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申诉(1)
原告:江西* * *有限公司地址:江西* *县
法定代表人:* * *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 *。
第三人:* *,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 *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要求
1.依法撤销被告社工伤字[2011]第x号工伤认定决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3日,原告与* * *签订了《水泥包装和搬运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 * *从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承包原告的水泥包装、搬运和装载,双方根据搬运数量结算费用。签订协议后,* * *聘请* * *负责水泥搬运,属于* * *个人行为,与原告无关。虽然* * *于2011年3月14日受伤,但由于原告与* * *无劳动合同关系,其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2011年12月6日,后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关于确认后xx县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复函》。据此,被告认定用人单位为原告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告认为,在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前,原告已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并提供了水泥包装搬运的合同协议,故被告未经劳动仲裁部门判决,无法确认工伤。第三人虽提供了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复函》,但并非有效仲裁裁决,也没有开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没有法律规定“答复”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依据。因此,被告的工伤认定书也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被告的工伤认定决定(社工伤认定字[2011]第* *号)是错误的。请法院依法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望判决如其所愿。
我在此传达
* *区人民法院
江西* * * *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2日
工伤认定行政申诉(二)
原告:珠海XXXX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香洲区教育路24号。
原告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XX的《香劳社工决定》工伤认定决定;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1)1112号工伤认定决定。原告认为,原告从未与XXX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违法,特此提起行政诉讼。
我在此传达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珠海XXXX工程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
工伤认定行政申诉(三)
上诉人:
原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吴京路1号院。
法定代表人:董,职务:董事长。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互助路73号,市委北院。
法定代表人:周春辉,职务:厂长。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于20**年9月6日作出的《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豫(郑)第20 * *号)第06号;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年12月1日上午11时许,在原告承建的鹤壁民兵训练基地施工现场,钢筋因绳夹脱落反弹,击伤许晓军下颌。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派人带其到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16排螺旋T扫描和T成像检查。诊断结果是头颅T扫描显示无异常。原告为此支付了所有费用。同时,自20 * * 12月1日事故发生后,许晓军一直没有来为原告工作。
20**年7月12日,许晓军向被告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自己当初被钢筋反弹击伤,不仅下巴受伤,左眼也受伤,导致“左眼视网膜震荡伤”。经补正(复查),被告于7月19日受理了许晓军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7月2日书面告知原告许晓军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并提供相关证据,并于20日内向被告报到。原告在收到被告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于向被告作出书面说明,认为许晓军的“左眼视网膜震荡伤”并非当初被钢筋砸伤所致,与原告无关,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时,原告向被告指出,20**年12月1日,原告派人带许晓军去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时,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和T像都在许晓军处。然而,被告无视原告的书面解释。未经调查核实,认定许晓军“左眼视网膜震荡伤”为工伤。
综上所述,许晓军所遭受的“左眼视网膜震荡伤”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工作造成的意外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遂提起诉讼,希望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判令被告重新认定许晓军所遭受的“左眼视网膜震荡伤”是否属于工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我在此传达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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