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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项目奖励办法,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实施方案

创新项目奖励办法,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xxx范围内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一定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和《xxx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范围内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广播电视技术领域科技创新成果的应用、推广和转化,以及与广播电视事业相关的科技新成果。

第四条申请台湾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广播电视相关的新科技成果的应用(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全省第一;

2.行业内先进;

3.实践证明,它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推广和转化现有科技成果中,做出较大贡献,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项目建设、设备开发和技术改进中,采用了新技术,并同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广播电视技术运行、维护和管理中,编制了科学先进的规范、规程和标准,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申请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实践,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持有使用单位和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六条申报科技创新奖一等奖的项目由有关部门进行评审。

第七条存在明显成果争议的项目,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请台湾总局科技创新奖。

第二章奖励标准和措施

第八条综合办公室科技创新奖根据获奖项目的科技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或接近省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技术创新大,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省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对行业的科技进步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具有创新性,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台湾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对科技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获得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由xxx颁发证书、证书和奖金。奖金如下:

一等奖:000元

二等奖:6000元。

三等奖:4000元。

第十条获得一等奖的项目由前台择优推荐申报省科技厅进步奖。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获奖人员,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科技创新奖,由各部门在总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择优申报;台湾总局交办或委托的项目可直接申报。申报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向前台技术管理部门申报本年度科技创新奖,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凡申请台湾总局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打印并填写《xxx技术创新奖申请表》(见附件),以电子文档格式附在软盘中存储。技术部门审核合格后接收。

第十四条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五条总台科技创新奖由科技管理部归口管理。评价委员会由主管主任、技术管理部主任和各专业评价小组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为主管主任,技术管理部主任为评审委员会秘书长。

第十六条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所有项目分为广播中心、电视中心、无线传输与传输、网络传输四个专业。

(二)在主站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按专业抽取-7名成员组成评审小组,组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任命。

(3)评审组组长向评审组成员介绍情况,必要时项目完成人代表应到会回答。

(4)评审组根据项目的水平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写出评审意见和建议,报评审委员会评审。

(5)技术管理部审核评价结果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主管主任批准的拟奖项目将在接待处公示,项目异议受理期为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如果没有人反对,就颁奖。

第十七条获奖项目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发现属实,即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前台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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