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奖惩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在施工生产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奖,对违法违规甚至发生各类隐患、险情、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必须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把安全作为企业的一件大事。项目经理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坚持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干部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严格安全管理。
3.质量保证人员必须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严格执法,不谋私利,按章办事,以减少各类事故和危险源的发生。
4、项目设立安全质量奖励基金,奖励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班组和个人。
高级安全奖
项目每年开展一次评选职业健康安全先进活动,并召开项目安全工作表彰会。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给予奖励,表现突出的团队和个人上报上级单位进行表彰。对质保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和出色的管理业绩给予奖励。防止危害和各类事故发生,按上级办法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并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6.对安全工作管理不善、职业健康安全状况恶化、连续发生安全事故和危险源、不构成事故的严重事件的班组进行处罚。
(1)人身伤害事故
(一)轻伤一至二人的,每重伤一人罚款3000元;
(b)发生3-4人轻伤事故,每受伤一人罚款000元;
()轻伤一人及以上的,每伤害一人罚款10000元;
(d)重伤一至二人的,每重伤一人罚款10000元;
(e)发生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罚款2万元;
(f)死亡1人或2人的,每死亡1人罚款1万元;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死亡事故,每发生或死亡一人,罚款10000元。
(h)发生三人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10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30000元;
(一)发生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每起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10万元。
(j)合格供方或分包队伍发生工伤事故,对发包单位进行罚款,每死亡一人罚款2万元,每重伤一人罚款0万元;
(k)各类非责任员工人身伤害事故、非生产性工伤事故、合格供应商人身伤害事故或性质严重的危险源,虽未被责任部门认定为事故,但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根据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实施内部定性认定,并按类似事故进行处罚。
(2)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由地方铁路局和铁路分局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办法处理。
(3)人身伤亡事故
(a)轻伤2人以下:对直接责任人罚款00元;党政正职和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300元罚款。
(b)重伤:一人重伤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并处1000元罚款;两名重伤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并罚款100元;单位党政领导和现场施工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免发当月生产奖,并处罚款各00元;
(一)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撤职、待岗处分;
(d)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时,向公司报告。
责任事故的个人有限赔偿措施
(4)因失职、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根据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程度,直接责任者应按下列标准赔偿经济损失:
(a)直接经济损失在人民币0,000元以下的,赔偿损失的1%。
(b)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0,000元以上的,赔偿人民币6,000元。
对事故实施个人有限赔偿时,赔偿金额在保证责任人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事故直接责任人表现良好的,在收取超过一半赔偿金额时,可以适当减少赔偿。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以缓刑、开除公职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实行个人经济补偿。
7.为规范安全行为,加强员工“两大纪律”,坚决制止和处理“两违”,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对违章者作如下处理
(1)按公司规定对生产中的A类、B类、B类问题进行处罚。
A)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A类为xx至XX元;乙级1000至3000元;00到1000元。
b)对责任人罚款:A类300至00元;b类100至300元;0到100元。
)问题严重、影响恶劣、拒绝接受批评、接受脱产培训的教育工作者;离岗期间,工资福利按单位相关管理。
(2)对其他可能造成事故的违章违纪责任人,视情节处以100-300元罚款;
(3)对造成一定后果的危险源,对事故未负责任的责任人罚款200-00元,对责任领导罚款100-00元;
(4)因安全管理混乱,被上级单位通报并罚款的,被新闻媒体曝光并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按上述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二次罚款或XX-000元罚款。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者,罚款人民币1万元。本规定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本着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对各类危险源、事故和事故的定性责任,项目可参照上述处罚措施进行提升。如果类似事故、重大危险源和事故在同一单位重复发生,应加重处罚。
(6)因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待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有关文件办理。
(7)因事故受到处罚而影响工资、奖金的人员(事故直接责任者除外),在受到处罚后工作积极,遵守规章制度,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在规定时间过半后,向公司报告请求恢复处罚前的工资、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