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和事故情况,现就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单位调查提出以下意见:
1.一人死亡。
1.事故责任单位在事故所在市、区的所有施工工地一律停工,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带队自查自纠,并将检查情况、事故分析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心城区的,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站负责,下同)。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审查,合格的,允许复工。
2.事故责任单位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召开事故现场会,分析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提请主管部门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至30天的处罚,并报我局备案。
二是发生了两人死亡的事故。
1.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事故责任单位的所有建筑工地一律停工整顿。整改和自查后,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工地,如有任何工地不合格,将继续停工整改。
2.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我局将派员参加。
3.请求主管部门暂扣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30-4天及相关责任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整改仍达不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期延长30日。
三、一次死亡三人及三人以上事故。
1.事故责任单位要依法停业整顿。
2.除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外,我局将组织召开全市事故分析会。
3.请求主管部门暂扣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4天至60天,暂扣相关责任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整改仍达不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四、事故责任单位由我局在全市通报,并在苏州工程建设网或苏州建设信息网公示,期限不少于一年;对事故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进行强制培训;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五、事故责任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后,该企业不得承接新项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不得开展任何施工活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暂扣期间,不得从事施工管理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不得上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