选择其一,否则会获得不当得利。

本着对受害人负责的态度,我们想请原告SH——你自己慎重考虑——选择工伤赔偿,你将获得无过错责任赔偿和全额赔偿;选择人身损害赔偿的,将获得过错责任赔偿。如果你认为的“侵权人”没有过错,你很可能得不到赔偿,或者只能得到较少的赔偿。即使你认为的“侵权人”有过错,但这种过错与你的伤害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那么你仍然得不到赔偿;如果你认为“侵权人”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你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么侵权人只能根据其过错在这个人身损害结果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份额。也就是说,侵权人不可能全责。如果坚持人身损害赔偿,是无法获得全额赔偿的。

因此,为了原告SH的赔偿权益最大化,从有利于原告的角度出发,我建议SH重新考虑选择工伤赔偿,工伤赔偿并没有太大争议。

说得好听点,我有理由怀疑原告的代理人其实是T公司的代理人,而不是原告的真正代理人,因为他并不真正符合原告的最大利益。

《民事诉状》来源于:查字典范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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