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名著。看完之后,我感触颇深。我强烈推荐你看看这本书!下面是个人对《论法的精神》的书评。希望你喜欢!
个人书评《论法的精神》1
从学习哲学开始,我们就知道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时代产生的有意识的东西,必然深深打上这个时代的烙印。现在21世纪是这样,我们把目光转向1世纪上半叶也是这样。
法律的本质是什么?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解读。马克思主义把法律概括为两个方面: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阐释是经过几代人的总结、补充和完善的,是在前人的肩膀上总结出来的。那么在前人没有明确概括和总结的情况下,如何一步步探索法律的本质,为后者指明方向呢?让我们按照孟德斯鸠的思路来梳理一下。
1世纪上半叶是启蒙运动时期。在此之前,已经有了“文艺复兴”运动。文艺复兴之前,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封建主义和宗教结合的势力统治着这片大陆,人们的思想相对僵化,欲望和人性受到压抑。不可否认,在生产力落后的条件下,这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社会在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确实想要更多的享受,无论是物质上的还是精神上的。这个时候,原有的社会制度和思想已经不适应了。“文艺复兴”只是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反对禁欲,要求自由,不满宗教腐败,这是最基本的。就像我们国家反封建的斗争,也是从最基本的一点出发,要求官员清正廉明,减税等等。,进而发展为系统的、意识形态的批判。这也是符合生产力和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这里就不赘述了。
那么启蒙运动就面临着“推翻一个世界”和“重建一个世界”的任务。孟德斯鸠选择了这条法律之路,因为他从古希腊罗马法律中得到了启示。正如他自己所说,“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的自由权利。”他认为法律不应由一个统治者或一群人随便制定,而应与政治制度、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相关,法律之间也存在关系。总之,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即“法律是合法的。
作者对“法的精神”的探寻,并不是用理论去研究理论。他的所有理论都是基于对历史事实的分析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法律制度的实践,从社会-历史-文化和人民生活环境中的因素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的发展变化规律。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运用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是对传统政法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会理论的前科学时期,正是由于这一开创性的工作,他的理论不再拘泥于传统观念,开创了一个时代,对资产阶级革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论法的精神》共分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概述以及法律与政治制度的关系;第二卷论述法律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提出的追求自由、倡导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内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影响,并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读孟德斯鸠的书,我最直接的感受就是他反复强调“德”字,即贵族之德、庶民之德、君主之德。这两个字最直接的体现了他对人性的研究,即启蒙运动从人性的角度解释了法律的存在和作用。他说,“君主政体有法律的力量,而专制政体有永远悬挂着的国王之臂”(其实也就是君主的个人道德)。两者都统治或支持一切。但是,在一个人民统治的国家里,它需要一种更强大的动力,这种动力就是“道德品质”。什么是品德?即品德是指个体在按照一定的社会道德标准和规范行事时,对社会、他人和周围事物所表现出的稳定的心理特征或倾向。个人的心理倾向是满足自己的生理和心理需求。那么它必须与启蒙思想家们一直宣称的自由平等的理念相一致。也就是人性的标准。总之,不管你有什么样的法律,都要符合人性。
这让我想起了一个法律案例:南京男子彭宇称自己在老太太的搀扶下摔倒,却反而被告上了法庭。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作出一审判决,称“彭宇认为自己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识分析,他和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更大”。判令彭宇赔偿原告损失的40%,即476元,应在10日内支付。判决书还说,如果不是彭宇撞了老太太,他可以“自行离开”,不用带她去医院。“但彭宇没有做出这样的选择,他的行为明显违背了理智。”不管事实如何,法院做出的判决都是违背人性的,人性本善。然而,本案的判决并不真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当然,这是在我们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全成熟的情况下的特例,但我相信,最终,我们的法律一定会符合人性的。
其次,他把政治制度分为共和制、君主制和专制制三种。并给出了三个定义,“或者更确切地说,称之为三个事实:共和制是所有人或部分人拥有最高权力的制度;君主制意味着只有一个人统治国家,只是遵循既定的、确定的法律;至于专制政权,没有法律法规,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善变的情绪领导着国家的一切。”
看看现在西方的主要政治制度。一般来说,美国没有君主,是共和制。美国的共和制以三权分立为特征,但在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构中,掌握行政权和军权的总统是核心。所以美国是“总统制共和制”,英国是君主立宪制。他是国王的国家元首、最高司法官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在形式上,他有权任命和罢免总理、部长、高级法官、军官、各领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和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他也有权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和媾和,但真正的权力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上议院(上议院)由皇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创建的贵族、上诉法院的法官以及教会的大主教和主教组成。下议院也被称为下议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用得票最多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一年。但是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举行大选。
英美政体的形式反映了孟德斯鸠分权思想对西方的影响。他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议会立法权、国王行政权和法院司法权三部分,以限制王权,防止国王暴政。“三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保持平衡。我钦佩他的开放思维。他没有绝望地试图找到一个“完美”的标准来规范政治制度,而是选择了制衡的方法来实现彼此之间的平衡。
孟德斯鸠在这本书中还强调了一个观点:地理环境决定论。《论法的精神》第三卷第十四章的内容体现了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思想。慈海在关于“地理环境决定论”的词条中写道:孟德斯鸠与英国的巴克尔、德国的拉盖尔一样,都是“地理环境决定论”的代表人物。其基本观点是自然条件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孟德斯鸠引用了大量的例子来说明这一观点。从气候因素到土壤因素,从南到北,从西到东。他指出,不同的气候因素和不同的土壤因素产生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不同的法律制度。土壤和气候因素也与居民性格的塑造密切相关。就土壤因素而言,“贫瘠的土地使人勤奋、淳朴、勤劳、适于战争,肥沃的土地使人虚弱、懒惰、怕死,皆因其富有”。所以土地肥沃的国家往往是一个人统治,而土地贫瘠的国家往往是几个人统治。就气候因素而言,“寒冷国家的人和年轻人一样勇敢,炎热国家的人和老人一样虚弱”。所以沿海平原国家应该实行民主政治,山区国家只能实行君主专制。不可否认,他的理解存在一些缺陷。中国的社会制度经历了部落首领制度、奴隶贵族制度、封建君主制度、人民共和国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虽然在00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地理环境的诸多因素发生了变化,但应该说总体变化并不显著。但是,中华民族的上层建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维护少数人利益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已经宣告破产,而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已经建立。这种历史性的变化不是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所能解释的。因为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是静态的甚至是不变的,而人类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动态的,永远处于变化发展的过程中。
但是,他在法律精神中加入了一些“地方特色”。我觉得这其实是人性的体现。说白了,每个人的生活和生活环境不一样,自身的道德水准也不一样。比如“贫瘠的土地使人勤奋、淳朴、勤劳、适于战争,肥沃的土地使人虚弱、懒惰、怕死,因为生活富足。”这就避免了“法的精神”空 hole的抽象弊端,更符合人的发展。其次,他提出了“地理环境决定论”,其出发点是为处于沿海平原边缘的法国实行民主政治提供理论依据,为其三权分立理论提供现实可能。
最后,《论法的精神》虽然理论解释不完善,但却是后来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源头。孟德斯鸠是1世纪上半叶现代资产阶级政治学和法理学的主要奠基人。从这本书里,我们可以挖掘出很多东西,所以它被称为“亚里士多德之后的第一部综合性政治著作,也是直到他那个时代最进步的政治理论著作”。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可以借鉴孟德斯鸠的思想,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研究他的思想,以挖掘更深层次的适合我们社会发展的东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