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1)
原告范xx,男,21岁,汉族,古县岳阳镇夏夜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田×,男,年月日出生,19岁,汉族,临汾市尧都区人,现住古县古阳镇古阳街。
被告:法定代表人,
被告刘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古县旧县镇人,现住古县古阳镇。
被告:法定代表人,
被告解xx,男,年月日出生,19岁,汉族,古县人,现住古县古阳镇热柳村。
被告:法定代表人,
被告胡xx,男,年月日出生,19岁,汉族,古县岳阳镇人,现住古县岳阳镇九清源村。
被告:法定代表人,
诉讼和请愿
1.请求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田X、刘洋xx、胡xx的刑事责任,并请求从重处罚。
2.请求判令被告田X、刘xx、杰xx、胡xx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0月20日晚11时许,附带民事被告人田X、刘xx、杰xx、胡xx因琐事在古县中小企业局附近二中路口将原告人郑xx、魏xx刺伤,致原告人郑xx重伤,魏xx轻伤。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古县惠民医院抢救。第二天,他被转到古县人民医院。医院诊断为脊髓损伤,背部和腰部多处刀伤,右眼睑皮肤裂伤。原告在古县人民医院住院97天。住院期间先后在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临汾开发区新立医院、临汾动力机械厂职工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642.1元,交通费4113.3元,住宿费2100元。目前为止,原告还不能正常行走,仍需继续治疗。
被告人田X、刘xx、杰xx、胡xx实施故意伤害罪,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此向你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田X、刘xx、杰xx、胡xx,同时要求各被告及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
知止
顾县人民法院
展示人:范xx
* * 2008年4月10日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二)
原告:张xx(死者之妻),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2003年下岗失业,无固定收入来源,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
原告:华xx(死者之父),男,194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xx。
原告:马xx(死者母亲),女,1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常住盐城市XXXXXX宿舍区。
原告华X(死者之女),女,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城市xxxxxxxx区。
原告:华xx(死者之子),男,200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城市xxxxxx宿舍区。
委托代理人:倪晓峰,济南空军事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陈xx,男,39岁,汉族,常居盐城市xxxxxx宿舍区,已被抓获归案。
要求
一、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二。支付原告各项赔偿费用共计46431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住在天辰水泥有限公司宿舍区,2007年11月17日30时左右,被告陈xx逃至华xx家中将华xx当场杀害,后又欲杀害其母亲,但苦苦哀求后作罢。关上门后,被告向南逃了约20米,遇到了抱着儿子的原告张xx。将他割伤后,被告回到家中企图自杀。原告张xx左脸被横向切开,长约10厘米,深约4厘米,达骨膜,与口腔相通。血管破裂了。经医院及时抢救,他脱离了生命危险。2007年11月27日出院,根据恢复情况,几个月后鉴定面部残疾。
5.原告生活费主要靠被害人xx开销。被害人父母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和其他经济来源。他们的孩子还小,本来生活就很贫困。而且被告的杀人行为加重了原告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案发至今,被告人及其亲属未向被害人支付任何赔偿金,性质极其恶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1。承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2.赔偿原告医疗费6239元、误工费61元、护理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元、营养费90元、死者生前抚养的4名父母及子女生活费161279元、丧葬费1192元、亲属办理丧事住宿费等合理费用173元、死亡赔偿金216元,共计46431元;3.赔偿被害人张爱钦因其受伤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出院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整容费、康复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后续治疗费用。(确认后计算);4.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包括复印资料费、交通费、餐费、住宿费、误工费等。(以上费用将在确认后计算)
特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我在此传达
盐城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