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采纳主要是对个别证据的审查判断;采信证据不仅包括对个别证据的审查判断,还包括对一组证据乃至整个案件的审查判断。二者都应坚持证据的“三性”原则,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原则。但在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时,应把握确认和充分原则。
一.证据采纳和接受概述
证据的采纳和采纳是我们在办案实践中经常混用和替代的两个概念。但是,我们有必要从审判过程和审查证据的需要两个方面来区分这两个概念。采纳的核心是“采信”,即作为审查对象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定的证据能力或资格,是否可以作为与案件的联系允许进入审判程序;采信的关键是“信”,即允许进入审判程序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其证明价值如何。通俗地说,采纳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进门”的问题,采纳解决的是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
无论证据是否采信,都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但两者的审查方式和要求不同。就审查方式而言,证据的采纳主要是对个别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据的可采性不仅包括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还包括对一组证据乃至整个案件的审查判断。就审查程序而言,采纳是对证据的初步审查,受理是对证据的深入审查;所以收养是收养的基础,收养是收养的延续。就审查结果而言,未被采纳的证据当然不能采信,但所有被采纳的证据也不一定都能采信。换句话说,所有被接受的证据不一定是最终决定的基础。
二。案例
(一)案例回放
本案中,死者秦在某镇某村采石场(以下简称采石场)工作。2000年6月20日上午,秦在搬石头上车过程中受伤。被送往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救治,最终因救治无效死亡。从采石场开业到秦受伤死亡,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秦的直系亲属以采石场老板邹某、曲某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依据人社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赔偿秦死亡的一次性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66万元。
被申请人闫某辩称,采石场原是丁某开的,其于20__ _年以人民币10万元转让给闫某。在20个__ _ _ _ _ _ _ _ _ _年内 _ _ _ _ _ _被申请人曲某认可其于20__ _ _ _ _ _ _ _ _年接管采石场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另外,曲某是颜某的姑姑、父亲。 闫某经济条件较好,有支付能力。相反,曲某经济条件较差,没有支付能力。
(2)争议的焦点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采石场的所有人是颜某还是曲某。
(三)举证
1.为了证明采石场的实际所有人不是曲某,而是闫某,申请人列举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某镇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安办)于2010年3月20日对闫采石场下达的《整改指令书》。说明书上写着采石场的主人是闫某。
第二个证据:20年6月29日事故发生后镇安办向采石场出具的第二份《整改指令书》。这个“整改指令”并没有说明是哪个业主。
第三组证据:五张送货单。这5张送货单的所有人名字都是闫某,送货单上记录的时间都是闫某说采石场转给曲某之后。
第四组证据:三名证人的当庭证言。
罗某:罗某是事故采石场员工,证实秦某工作时间及事故经过。同时证明曲某只是颜某在采石场的委托管理人,并非实际所有人。
唐某:唐某是采石场所在村民小组的组长。他证实,自己并不知道邹某接替丁某后的过户行为,只知道自己是邹某的东家。
易某:易某证明采石场由丁某转让给闫某后,并不知道背后的转让行为,只知道自己是闫某的所有人。
2.为证明采石场所有人为曲某,被申请人闫某列举了其与曲某签订的采石场转让协议及分期付清转让款的收据两份证据。
三。采纳证据
对上述双方提交的证据是否采信,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1)相关性。在双方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交的各种证据中,只有与案件事实真正相关的证据才能在庭审中作为证据采纳。
关联性是证据的天然属性,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关系。诚然,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存在的,世界上任何两个事物都可以找到某种或远或近的联系。但这种哲学意义上的普遍联系不能作为仲裁活动中采纳证据的依据。在仲裁活动中,关联性作为证据采纳的标准之一,必须是对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证据意义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在逻辑上具有证据关系。通俗地说,这个证据的存在一定比这个证据的不存在更明显,才能证明一个案件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2)客观性。双方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必须在内容和形式上是客观的,才能在庭审中作为证据采纳。
所谓证据内容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内容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而不是人们的臆想或主观猜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的形式,并以某种方式被人们感知。这里需要明确一点:证据的客观性不等于证据的真实性。有些证据有客观形式,并不代表它真实可靠。有些证据的内容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并不代表这个证据的反映就是准确无误的。
(3)合法性。双方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在证据的主体和形式、收集和提取证据的程序和手段等方面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然后才能在审判中被采纳为证据。
合法性是指法律应当对证据的主体和形式,以及收集、提取证据的程序和手段作出具体规定,从而规范证据证明活动,特别是调查取证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权益。
本案双方当事人引用的上述证据,经侦查人员从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等方面初步审查,均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应予采纳。
四。证据的接受
(一)单一证据的审查
单一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需要围绕证据的“三性”原则来考量。在办案过程中,举证、取证、质证、认证必须围绕证据“三性”原则进行。关联性是指与待证事实的逻辑联系,即只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合法性是指取证的形式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性要求不使用不择手段的手段获取证据,否则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它包括形式上的真实性和内容上的真实性。形式真实是指证据载体真实,内容真实是指证据可以被证明或证伪,真实最终取决于其内容的真实。
调查人员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以下深入审查。
1.申请人引用的证据。
第一组:镇安办给采石场的两份《整改指令书》都有镇安办的印章,应该是真实的。证据是由政府机构出具的,也是合法的。从关联性来看,第一份说明书明确写着采石场的主人是闫某。第二次指令虽然没有指明是哪个业主,但根据第一次整改指令,可以证明采石场的业主是颜。
第二组:五张送货单。来源于采石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相关经办人的签字。应该是真实合法的。这5张送货单的所有人姓名均为严某,时间均在严某声称将采石场转让给曲某之后,证明采石场的实际所有人应为严某。
第三组: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这三个证人与此案无关。他们出庭作证,他们的证言应该是真实合法的。三位证人的证词也证明了采石场的实际所有人应该是颜。
申请人认为采石场的实际所有人应为闫某,而非曲某,闫某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理由:第一,镇安办给采石场的《整改指令书》上写明,采石场的主人应该是闫某。镇安办事处是国家机关,其“整改指令”在认定采石场业主方面比其他证据更有效。而两五张“送货单”的所有人名字都是严某,时间都是在所谓的严某将采石场转让给曲某之后,并且这套证据严某和曲某在法庭上被认定为真实可信,因此可以充分证明采石场的真正所有人应该是严某,而不是曲某。3名证人的“当庭证言”均证明,他们只知道采石场由丁转让给颜,而不知道颜将采石场转让给屈。罗是事故采石场的员工,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他不仅证实了秦的工作时间和事故经过,而且进一步证明曲是颜在采石场的委托代理人,而不是实际所有人。
2.被告闫提交的证据。
第一组:颜与曲签订的采石场转让协议。办案人员审查移送协议,因为与案件相关,认可其关联性就可以直接审查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其形成时间为20__ _年。虽然申请人在质证时否认了真实性,但并未提交相关鉴定结论。虽然他有疑问,但没有执照,他不能直接否认它的真实性。且证据能直接证明采石场已转让给曲某。根据证据规则,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
第2组:两笔转账付款的收据。虽然申请人指出10月20日出具的收条编号为000226,但2月20日出具的收条编号为000267,前一张收条编号为最后一张,后一张收条编号为第一张。然而,被告解释说,这些收据分别来自两张收据。单从这一证据的审查来看,不能否认其真实性,间接证明了采石场已转给屈。
被申请人闫某认为该采石场已于20年10月2日以10000元转让给曲某,有《转让协议书》及两次支付转让费的“收据”为证。曲某在本案中应承担赔偿责任,闫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都有自己的理由。从这个角度来看,仅仅从对单一证据的审查来确定该证据是否应当采信是不可能的。
(2)综合证据的判断
充分性和可查证性的审查:即案件事实的确认必须以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为依据,各种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不仅要有内容的真实性,还要有证明的充分性;不仅要“证据确实”,还要“证据充分,相互印证”。所谓“证据充分,相互印证”,是指证据的证明力或证明价值足以证明案件中要证明的事实。从理论上讲,“证据充分,相互印证”可以是单个证据,也可以是一组证据,也可以是一个案件中的所有证据。就案件中的一个事实或情节而言,证据是否充分是指一份证据或一组证据的证明价值是否足以证明该事实或情节的存在或不存在。就整个案件而言,证据是否充分是指案件中所有证据的证明价值是否足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对证据是否充分的审查主要是分析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审查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主要是审查各种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全面审查本案证据。申请人的证据不仅包括申请人认可的书面证据,还包括证人在法庭上的确认;既有书面证据,也有口头证据;采石工人、基层组织领导人和村民都证实了这一点。既有直接证据,也有间接证据,还有政府机关制作的官方文件。申请人的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据充分,可查证。另一方面,闫某引用的与曲某签订的采石场《转让协议》,因曲某是闫某的亲属,闫某有支付赔偿的能力,而曲某无支付赔偿的能力。由于采石场所有者承担责任,法院将无法执行仲裁裁决,不能排除被申请人逃避赔偿责任的嫌疑,从而降低了证据的证明力。其次,闫某两次还清转账款项的收据存在前一张收据的收据号为最后一张,后一张的收据号为第一张的瑕疵。这两份收据否定了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影响了转让协议的证明力。此外,在闫某与曲某的《过户协议》中,约定“本协议生效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根据被申请人闫某的陈述,至今未办理车牌车辆过户手续。同样,车辆不过户,协议也不生效。协议未生效,采石场未转让。《转让协议》虽然是直接证据,但该证据是孤立的,没有其他相应的证据予以肯定确认。其他证据对“转让协议”的证明力产生负面影响。再次,从证明力上分析,根据“国家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公文优于其他书证”的证据规则,结合本案,镇安办事处作出的整改指令为职能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公文,闫与曲签订的采石场转让协议为一般书证。对比两份证据,整改指令的证明力大于转让协议。此外,被申请人严某与曲某签订的采石场《转让协议》不仅是孤立的证明,其真实性也让人有理由怀疑。根据确凿证据规则,孤证在本案中不能作为确凿证据。因此,不接受《转让协议》。据此,由于被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收条是用来证明“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在“转让协议”未被受理后,自然也就不予受理。
纵观本案所有证据,申请人的证据完全可以符合证据“三性”原则,被申请人的证据不仅不符合证据“三性”原则,而且其作为关键证据的“转让协议”也不能作为本案的最终证据。以上,从多方面证明邹并未将采石场转让给屈。因此,根据证据优势原则,本案采纳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判决闫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总之,在办案过程中,从提供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审查确认证据,到其他与证据相关的案件,都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采纳证据的过程中,实事求是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的,而不是虚构的;其次,在证据采信过程中,要坚持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随意性;第三,证据的可采性必须经过控辩双方的论证、质证和质疑,才能被采纳。对证据的审查坚持充分和可核实的原则。全案证据经过整理组合后,必须消除一切矛盾,达到各证据的一致性。整个案件的证据与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相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从全案证据中得出的结论是本案的唯一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