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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会议纪要,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会议纪要,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现场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行为,明确各方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孟庄热电厂电力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关于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率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

第二章质量目标

第五条项目质量管理的总体目标是:

(1)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2)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控制,观感质量和施工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机组达标投产;

(4)整体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

第三章建设各方的责任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代表业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理,并对监理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二)向施工现场派出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

(三)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

(4)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5)签发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

(六)组织材料和设备的检验;

(7)签发优质签证;

(八)负责按规定监督和控制施工质量,定期编制质量报告;

(九)协助业主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十)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程验收,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检测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下列质量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三)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殊技术工种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四)管理和监督分包单位及其使用的临时工,并对其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五)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或图纸有错误,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提交设计单位,经确认后进行施工;

(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要求,检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检查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七)按规定组织内部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

(八)定期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

(九)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程验收,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检测工作;

(10)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负责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返工或返修,并在建筑工程竣工后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十一)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档案,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调试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的调试质量负责,并认真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调试质量管理体系;

(二)编制调试大纲,并在其中明确规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3)调试必须按照调试规程、调试技术标准和调试大纲进行,对调试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保证机组分部、子系统和整套启动调试的质量;

(四)参与项目验收工作,及时提出调试报告(总结);

(五)建立健全调试档案,保证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项目现场施工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质量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对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现场行政负责人应确保其质量检验、控制和管理部门能够独立履行其职能。

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优化设计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等。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技术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常驻现场。设计机构的负责人一般应由设计项目经理或总设计工程师(含副职)担任。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指导文件,按照相关制度和文件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充分发挥质量保证体系和三级质检机构的作用,做到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控制每个环节和过程的工程质量,通过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整体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责权统一,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相对稳定;各级专兼职质量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应当对相关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检验程序,弄虚作假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更换,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在实施工期、质量、安全、成本四大控制时,应始终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坚持事前检验和过程控制,防患于未然;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督,检查施工准备,现场监督重要工序,加强特殊工序的过程控制;监理单位有权拒绝未达到施工质量控制目的的作业指导文件。

第十五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违法施工行为,有权责令停工或返工,对不符合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施工技术标准(作业指导书)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撤换。

第十六条采购材料设备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有明确的质量要求、质量保证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负责工程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技术选型。选型时应明确材料和设备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和特殊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和产品。重要设备制造应建立设计联络会制度,以协调设备制造和设计图纸。设计联络会由业主单位组织,邀请设计、监理、设备供应(或材料代理)、厂家、施工等单位参加。

第十八条供应商应当对其提供的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采购监督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业主应委托物资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对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严禁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条物资设备运输单位应做好运输组织,优化运输方式和路线,防止运输途中损坏。重要的工程材料和设备应安排专人护送。

第二十一条物资设备储存单位应当根据物资设备的品种、数量、检验状况和储存要求,建设必要的储存设施,配备有经验的仓库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物资设备管理制度。

在向用户发放材料和设备的过程中,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合同文件;

(二)工厂试验、检验和监督记录及报告;

(三)进场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

(4)运输、验收和交接记录;

(5)保存和维护记录;

(六)出厂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

(七)材料、设备使用和安装调试记录。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各方应重视工程的施工技术和观感质量,努力提高建筑安装工程的整体工艺水平和设备制造工艺水平。在质量等级评定中,观感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等级不能评为“优良工程”。

第五章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质量检查一般包括施工准备检查、施工过程检查、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签证检查。业主、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质量检查和验收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工程(或单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检验评定的规定,编制本工程的“检验评定范围表”,规定质量检验项目、检验等级和检验评定标准,并经业主单位认可。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提前办理开工手续,提交所需的全部资料(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企业资质、大型施工机械、计量检测仪器、专门人员、检验评定范围划分表、管理人员资质、进场原材料/构配件、施工机具、施工进度计划、管理制度等。).经济评估。

第二十五条施工准备检查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审批相关作业指导文件,对图纸、材料、设备、机具、场地、劳动力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检查合格后,方可签发开工令。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中各环节、各工序的质量检查,对每道工序实行班组、作业队(现场)、项目部三级检查制度,规范检查、记录、签字程序。如果前一道工序质量不合格,禁止进入下一道工序。对不执行、不落实、不落实“三级检查制”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业主和监理单位将进行00-2000元/次的经济考核。

施工单位在自检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如果施工和检查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监理单位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供工程资料供审批,确保现场施工与工程资料提交同步。施工单位未及时提交工程资料,业主和监理单位将进行200-1000元/次的经济考核。

第二十八条隐蔽工程的验收,施工单位一般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邀请有关单位参加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验收时,应有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时,应认真考虑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分部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系统全面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联合检查验收。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应在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或发表意见,监理单位应签署验收结论。在分部工程验收的基础上,由质量监督机构(业主协调)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并签署质量验收结论。

第三十条火电项目分期验收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机组的启动、试运和竣工验收应按照原电力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和竣工验收规范》进行。

第三十一条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措施,落实达标投产的具体要求,确保机组能够达标投产。

第六章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二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施工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要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对工程耐久性、可靠性、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事故的检查和处理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四类。分类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报告;

(2)业主单位负责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重大质量事故还应向集团公司报告。

一般质量事故可在定期的工程质量报告或年终工程质量总结中说明。

第三十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时,或者如不立即采取措施,事故将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业主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营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第三十五条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遵循“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主要责任人和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补救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

业主、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做好事故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像,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检测,为事故调查和处理提供依据。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机关

(一)一般事故由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调查;

(二)业主单位负责组织专家组(成员由质监机构认可)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

(3)质监机构负责组织专家组对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进行调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派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事故处理方案

(一)一般事故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二)重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事故单位提出(必要时可委托设计单位),报监理单位审查,业主单位批准后实施;

(3)重大和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业主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提出,经业主单位组织的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业主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对处理情况进行检测和检查,并作出结论。

第三十九条事故责任

(一)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发生重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

(二)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3)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一)偷工减料、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二)在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四)不按规定对质量检查和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

(五)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长期处于混乱失控状态,造成工程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者质量事故频发的,除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外,业主单位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发生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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