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服液瓶铝盖是一种与口服液瓶配套使用的药品包装材料。因其密封性好,携带和使用方便,广泛用于口服液和口服液的包装。注册名称为口服液瓶铝塑组合盖、口服液瓶易穿刺铝盖等。(本文统称口服液瓶铝盖)。一些产量较大的制药企业一个月消耗几千万个铝盖。笔者以此类常用的药品包装材料为例,探讨了在当前日常监管中,依据现行药品包装材料法律法规和标准难以规范的一些问题和建议:
问题1:口服液瓶铝盖外包装标识与实际状态不符:
药品包装使用的口服液瓶铝盖不独立使用。喝过口服液的人都知道,铝盖和药水之间必须加一个内胶塞或胶垫。橡胶塞(垫)主要起隔离和密封作用。目前药用铝盖和药用胶塞(垫)是两种不同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国家独立颁发药品包装材料注册证。按照这个管理,药品生产企业要从合法企业进货,在灌装间使用。但在口服液的生产经营中,由于技术和成本因素,药企不可能从铝盖生产厂家采购铝盖,从胶塞(垫)生产厂家采购胶塞垫,然后组装在一起包装口服液。目前普遍的做法是:药企有需求直接采购铝盖配组装胶塞(垫)。根据市场需求,药包材生产厂家提供的铝盖都配有不同材质的内塞(垫),如乳胶、硅橡胶等。然后,内塞和铝盖的组装过程实际上是在铝盖生产厂家完成的,这个铝盖出厂时就是两种药包材的复合成品。根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13号)规定,铝盖用药用胶塞还必须具有《药品包装材料注册证》,符合相关标准。但由于口服液铝盖生产企业往往只获得铝盖药品包装材料注册证,所以购买的是内塞,出厂时在产品外包装上只标注铝盖药品包装材料的名称、批号和相应的注册证号。
此外,执法人员还在一家铝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内,发现了大量内衬天然橡胶塞的口服液铝盖成品。外包装上也标注了药品包装材料注册证号,但没有标明胶塞的材质。然而,天然橡胶塞由于其化学性质不稳定,早在20__年前就被列入国家强制淘汰的药品包装材料名单。虽然企业的解释是都是卖给保健品和食品生产企业,但是外包装和卖给药品生产企业的铝盖没有区别,不排除混入药品生产企业的隐患。
事实上,不仅是口服液瓶的铝盖,大部分药品包装材料的外包装标签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标识内容不全的问题,如只有一张合格证而没有标签、药品包装材料的产品名称与注册证不符、生产批号或日期不全、未标明执行标准、未标明产品有效期等等。有的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在同一个外包装内生产不同种类的药包材,取得的药包材注册证全部印在外包装上。
分析:目前《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审查通则》和《药品包装材料国家标准》没有规定药品包装材料包装标签的内容,而是由企业自行制定,这是导致包装标签混乱,未能起到指示作用的重要因素。
二、橡胶塞垫复合铝盖的质量控制:
铝盖作为独立的药品包装材料进行了注册和申报。申报的生产程序只包括铝盖的生产内容,胶塞的组装工艺,质量标准中自然没有检测胶塞的内容。铝盖出厂时,厂家只是根据铝盖的质量标准出具检验报告,而内胶塞(垫)的质量检验指标是否合格却没有质保书。作为药包材的使用终端,大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没有足够的药包材检测能力,对采购的药包材质量控制主要依靠供应商的合格检验报告。从药企制定的口服液铝盖内控标准来看,一般只规定了铝盖的外观、规格、大小、微生物限度等几个限定项目,而没有内胶塞(垫)的检测项目。按照P的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采购铝盖之前,会向供应商索要铝盖和内塞的注册证等相关资质。而每次购买的铝盖是否配有合法合格的药用胶塞(垫)往往缺乏监控和检验能力,口服液用铝盖包装标识内容不全也是原因之一。同时,铝盖生产企业对胶塞(垫)的采购、使用和出厂管理松散,胶塞(垫)进出口未进行检验。他们认为“胶塞(垫)反正不是我们的产品”,不需要对其质量负责,导致药用胶塞(垫)在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存在真相空和盲点。
解析:《药品管理法》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和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包材。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包装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但在实际监管工作中,药监部门对于是否符合“法定标准”或是否“不合格”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判断依据。新的y b b系列国家标准颁布实施后,已发放的药包材注册证未被要求变更,给监管带来困难,尤其是类似口服液内胶塞(垫)和铝盖的复合药包材,缺乏适用的法律标准。而且,目前药包材监督抽检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对药品包装材料的生产和使用进行抽查。由于没有监督抽检权限,承担主要日常监管工作的基层监管部门还无法开展这项工作,监管的依据、手段和力度明显不足。有时因包装材料不合格而引起的药品质量问题(如含水量超标、细菌感染等。)往往由药品生产企业“买单”,使得包装材料企业缺乏主动提升产品质量和检验能力的动力和紧迫感,不利于明确质量责任,强化质量意识。
三是物料管理混乱,生产、质检、销售记录不全,流程管理不规范。
由于口服液铝盖生产过程中胶塞(垫)的特殊性,它既不是作为原料,也不是中间产品,而是相当于成品的零件。根据铝盖生产工艺规程,没有装配胶塞(垫)的内容。大多数铝盖生产企业没有制定胶塞(垫)的相关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购买、使用和检验的记录,相关内容无法体现在批量生产和销售记录中。
在日常监管中,我们还发现,部分铝盖生产企业自行采购硅橡胶等原料委托胶塞(垫)生产企业加工,再退回做内胶塞(垫),装入口服液铝盖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药包材委托加工没有明确的定性规定和审批程序,因此这种行为没有依据。但如果不规范,必然会对药包材质量,进而对药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解析:虽然《药包材现场审查通则》规定了生产全过程各环节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但《审查通则》的实施主要体现在认证前监管,仅对药包材企业申请注册和再注册时具有约束力。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药包材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于证后监管,基层药监部门没有可行的监督检查程序和标准。如果监管部门发现企业在取得证书后生产时违反通则,即使是未经标准检验就销售等严重行为,也只能是说服教育,没有处罚条款,规范效果不明显。
药品包装是药品的组成部分,伴随着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全过程。然而,由于一些药品包装材料的质量问题,包装材料
药物中的一些有害物质可能会引起药物的溶出,或者与药物中的某些成分发生反应,直接影响药物的质量。因此,药品包装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用药安全。然而,与药品质量管理相比,目前我国药包材的质量管理明显滞后,生产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药包材的质量。当然,这些问题的产生是有原因的,比如行业规模小、从业人员素质低、质量管理体系薄弱、自律性差等等。企业是第一责任人,但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监管也是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目前,由于药包材法律体系不健全、相关标准不完善、制度缺陷与生产实际不相适应,导致监管无法可依、无从下手的现状不容忽视。
一些建议:
一是修订《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或尽快制定《药包材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适当增加监督检查内容,加强对药包材企业生产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使日常监管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1.加强证后监管,明确企业在取得药包材注册证后,不按照《药包材生产现场验收通则》要求组织生产的法律责任,增加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改变基层药监部门在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中遇到屡教不改、屡犯不改的问题时无从下手的局面。
2.明确规定药品包装材料的包装和标签内容,参照药品的包装进行标准化。
3.具备条件时对药包材实施P认证制度。随着药品P认证的完成,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包材的要求将进一步提高,这对药包材生产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建立适合药品生产的药包材质量管理体系,国家应对药包材生产企业实施P认证制度,以保证药包材的质量,满足药品包装的需要。
二、根据提高药包材注册标准的实际,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确定批次划分的原则。以生产链上已经延伸出来的口服液铝塑复合盖和口服液易刺铝盖为例,我们可以对最终产品(即直接应用于药品包装的状态)进行注册,并制定标准。如口服液铝塑复合盖、口服液易刺铝盖的标准应包括检测胶塞(垫)的内容,负责生产铝盖的生产企业应将胶塞(垫)的装配工艺纳入生产工艺规程,采购的胶塞(垫)应作为
三是组织开展药包材质量监督抽检。要将药包材质量监督抽检纳入日常抽检工作,加大药包材抽检力度。建立与药包材监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从源头上控制产品质量。
四、结合药品P的实施,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和其他药包材使用终端加强药包材供应商的资质审核,特别是围绕对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实地考察,严格验收程序,增加检测项目,卡住上游企业不合格药包材的出口。
五、强化企业依法生产的自律意识。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药包材生产现场评审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培训,切实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的意识。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紧密结合岗位操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培养生产和检验方面的技术骨干,提高员工的质量管理意识和岗位规范操作能力。还可以采取信用评级、建立行业协会等行政指导手段,引导企业争创品牌、规范发展、做大做强。



