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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方式,村支部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方式,村支部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在工作中,拥有一套严格规范的制度,可以让很多工作变得更加便捷。今天字典编辑精心挑选了几篇关于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的优秀范文。如果你有兴趣,来和边肖一起学习吧!希望边肖的整理能帮到你!

移动党员管理系统一

县域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使他们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永葆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意见,党的有关规定和中央、省委、地委的有关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党员,是指因就业或居住地发生变化,不能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长期存在的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从严治党的原则,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和发挥流动党员作用的角度,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四条流动党员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流入地党组织、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紧密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职业特点和居住地,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确保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3)坚持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把教育管理融入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组织观念、光荣感、归属感、责任感。

第二章组织关系管理第五条流出地党组织应当切实加强流出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党员离开前要登记原因、时间、联系方式。根据党员外出情况,主动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督促其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登记。

第六条流入地党组织应当积极管理流入党员的组织关系。

对持有效证件的流入党员,要及时接受登记,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党小组。按照规定,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中的相关内容。对出示党籍,但无有效证明的外来务工人员,要积极联系流出地党组织,认真做好识别和接收工作。各级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转移组织关系或按规定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党组织创造接收条件,并提出接收流动党员的时间等具体要求。

第七条乡镇党委和县民政局应做好流动党员的组织和关系管理工作。要认真负责地接受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和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的组织关系。落实工作前需要外出的党员,应主动出具流动党员活动证明,并提出相关管理要求。

党员落实工作单位后,要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或所在地方党组织。6个月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可转入党员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档案转入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在原学校保留户口满两年的,也可以在原学校保留党组织关系,学校党组织应当对其承担教育和管理责任。有关党组织在搞好组织关系管理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党费收缴工作。

第八条流动党员应当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办理组织关系转移。

外出前应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或向支部负责同志口头汇报。按规定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当地党支部查验。到达目的地后,应及时向工作单位党组织、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报告,并主动通过电话向正式关系的党组织反馈。流动期间,组织关系发生新的变化,要同时向流出党组织和流入党组织报告。

第九条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或者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章党费收缴和发展党员第十条党员外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按月向流入地党组织缴纳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应与有正式组织关系的地方党组织联系,有正式组织关系的地方党组织应自行退党。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如实填报该党员在流入地的表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等情况。

第十一条按照“双向联系、双边评议”的要求,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确认工作。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卡外出时,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预备期满,你应向流出党组织申请转正,流出党组织在书面征求流入党组织考察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第十二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在农民工、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其他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并将其纳入当地和单位党员发展规划。要积极接收流动人口中的发展对象,认真受理流动人口提交的入党申请,落实专人培训教育。如果条件成熟,流入地的党组织会搞好发展。

第四章民主评议第十三条民主评议由流动党员有正式关系的党组织负责。

第十四条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前,应当及时向流动党员发出通知。同时,要积极与流入地党组织取得联系,书面征求对流动党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评议时,应当认真审核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和流入地党组织的证明材料。对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的党员,要将其自评材料、流动党员活动证明和流入地党组织的鉴定材料寄回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党组织应当在考核结束后通报考核结果,同时向流入党组织书面反馈。

第十七条根据民主评议,党组织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党员进行表彰;

对民主评议不合格或拒绝参加评议的党员,由当地党组织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权利保障第十八条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切实保障流动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原则上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的党内选举。

流动党员有正式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召开党代会和党代会选举时,应当提前通知离任党员出席。离任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经本人确认并经党代会或党代会同意,可以不计入应出席会议人数,也可以按规定程序办理代理投票手续,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流动党员较多的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时,要注意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代表。

第二十条各级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定期走访制度、谈心制度、联系帮扶制度等。针对农民工党员的特点,结合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

第六章充分发挥作用第二十一条外出务工党员应当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走在群众的前面,做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和依法管理的表率。

第二十二条每一名流动党员应当定期、主动向组织反映思想和工作情况,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要积极为家乡的经济建设建言献策。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技术专长的流动党员也要积极回乡创业,为家乡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应当在流动党员中积极组织开展以定岗定责、责任区、示范岗、志愿服务为主题的党建活动,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好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要设立流动党员服务专用电话,安排专人,切实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咨询、法律维权、帮扶协调等服务。

第七章组织领导第二十五条流入地党组织是流动党员管理的主体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当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外出党组织要主动加强与流入党组织的联系沟通,配合流入党组织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利用各级党建联席会议,整合公安、民政、计生、劳动人事等职能部门和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力量,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在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和办理暂住证时,应当增加“政治面貌”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组织应当积极创新工作方法,搭建有效平台,逐步实现流动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常态化。

出、入党组织要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帐,逐步实现流动党员的信息化管理。要依托各级社区服务中心和党员活动室,设立党员服务中心(站),开设党员服务窗口,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关系转移、管理登记、教育培训、帮扶帮扶、信息咨询等全方位服务。

第二十八条定期对流动党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应在每年年底报告流动党员管理情况。县委组织部每年都会进行一次抽查。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乡镇、各单位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其他工作制度,使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党章和其他有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威宁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移动党员管理系统2

1.党员外出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

二、党员外出6个月以上,并有固定场所的,其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三。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无固定场所的,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报乡(镇)党委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

四、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点位相对集中的,可成立临时党小组。

五、外出党员和临时党小组长应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外出的党员接到党支部重要活动通知后,要按时返回。

6.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七、农民工和企业党员,积极接受他们的组织关系和身份证件,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组织生活。

移动党员管理系统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使流动党员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意见,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党员,是指因就业或居住地发生变化,不能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长期存在的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流入地党组织、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紧密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坚持镇情、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职业特点和居住地,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确保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3)坚持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把教育管理融入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组织观念、光荣感、归属感、责任感。

第二章组织关系管理

第四条我们系统内有发展党员审批权的党委,要认真履行作为流出地或流入地党组织的双重职责。

第五条建立健全对流动党员的走访慰问和关怀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和不定期看望家属。有条件的党组织可以派员亲自走访外出党员,必要时可以派员到外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调查了解情况,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

外来党员和流入地党组织要热情走访,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第六条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培训制度。流动党员流动前、流动中、流动后都要加强教育,做到教育不脱节,管理有连续性。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要抓住开展集中培训、专题教育和组织活动的机会,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权利保护

第七条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流动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当得到切实保障。

第九条未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原单位党组织召开党代会或者党代会选举时,应当提前通知离任党员出席。离任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经党代会或党代会同意,可以不计入应出席会议人数,也可以按规定程序办理代理投票手续,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条流动党员较多的党组织召开党代会或者上级党组织召开党代会时,应当注意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代表。

第四章。功能发挥

第十一条流动党员应当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走在群众的前面,做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和依法经营的表率。

第十二条每名流动党员应当定期、主动向组织反映思想和工作情况,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

第八章组织和领导

第十三条要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领导和指导。关注新情况,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培育和树立先进典型,指导和推动一般性工作。选派党性强、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党建指导员或联络员,负责流动党员管理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党组织应当积极创新工作方法,搭建有效平台,完善管理服务网络,逐步实现流动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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