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意见
致合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人:
安徽王律师事务所接受王* *的委托,指定该律师为其仲裁代理人。根据仲裁庭刚才的调查,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案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未能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应对本次工伤负全责;因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申请人作为大型建筑企业和大型集团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能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不仅没有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赔偿,反而采取各种措施刁难申请人,目的明显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受到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应予支持。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本代理人认为,申请人已为被申请人工作9个月,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4.2元作为经济补偿。
二。申请人主张的赔偿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402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一个月工资。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级为22762元(24.2×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4004元。
(3)带薪停工工资为20402元。
“安徽省实施(五)住院伙食补助费462元《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职工因工伤住院的,其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在限额内凭凭证报销:省内每人每天20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由于被申请人没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和差旅费标准,伙食补助费只能按照省级机关差旅费标准和安徽省财政厅规定的规定比例计算。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伙食补助费为462元(20元× 70 %× 33天)。(6)交通费、住宿费、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费共计1014元。
综上,申请人王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属于工伤。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未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应对本次工伤负全部责任;因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希望仲裁庭能够采纳上述意见。谢谢你
委托代理人:安徽王良奇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