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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申请书怎么递交,什么叫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书怎么递交,什么叫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书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书。今天,查字典的边肖为你精心挑选了几篇优秀的抗诉范文。如果你有兴趣,来和边肖一起学习吧!希望边肖的整理能帮到你!

申请抗议1

申请人:XXX,性别,住址;被申请人: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申请人不服(XX)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和(200)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特此向XX市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XX律师违法违纪。接受委托后,他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对XX进行查处,并依法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收到投诉材料后,未按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00年7月21日,申请人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作出处罚XX的决定。

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一、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清楚。

1.被告的《行政答复》称:我局律师管理处接到起诉状后,立即开展调查,调取了从五家联营企业调取的相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提供的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中,没有被告依法调取五个协会相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提供的“证据”是非法的。

被告提供的“证据”1、4、6、7均为从XX市律师协会取得,不合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律师协会因其不负责任而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后又向被告投诉XX违法违纪。因此,被告不存在委托律师协会进行调查的法律行为,律师协会因其利益关系应当回避。但本案被告提交的证据大部分是XX律协的杰作。这些所谓的“证据”,既能证明被告的行为违法,又能证明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清楚。

3.被告未向法院提供申请人的起诉状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信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对XX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投诉。但本案中,被告除提供非诉代理合同和代理合同外,未提供起诉状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被告隐藏起诉状和申请人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由于法院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院对事实的判断明显存在错误。

4.大家投诉XX违法违纪的事实是清楚的。

1)违法律师XX提供无法履行《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事项,骗取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

2)违法律师XX接受委托后,未依法调查取证;密封的医院病历。

3)违法律师XX接受委托后,故意减少申请人受到损害的事实。

二、一审法院违反法律,没有对证据作出事实认定。

被告XX市司法局出具的《答复》与提供的证据不符,提供的证据大多不合法、不真实、不相关。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的裁定书和庭审笔录证明,一审法院没有对证据进行认定。

3.一审法院违反程序,依法认定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四。这个案子没有诉讼时效。

五、原审法院没有根据其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

本案中,原告是申诉人,被申诉人XX的司法行政机关是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行政相对人是XX和律师事务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通过法定程序向XX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取证,关系到XX和XX物联律师事务所。只有在原审法院增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实,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决。一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说明一审法院对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

陈诚

XX人民检察院

抗议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抗议2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邱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籍贯湖北省XX市XX乡XX村,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是申请人的丈夫,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市中心人民医院。

地址:广东省XXX市XXX区XX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请求:申请人不服民事判决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粤法民初字第102号发出,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此请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邱某某曾是XXX市XXX区国康堂的保洁员。2007年9月22日因视力模糊、头痛到申请人处就诊,诊断为“鞍区占位:垂体瘤?”9月23日,申请人入院治疗。10月9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进行开颅手术。术后第6天(10月1日),申请人出现左侧肢体无力、口齿不清、精神差,诊断为血栓性脑梗死。11月2日,申请人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被迫出院。2000年4月2日,申请人因颅脑手术后继发癫痫在被申请人处住院,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次日被强制出院。目前申请人左肢完全偏瘫,长期卧床需要特别护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没有采用“微创肿瘤切除术”最大限度地保护脑组织,减少对脑组织的牵拉,减少功能丧失,而是采用了高风险的“开颅手术切除”。此外,申请人在手术过程中麻醉不充分,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而且,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采取有效的护理措施和术后相应的注意义务,忽视了申请人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因此未能采取措施有效预防脑梗死。

2000年10月16日,申请人将被申请人起诉至XXX市XXX区人民法院,要求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2009年4月1日,因某医学会、广东省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申请人被迫撤诉。2009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出于人道主义,同意赔偿申请人丈夫张某某6000元,并约定“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医疗纠纷经双方签字后宣告终结,双方互不追究”。2010年,申请人以医疗过错为由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医疗过错责任。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2011年1月1日,司法大学科学技术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大鉴(2011)XXX号),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医疗过错,与申请人不良后果的参与程度为B级(理论系数为10%)。申请人肢体偏瘫构成二级伤残,癫痫发作伤残为四级,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3767.0元。2012年1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某法民初字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医疗损害赔偿金3073.42元。之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不服,上诉至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2月2日,X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原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12年9月2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2012)某法人一字第一号民事判决,仍支持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医疗损害赔偿金3073.42元。此前,被申请人将邱某某、申请人丈夫张某某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丈夫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承担所谓违约金444240元,被(2011)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驳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未对(2012) XX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被申请人对(2011) XX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某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了(2012)第2012号民事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签订的协议的效力,并作出(2012)法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法国、中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撤销(2012)一项编号为法国XXXX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不服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第1011号民事判决XXXX,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广东高发民沈怡之诺民事裁定书。XXX认为申请人的丈夫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放弃诉讼权利的人道主义援助协议合法有效,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是邱某某的丈夫张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能否与被申请人约定剥夺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1.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人道主义援助协议属于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丈夫张某某事先未得到申请人明确授权,事后也未得到申请人明确追认,显然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私下签订的人道主义救助协议,只要未经申请人确认,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在我国,夫妻在家庭中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平等的地位。很明显,仅仅因为夫妻身份就认为构成表见代理,这是对夫妻平等地位的否定,是对表见代理的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作出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说明夫妻之间的表见代理仅限于所处理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表见代理行为仅限于“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本案中,张某某处理的是申请人的医疗损害赔偿,具有直接的人身属性。显然,只有申请人本人可以处理,或者明确授权他人处理2。而且这个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满足日常生活需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表见代理认定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纠正。

2.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无权通过与被申请人的约定剥夺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诉权是指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益的权利。上诉权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处置,否则程序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就得不到保障。因此,这份放弃诉讼和仲裁权利的协议是无效的。诉权直接以宪法上的诉权为基础,包含了诉权作为公共请求权的属性。起诉权作为公法上的请求权,不可转让,不可放弃。即使当事人签订了放弃诉权的协议,当事人的诉权也不会丧失。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提前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即使是诉讼时效的诉讼权利,也不能由当事人擅自约定。显然,比诉讼时效更重要的诉讼权利是不能擅自约定的。

本案中,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以协议的形式任意剥夺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享有的宪法赋予的诉讼权利,明显属于无效行为,直接损害了申请人2的合法诉讼利益。

综上,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基本公正。二审法院以所谓的“表见代理”为由,强行认定申请人丈夫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要求申请人放弃诉权,明显是对夫妻平等关系的误解,是对表见代理权的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为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兹向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请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我在此传达

某某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Xx,xx,xx,XX,XX,XX

申请抗议3

申请人:* *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东省* * * * * * *村村民,现住* * * * *区。

被申请人:滨州某地毯公司。

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区号。

请求:请求取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x)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滨州中院提起上诉,滨州中院以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认为事实证据不足,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提出抗诉。

一是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凭证无公章不予支持。当时由于xx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有些文件只有收款人签字,收款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法院没有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就作出了终审判决。

因此,终审裁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凭证无公章不予支持是不合理的。

第二,终审法院适用了错误的法律。

最终裁定确认,申请人妻子在声明上的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明知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上否认妻子的签名,因此声明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检察机关抗诉。

这是* * * *法院申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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