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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书简单范本,双方合作的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简单范本,双方合作的协议书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和艺术委员会科学合作协定

根据1978年8月26日在贝尔格莱德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长期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的协定》,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为另一方(注)(以下简称双方), 本着发展科学合作的愿望,并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根据平等互利互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和艺术学院委员会代表南斯拉夫科学和艺术学院、塞尔维亚科学和艺术学院、斯洛文尼亚科学和艺术学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科学和艺术学院、马其顿科学和艺术学院、黑山科学和艺术学院以及科索沃科学和艺术学院。

第一条

支持双方科研机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在共同感兴趣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开展学术考察和经验交流等科学合作。为了实现上述科学合作,双方同意在互惠原则上交换人员,每人每年30人周。

文章

双方可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讲座和专业咨询。

文章

双方可以互派科学家和专家进行联合研究和业务培训。

第四条

双方可邀请科学家和专家出席对方举办的相关学术会议和其他重要科学活动。

第五条

根据本协议第1条,派遣方将在出发前至少三个月向接受方发送详细的访问计划。

出访计划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位、职务、专业、派出单位和被访单位名称、派出时间、停留期限和你懂什么国际通用语言。接待员收到计划后,应在六周内对提出的计划给予答复。经接收方同意,发送方应在到达接收方十天前将其确切的到达日期和运输工具通知接收方。

第六条

双方支持在各自的科学期刊上发表对方科学家和专家的学术论文;支持图书馆和其他科学组织直接交换图书、资料、目录、复制照片和缩微胶片、科技影片以及种子和种苗等。尽可能地;在使用共同研究的成果时,要尊重对方的要求。如果要公布这些结果,应该得到对方的同意。

第七条

财务条例如下:

1.根据本协定第1条互派人员到东道国首都或委员会所在地的往返旅费和超重行李费应由派遣方承担。访问期间的住宿费、生活费(餐费、市内交通费等)、城市间交通费、陪同人员(翻译)、文化活动费、疾病或伤病医疗等费用由接待方承担。接待方支付给来访者的生活费(餐费、当地交通及其他费用):

一等舱(院士、主任或同等级别)的当地货币为每人每天27瑞士法郎

两(其他)当地货币每人每天18瑞士法郎。

(按双方国家银行当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派遣方将在派遣人员的访问计划中告知生活费水平。

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交流人员根据本协定第一条在东道国停留期间所作的演讲、报告和论文不予支付。

三。根据本协议第2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所有生活费用应由邀请方承担。

四。根据本协定第三条派遣的合作研究人员的费用应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受训人员的所有费用应由派遣方承担。

动词 (verb的缩写)根据本协定第四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生活费用应在邀请函中注明,并有财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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